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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交337调查中的商业机密信息

发布时间:2010-09-2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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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提起的诉讼越来越多,想要了解337调查的复杂性以及被要求提交敏感和机密信息的公司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一方当事人仅为自身辩护而必须向对方律师出具的信息之多,常常让许多以前不熟悉337调查(或者美国诉讼)的公司感到吃惊。幸运的是,ITC通过强有力的行政保护令,保护机密信息不会被用于不当用途。ITC相关行政法法官会在立案后立即签发行政保护令,确保当事方能够快速、高效、合法地出具机密信息。

  出具机密信息

  337调查要求各方当事人出具与以下内容相关的非特权信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诉或辩护材料;具有有关信息的任何人员的身份;适当的补救办法;适当的保证金。被视为与以上内容相关的信息往往具有广义的解释。虽然通常情况下,对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或者被要求出具的证据的数量是没有实际限制的,但在审判前短时间内各方当事人可以寻求和出具的证据数量却是有限的。鉴于337调查案件的时间有限,各方当事人必须在案件开始之后尽快接收、回应相关信息。

  一方当事人可能至少需要出具与涉案产品开发、生产、装配以及操作相关的技术文件,涉及分销渠道的商业文件(如客户姓名、装运目的地、参与生产或开发的其他公司的身份等),以及该当事人公司的相关财务及技术文件。此外,其还可能被要求出具一名或多名证人作证。非当事人也可能需要按照传票的要求出具某些信息。企业通常会非常谨慎地保护这类信息,不会将其提供给其他企业,尤其是竞争对手。

  行政保护令允许当事人将某些信息指定为机密信息。当事人与ITC通常会从广义角度解释商业机密信息的构成。一般而言,商业机密信息包括以下任何信息:其泄露会影响ITC获取信息、行使职能的能力,或其泄露会极大地损害信息提供者的竞争力。希望获取行政保护令保护的当事人只须将其出具的文件或者信息标记为机密。尽管相关规定允许对指定的机密信息提出质疑,但大多数情况下,当事方不会质疑信息的机密性(特殊情况除外)。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ITC的要求对相关信息做出回应,则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其中包括对其不利的推断。不利推断是对未能出具回应信息的当事人的严厉制裁,其中包括认定被隐瞒的信息是有害的。例如,如果被告拒绝出具技术文件,则法官可做出“该等文件可能证明侵权”的不利推断,这种认定显然非常不利于被告。因此,各方当事人都应积极履行证据开示义务。 

  保护机密信息

  行政保护令对于有权查看机密信息的人员以及机密信息的处理方式进行了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被允许签署行政保护令的人员才能查看机密信息,且只能与其他已签署的人员分享。外部律师和专家可以签署行政保护令,但内部律师不得查看任何机密信息。被允许签署行政保护令的人员必须同意仅将机密信息用于调查目的,调查结束后,调查期间出具的所有机密信息将被销毁。

  显然,如果以不适当的方式分享机密信息,这些信息就无法被追回。但是,当事人可以放心,律师和ITC会以适当的方式保护好这些机密信息。被认定违反行政保护令的律师将受到严厉制裁,并将在ITC失去公信力,从而很难再担任出庭律师。如果当事人因为不相信信息会受到保护而拒绝提供,ITC就无法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因此,无论是公开信息还是机密信息,各方当事人都应积极按要求提供。

  违反保护令

  为确保遵守行政保护令,ITC将对违反行政保护令条款的个人进行严厉制裁。制裁的严厉程度通常取决于其违反行政保护令条款的程度。制裁措施可能包括:ITC提出的官方申斥;取消其进一步参与未决调查的资格或做出限制;临时或永久取消其在ITC的任何执业资格;将违反行政保护令的情况告知其获得执业许可的管辖区域内的相关许可机构。

  此外,ITC还会采取其他适当的制裁措施,包括发布命令禁止已签署保护令的违规律师在一年内查看受保护令保护的任何机密信息,或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任何专利申请或复审案件。

  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其商业机密信息被不当处理,根据ITC的规定,可提出制裁动议,或者由ITC主动对不当行为进行制裁。但是,在寻求制裁时应务必小心。例如,ITC最近修订的规则将涉嫌违反行政保护令的当事方身份视为商业机密信息,也就是说,向未签署行政保护令的人员透露涉嫌违反行政保护令的当事方身份可能违反行政保护令。

  总之,卷入337调查案件的公司会被要求在很短的时间内提交一些敏感文件。为保护机密信息仅用于案件审理而不会有其他不当用途,ITC通过其强有力的行政保护令确保机密信息受到充分保护,当事人对此可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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