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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手机外观设计纠纷案开庭 苹果公司表示整体不构成近似

发布时间:2010-11-16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李松 黄洁 徐伟伦
标签: 苹果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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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4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美国苹果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回应,称“iphone出色的外观设计是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相同和近似”。

 

  上海罗恩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诉称,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专利公开的是一种名称为“移动式通信装置”的外观设计,整体轮廓是一个四角为圆弧的长方形,显示屏也是一个竖置的长方形,下方设有圆形按键,显示屏比输入区域大。这与此前LG公司生产的一款MP3播放器以及一款多普达手机的外观类似,因此向知产局专利复审委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受理后,去年8月作出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罗恩为此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告上法庭,美国苹果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与其他此前就有的设计,在正面存在明显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属于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美国苹果公司则当庭指出,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iphone手机外观设计与罗恩网络信息公司所列举的在先设计产品的外观设计属于不相同且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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