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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业团体详述全球专利协调统一的目标

发布时间:2015-05-04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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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个月里,知识产权所有者团体更加紧关注国际专利法的协调统一,以简化流程和降低成本。目前,英国一个有影响力的行业团体明确叙述出了上述目标。

  由知识产权联盟在4月22日印发的“政策文件”涉及许多核心问题,如申请优先制、先有技术/新颖性、宽限期、同时待决的申请以及针对不分类申请的18个月强制公布期。

  该团体称:“至少要在以下方面达成协议:与新颖性有关的先有技术、有关某一既定发明的专利应被授予给首个提交申请的发明者的原则以及宽限期。”

  他们说:“知识产权联盟的成员们相信将就上述主题达成一致意见,朝着实质性专利法的国际性协调统一趋势发展。”

  关于申请优先制,企业认为专利应被授予给首个提交申请的发明者或者是这位发明者授权的继承者。这将包括根据合同规定的发明者的雇主。

  有关先有技术,他们称:“衡量可专利性时,绝对的新颖性应被视为一个基本要求,但也受到一系列条件的限制,如:针对发明者在国际展会期间或者在宽限期内先有技术披露的限制规定或者违反保密原则。”

  他们说,因此除了受有限的限制规定保护的专利申请之外,任何在专利申请优先权日之前公众获取的有关该专利申请的信息都属于先有技术。

  他们称,秘密的商业用途应被排除在外,“如果没有可能的披露便没有先有技术。”

  政策文件指出了贸易协会成员在《专利合作条约》(PCT)的申请何时成为可被援引的先有技术方面存在的一些分歧。

  有关宽限期方面,该团体称它青睐于制定这样一种宽限期规定,即,在宽限期内,由发明者对某项发明的披露不应使后续的发明专利申请无效,前提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需要满足的条件在政策文件中有所规定,如:宽限期只能针对发明者自己早先的披露进行授予;宽限期应为专利申请优先权日的前12个月;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就要提出宽限期主张;发明者或申请者负责提出宽限期主张。

  宽限期的条件还包括先有用户权利是强制性的,尽管政策文件称该团体的成员就先有用户权利是否是本地性的还是国际性的这一问题存在分歧。并且该团体称带有宽限期的披露不应规定阻止他人针对产品或程序的使用和发展的权利。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专利的协调统一一直以来都是谈判的一个主题。

  该知识产权联盟代表英国“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他们称:“不仅仅是英国的企业,整个欧洲及其他地方的企业都拥有数量可观的知识产权。但是他们却受到竞争者的活动和知识产权的影响。”

  该团体拥有超过40个成员企业,包括一些全球最大的制药、高新科技、生物科技、能源以及零售企业。 (编译自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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