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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盖曼群岛商凹凸(O2 Micro)科技公司,指控夏普(Sharp)公司及其在台湾分公司,即声宝集团关系企业夏宝公司,涉及未经该公司同意,在其等销售的液晶电视机中,使用凹凸所发明并取得专利的“冷阴极荧光灯驱动电路”,因此要求夏普与夏宝两公司要连带给付凹凸788万余元,且禁止在生产、制造与销售这些产品。但智慧财产法院昨天公告判决,凹凸公司败诉。
智能法院判决指出,经查夏宝销售的液晶电视机上,所使用的冷阴极荧光灯驱动电路,就凹凸所取得专利申请的专利范围第一项有关“一控制器用以至少部分依据流经该冷阴极荧光灯电路的电流而调整电压源”的限制条件未符合文义读取,所以不构成文义侵害,且其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实质上也不相同,也不构成均等侵害。
智慧法院合议庭认为,凹凸在诉讼中,并不能证明夏普与夏宝等公司,所制造销售的液晶电视机内的驱动电路,有落入凹凸公司的专利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凹凸公司的上诉。
智能法院判决指出,经查夏宝销售的液晶电视机上,所使用的冷阴极荧光灯驱动电路,就凹凸所取得专利申请的专利范围第一项有关“一控制器用以至少部分依据流经该冷阴极荧光灯电路的电流而调整电压源”的限制条件未符合文义读取,所以不构成文义侵害,且其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实质上也不相同,也不构成均等侵害。
智慧法院合议庭认为,凹凸在诉讼中,并不能证明夏普与夏宝等公司,所制造销售的液晶电视机内的驱动电路,有落入凹凸公司的专利范围。因此判决,驳回凹凸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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