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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改革的最新动态

发布时间:2010-01-21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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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奥巴马宣誓就任美国第44届总统。每当执政政府出现更迭时(尤其是当由不同政党执政时),美国新一届政府为兑现总统在竞选时许下的承诺,通常会进行一些立法改革。奥巴马最近推出了大量专利法改革措施。这些措施不仅涉及国会提出的新法案,还涉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的新判决等。本文将对2009年美国专利法改革的一些最新动态进行介绍。
  
        损害赔偿金改革
  
        截至目前,奥巴马政府进行的专利法改革中,最具争议的要数损害赔偿金条款。许多知名计算机软件和技术公司(如微软、苹果和英特尔)认为,陪审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判付的赔偿金额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创新。另一些公司则认为,关于陪审团判付赔偿金额毫无节制的说法没有根据,且现行法律完全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目前来看,似乎反对损害赔偿金改革的一方占了上风,因为美国联邦政府的3个部门都倾向于强化现行专利法,而不是创设新的法律。
  现行美国专利法对于损害赔偿金的计算规定得并不多,因此,法院在损害赔偿金的判定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使得许多人对于现行专利法存在诸多不满,美国国内要求法院和国会对专利损害赔偿金规定进行改革的呼声很高。
  以朗讯(Lucent)诉微软(Microsoft)和戴尔(Dell)一案为例。该案为基于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的判决提出的上诉,其中朗讯诉称,微软Outlook电子邮件和日历软件中的“日期选择器”功能侵犯了其一件专利。日期选择器功能使用户能够从下拉日历中选择一个日期(如在日历项中保存一个预约日期),而无需通过键盘手动输入该日期。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就此案做出判决,陪审团认定朗讯专利有效并且遭到微软Outlook软件的侵权,判决微软向朗讯赔付5亿美元损害赔偿金。
  微软提起上诉,认为判赔的损害赔偿金金额过高。同时,12家公司提交了“法庭之友 ”意见书(指第三方向法院提交的代表他们对案件看法的意见书),支持微软对判付的损害赔偿金提起上诉。这些公司大部分为计算机软件和技术公司,包括苹果、甲骨文、奔迈、雅虎、SAP、美光以及英特尔等。这些公司告知联邦巡回法院,陪审团经常判付过高的损害赔偿金,而地方法院对此却不作为。微软同盟者建议,联邦巡回法院应进行具体的改革,包括要求地方法院积极发挥“看门人”的作用,确保陪审团不偏听偏信。支持微软的12家公司还要求联邦巡回法院禁止陪审团以产品的总价值作为计算损害赔偿金的基数,并要求陪审团以涉案特征的价值作为判付损害赔偿金的唯一依据。因此,陪审团将Outlook软件的总价值而非日期选择器特征的价值作为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不恰当的。这一计算损害赔偿金的方法被称为“拆分计算法”。
  作为对支持微软的“法庭之友”的答复,不少来自不同行业的公司提交了意见书,反对“法庭之友”所提出的改革。例如,3M、惠氏、通用电气、宝洁、埃克森美孚以及强生等13家公司提交的意见书认为,现行判例法就足以确保就专利案件做出合理的损害赔偿金判决:按照支持微软的“法庭之友”所鼓吹的激进方式修改专利损害赔偿金法律,将会降低专利的内在价值及其保护研发投资的功能。相应地,也会减弱公司等对费用高昂的投机性研发活动进行投资的意愿。
朗讯支持方虽然同意地方法院应发挥“看门人”的作用,但认为微软支持方所提出的改革建议远远不只起到明确地方法院“看门人”的作用,还将使损害赔偿金计算降低必要的灵活性:支持微软的“法庭之友”所提出的僵化的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恐将颠覆专利法150多年来所建立的微妙平衡。微软只是就事论事,其“法庭之友”则以毫无根据的论点,即陪审团失去节制而地方法院对此不作为为由,为他们大幅偏离最高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先例的行为进行辩护。
  9月,联邦巡回法院就朗讯-微软上诉案做出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朗讯的专利有效并且遭到侵权,但在损害赔偿金问题上却站在了微软一边,认为陪审团判付的损害赔偿金过高。同时,法院驳回了支持微软的“法庭之友”所提出的改革建议,认为现行的损害赔偿金法律足以解决这一争议。
  一场激烈程度类似于朗讯案的争论随之在美国国会展开,而最受争议的问题就是专利损害赔偿金的拆分计算法。
  由参议员Leahy(民主党-佛蒙特州)和Hatch(共和党-犹他州)提出的参议院原始议案中包含了一个拆分计算法条款,与微软同盟者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的建议非常类似,要求地方法院进行分析,以基于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所主张发明对在先技术的具体贡献的经济价值确定合理的损害赔偿金。
  持反对立场的公司(包括许多支持朗讯的公司)则积极游说当权者反对这一条款,并且取得了成功。2009年4月,负责专利法改革的参议院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折衷议案,该议案中没有任何关于拆分计算法的说明。下一步将是参议院全体对该议案进行讨论。同样,众议院也必须通过自己的专利法改革议案。截至本文发稿时,其议案仍然包括备受争议的拆分计算法条款。由于参议院和众议院最终必须达成一致,因此还不能确定国会颁布的法案最终将如何解决损害赔偿金问题。但是,奥巴马政府已明确表示支持参议院折衷议案所采纳的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因此,现在看来,国会颁布的专利法改革措施很可能不会对损害赔偿金的计算进行重大修正。当然,也有可能发生一些变化。
        专利授权后的异议程序
  国会议案中另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就是,如何以及何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启动专利异议程序。这一争议通常围绕3个问题:(1)专利商标局假定专利是有效的;(2)什么样的在先活动构成质疑的基础(例如,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仅限于基于在先技术书面参考文献提出的质疑,或可以基于在先销售或在先使用活动提出质疑);(3)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对在此以后向专利商标局或法院所提出的对专利挑战的影响。
  与对于损害赔偿金的看法一样,计算机软件和技术公司赞成建立一个健全的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体系。按照这一体系,可基于各种在先技术活动对一件专利提出多项质疑。与此同时,部分公司如制药公司则要求对提出质疑的自由度进行限制。
  按照现在的情况,参议院的折衷议案允许通过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对一件专利提出多次质疑,而众议院的议案则对这一机会施加了更多限制。奥巴马政府似乎更倾向于参议院的折衷议案,其近期指出“该议案的异议程序将有助于提高专利质量,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进而节约大量花销”。
  其他争议较小的条款
  与损害赔偿金或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条款相比,其他改革方案的争议似乎要小得多。例如,众议院和参议院议案都包括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的条款,以实现与其他国家专利制度的统一。另外,两院的议案还都将把联邦巡回法院近期的判决正式编入法案,这使得控告故意侵权行为或在与诉讼或诉讼当事方无实际关联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变得更加困难。议案内容还涉及其他一些问题,如美国专利商标局经费、专利公开制度,以及在法院做出不利的权利要求解释后,诉讼一方是否可以提起上诉(按照目前的规定,在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前,案件中的所有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结论 
  在本年度,尽管奥巴马政府和国会面临各种问题,但专利改革似乎正在取得一定进展。在不远的将来,美国专利法中一些已经存在很久的有争议性的条款很有可能经历重大变革。因此,将美国市场作为重要目标市场的中国公司应密切关注美国国会和法院目前的热点问题,以便充分了解和适应修正后的美国专利法。(知识产权报 Erik Puknys 陈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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