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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再生墨盒专利侵权诉讼案 佳能终审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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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8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就Recycle Assist不服佳能打印机墨盒再生品专利侵权诉讼案二审结果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Recycle Assist侵权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令其停止销售[注]该回收墨盒,维持知识财产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
横尾和子审判长表示,最高法院在此案审理中首次引入“再生品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新的生产”,并据此认定Recycle Assist公司进口销售回收墨盒侵权。认定Recycle Assist进行了“新的生产”的判断要素为:(1)正品的属性——功能、结构、材质和用途;(2)正品专利技术内涵;(3)正品被加工情况(被加工时的状态、加工程度);(4)再生品的销售情况。
横尾审判长指出,佳能专利墨盒的特点为:一次使用、无充填墨粉用开口;用于渗墨的2块海绵紧密相连,以防止墨粉渗漏。Recycle Assist为利用墨粉用尽的佳能墨盒,在回收墨盒上开孔(使墨盒外形改变)、清洗、再灌墨,即为“佳能墨盒专利效能恢复”,Recycle Assist回收、加工墨盒应被认定为“新的产品的生产”。
2004年4月,佳能以Recycle Assist进口、销售回收墨盒侵犯其专利(JP3278410)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Recycle Assist停止进口和销售回收墨盒并废弃库存。东京地方法院于2004年12月一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墨盒的加工在修理范围内,Recycle Assist未侵犯其墨盒专利权,驳回了佳能的诉讼请求。佳能对此判决不服,于2004年12月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
2006年1月,知识财产高等法院(2005年4月成立,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专利墨盒本质部分进行加工、替换,侵犯了佳能专利”。其判断专利侵权的标准为:(1)产品效用用尽后再使用;(2)产品的专利发明的本质部分构件被加工、替换。二审认为Recycle Assist的回收墨盒适用后者。2006年2月,Recycle Assist不服知识财产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佳能表示,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佳能的诉求,维持了二审判决,非常正确。今后佳能将继续向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且将为促进环境保护继续努力,积极回收用尽的佳能墨盒。
横尾和子审判长表示,最高法院在此案审理中首次引入“再生品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新的生产”,并据此认定Recycle Assist公司进口销售回收墨盒侵权。认定Recycle Assist进行了“新的生产”的判断要素为:(1)正品的属性——功能、结构、材质和用途;(2)正品专利技术内涵;(3)正品被加工情况(被加工时的状态、加工程度);(4)再生品的销售情况。
横尾审判长指出,佳能专利墨盒的特点为:一次使用、无充填墨粉用开口;用于渗墨的2块海绵紧密相连,以防止墨粉渗漏。Recycle Assist为利用墨粉用尽的佳能墨盒,在回收墨盒上开孔(使墨盒外形改变)、清洗、再灌墨,即为“佳能墨盒专利效能恢复”,Recycle Assist回收、加工墨盒应被认定为“新的产品的生产”。
2004年4月,佳能以Recycle Assist进口、销售回收墨盒侵犯其专利(JP3278410)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Recycle Assist停止进口和销售回收墨盒并废弃库存。东京地方法院于2004年12月一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墨盒的加工在修理范围内,Recycle Assist未侵犯其墨盒专利权,驳回了佳能的诉讼请求。佳能对此判决不服,于2004年12月上诉至东京高等法院。
2006年1月,知识财产高等法院(2005年4月成立,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Recycle Assist对佳能专利墨盒本质部分进行加工、替换,侵犯了佳能专利”。其判断专利侵权的标准为:(1)产品效用用尽后再使用;(2)产品的专利发明的本质部分构件被加工、替换。二审认为Recycle Assist的回收墨盒适用后者。2006年2月,Recycle Assist不服知识财产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
佳能表示,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佳能的诉求,维持了二审判决,非常正确。今后佳能将继续向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且将为促进环境保护继续努力,积极回收用尽的佳能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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