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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杭民三初字第59号
原告安那络公司(ANALONG DEVIC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诺沃德02062技术一路。
法定代表人W.A.WISE
委托代理人周祎、曹放(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黄姑山路4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永祥(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那络公司(ANALONG DEVICES,INC.)为与被告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5年9月1日,原告安那络公司(ANALONG DEVICES,INC.)以双方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那络公司(ANALONG DEVICES,IN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那络公司(ANALONG DEVICES,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原告安那络公司(ANALONG DEVICES,INC.)减半负担17505元。
审 判 长 张 政
代理审判员 张莉军
代理审判员 梁京鲁
二○○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天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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