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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爱普生专利在美“被判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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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伴随着一则“爱普生专利在美被宣布无效”新闻的广泛流传,耗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却发现,这一被许多人视为民族品牌反抗跨国公司“专利霸权”重大胜利的新闻,却与事实本身完全不符。法律专家在查阅了美国专利局网站的原始资料后告诉记者,上述新闻中所涉的爱普生专利依然处于有效状态,只是在接受美国专利局(PTO)应爱普生竞争对手所请而发起的一项常规法律程序——专利无效“复审”。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法律程序,为什么会遭遇广泛的“误读”?而在这些针对跨国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误读”背后,又是怎样的一种“心理定势”在阻碍着中国企业实现真正的自主创新呢?
事实:“专利无效”申请≠专利无效
记者从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了解到,日前,兼容耗材厂商珠海纳思达公司向美国专利局提起了请求判定爱普生两项墨盒专利无效的申请,随后,美国专利局依法受理了这一申请,并向爱普生公司发来了长达20页的通知书,表示已经针对此事专门立案,并将展开“复审”。
记者从这份全英文的通知书上发现,美国专利局在文书中强调,这是一个“NON FINAL”的通知,从字面直译,显然,这是一个“非终局”的程序,那么,准确的法律意思到底是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年致力于英美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教授徐爱国博士。
“专利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最典型领域,可以说是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块基石,但与此同时,为了防范过度的专利保护对自由竞争构成障碍,针对先发企业的专利去申请‘专利无效’,也是一个企业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专利管理部门每天都会受理大量关于‘专利无效’的申请”。徐爱国教授告诉记者,为了进一步了解法律上的细节,他还专门登录美国专利局网站,对上述纠纷的具体细节进行了查询。
“根据美国专利局(PTO)官方网站日前公布的资料,目前PTO只是受理了纳斯达单方面提起的的复审要求,并启动复审程序,但并未做出裁决。也就是说,爱普生的涉案专利,在目前依然是有效的,不可以被其他企业仿冒和侵犯。”徐教授告诉记者,确切地说,启动复审程序是正常的专利审查程序,并不必然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很多被诉侵犯他人专利的企业都会采取这种手段来进行抗辩,这是一种很流行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缩短专利的保护期限,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就在纳思达向美国专利局提起申请的几乎同一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的“纳思达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终审判决获得美国总统布什的通过,正式生效。看起来,纳思达这一次也是师人故智,围魏救赵,试图通过证明爱普生专利无效,来否定此次“史上最严厉墨盒337调查”所做出的将纳思达所有涉案侵权墨盒逐出美国的裁决。
据了解,在此次调查中,涉案的十一项爱普生专利均被ITC认定有效,不仅纳思达等24家分别来自美国、韩国、德国以及中国的企业所生产的侵权墨盒已经被禁止出现在美国市场,法庭根据此案发出的“普遍排除令”,更意味着所有对本案所涉爱普生专利构成侵犯的墨盒产品(不管是否本案被告),都无法出口和销售到美国。
真相:故意传播虚假事实需负法律责任
那么,这样一个在法律上并不复杂、所涉内容又十分常规“申请”,为什么一跨过太平洋,就完全一下子演变成了“专利无效”的事实呢?在记者的采访中,许多专家和知情人士均笑而不答。
耐人寻味的是,美国时间2007年12月21日,美国总统布什依据相关法律通过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两个月以前就“纳思达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做出的终审判决,纳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4家被告所出售的墨盒产品侵犯爱普生公司专利的事实被最终认定。根据美国法律规定,ITC做出的终审判决,必须在60天内获得总统的通过。因此,此次“终审判决”的通过,意味着持续近两年的“纳思达侵权案”已经“盖棺定论”。但就是对这样一个已经板上钉钉的法律问题,纳思达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仍然表示:美国总统否定了ITC的终审判决,纳思达在“337调查”是“唯一”的胜利者。
“申请‘专利无效’,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利用这样的机会去中伤竞争对手”。徐爱国教授指出,“爱普生专利已被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告无效”这种说法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如果纳思达是故意发布这样的错误信息来误导公众、混淆视听,那么这家企业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对爱普生品牌的损害,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到目前为止,纳思达已经在“337调查”中与跨国企业缠斗了两年之久,刚刚与惠普公司签订“城下之盟”,以主动将侵权墨盒撤出美国为代价达成和解,又在与爱普生的纠纷中遭遇“史上最严厉的耗材‘337’裁决”。应该说,纳思达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判断“总统通过”和“专利无效”等基本法律问题,更何况,据媒体报道,纳思达在美国聘请了知名律师事务所帮助自己来进行诉讼应对,这些土生土长的美国法律专家,更不应该犯下如此常识性的错误。有关专家认为,在这些细节上的混淆视听,不仅无法给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带来实质性帮助,更可能让后来者形成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侵犯他人专利并非“高压线”,而是企业快速成长的“坦途”。对于正在大步走向世界的“中国制造”来说,这种精神上的“误导”,往往比有形的市场困难更为可怕。(通讯员 京文)
事实:“专利无效”申请≠专利无效
记者从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了解到,日前,兼容耗材厂商珠海纳思达公司向美国专利局提起了请求判定爱普生两项墨盒专利无效的申请,随后,美国专利局依法受理了这一申请,并向爱普生公司发来了长达20页的通知书,表示已经针对此事专门立案,并将展开“复审”。
记者从这份全英文的通知书上发现,美国专利局在文书中强调,这是一个“NON FINAL”的通知,从字面直译,显然,这是一个“非终局”的程序,那么,准确的法律意思到底是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多年致力于英美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教授徐爱国博士。
“专利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最典型领域,可以说是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块基石,但与此同时,为了防范过度的专利保护对自由竞争构成障碍,针对先发企业的专利去申请‘专利无效’,也是一个企业的基本权利,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专利管理部门每天都会受理大量关于‘专利无效’的申请”。徐爱国教授告诉记者,为了进一步了解法律上的细节,他还专门登录美国专利局网站,对上述纠纷的具体细节进行了查询。
“根据美国专利局(PTO)官方网站日前公布的资料,目前PTO只是受理了纳斯达单方面提起的的复审要求,并启动复审程序,但并未做出裁决。也就是说,爱普生的涉案专利,在目前依然是有效的,不可以被其他企业仿冒和侵犯。”徐教授告诉记者,确切地说,启动复审程序是正常的专利审查程序,并不必然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很多被诉侵犯他人专利的企业都会采取这种手段来进行抗辩,这是一种很流行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缩短专利的保护期限,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就在纳思达向美国专利局提起申请的几乎同一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起的“纳思达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终审判决获得美国总统布什的通过,正式生效。看起来,纳思达这一次也是师人故智,围魏救赵,试图通过证明爱普生专利无效,来否定此次“史上最严厉墨盒337调查”所做出的将纳思达所有涉案侵权墨盒逐出美国的裁决。
据了解,在此次调查中,涉案的十一项爱普生专利均被ITC认定有效,不仅纳思达等24家分别来自美国、韩国、德国以及中国的企业所生产的侵权墨盒已经被禁止出现在美国市场,法庭根据此案发出的“普遍排除令”,更意味着所有对本案所涉爱普生专利构成侵犯的墨盒产品(不管是否本案被告),都无法出口和销售到美国。
真相:故意传播虚假事实需负法律责任
那么,这样一个在法律上并不复杂、所涉内容又十分常规“申请”,为什么一跨过太平洋,就完全一下子演变成了“专利无效”的事实呢?在记者的采访中,许多专家和知情人士均笑而不答。
耐人寻味的是,美国时间2007年12月21日,美国总统布什依据相关法律通过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两个月以前就“纳思达侵犯爱普生墨盒专利案”做出的终审判决,纳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24家被告所出售的墨盒产品侵犯爱普生公司专利的事实被最终认定。根据美国法律规定,ITC做出的终审判决,必须在60天内获得总统的通过。因此,此次“终审判决”的通过,意味着持续近两年的“纳思达侵权案”已经“盖棺定论”。但就是对这样一个已经板上钉钉的法律问题,纳思达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仍然表示:美国总统否定了ITC的终审判决,纳思达在“337调查”是“唯一”的胜利者。
“申请‘专利无效’,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利用这样的机会去中伤竞争对手”。徐爱国教授指出,“爱普生专利已被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告无效”这种说法是毫无法律根据的,如果纳思达是故意发布这样的错误信息来误导公众、混淆视听,那么这家企业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对爱普生品牌的损害,是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
到目前为止,纳思达已经在“337调查”中与跨国企业缠斗了两年之久,刚刚与惠普公司签订“城下之盟”,以主动将侵权墨盒撤出美国为代价达成和解,又在与爱普生的纠纷中遭遇“史上最严厉的耗材‘337’裁决”。应该说,纳思达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判断“总统通过”和“专利无效”等基本法律问题,更何况,据媒体报道,纳思达在美国聘请了知名律师事务所帮助自己来进行诉讼应对,这些土生土长的美国法律专家,更不应该犯下如此常识性的错误。有关专家认为,在这些细节上的混淆视听,不仅无法给中国企业的自主创新带来实质性帮助,更可能让后来者形成一种“侥幸”心理,认为侵犯他人专利并非“高压线”,而是企业快速成长的“坦途”。对于正在大步走向世界的“中国制造”来说,这种精神上的“误导”,往往比有形的市场困难更为可怕。(通讯员 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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