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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08)海民初字第9344号
原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林森,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华能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二里庄35号楼万和大厦315室。
法定代表人周成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男,汉族,1972年3月17日出生,北京市证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号楼307室。
原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能集团)诉被告北京环球华能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华能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华能集团的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刘林森,被告环球华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华能集团诉称,我公司对“華能”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9、35、38、39、40、41、42类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曾于2005年12月30日以批复形式认定我公司使用在能源生产服务上的“華能”商标为驰名商标。环球华能公司与我公司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其在明知我公司对“華能”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故意于2003年3月24日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此举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我公司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者组织上的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环球华能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siegco.com的网站(以下简称环球华能网站)将其企业名称不当简称为“环球华能”并加以突出使用,且在组织“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期间将其企业名称不当简称为“环球华能”并突出使用于名片和代表证之上,其此举亦已侵犯了我公司对“華能”文字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环球华能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其变更之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華能”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其停止在环球华能网站将其企业名称不当简称为“环球华能”并加以突出使用,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被告环球华能公司辩称,中国华能集团并未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5、38、41类上实际使用“華能”文字商标,故中国华能集团的“華能”文字商标应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国家商标局予以撤销。我公司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系基于“华能”一词所固有的中华能源、中国能源之通常含义,该字号系对我公司的主营业务即能源咨询服务之合理表述。我公司于2003年3月24日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时并不知晓中国华能集团已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且“环球华能”与“華能”并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我公司的主营业务系能源咨询服务,而中国华能集团的主营业务系电力能源生产,故我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的经营范围并不相同或者类似,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环球华能”与中国华能集团的“華能”文字商标亦不会导致消费者将我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混淆或者误认。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从未对“华能”二字进行突出使用,我公司将企业名称简称为“环球华能”并无任何不当。故我公司并无任何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中国华能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亦不同意中国华能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中国华能集团成立于1989年3月3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亿元,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方式为开发、组织生产、批发、零售、咨询服务。中国华能集团的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经营及管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和热力的生产、销售,从事信息、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相关产业及产品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中国华能集团的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能源生产。
中国华能集团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于1992年7月10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上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于1992年7月30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上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于1992年7月10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上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于1995年2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包括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等)上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于1995年2月7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8类(包括计算机终端联络等)上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于1995年1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9类上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于1995年1月21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40类上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于1995年2月14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41类(包括安排和组织会议以及专家研讨会等)上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于1994年12月28日在核定使用商品第42类上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中国华能集团的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现均在有效期限之内。
中国华能集团系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的控股公司,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系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中国华能集团自1989年3月31日成立以来一直在电力能源生产中使用“華能”文字商标,并授权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电力能源生产中使用“華能”文字商标。
2000年7月27日的《中国电力报》第一版曾登载名为《华能国际成为“中国一流电力公司”》的文章,内容包括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国家电力公司命名为“中国一流电力公司”等。
2000年9月9日的《中国电力报》第三版曾登载名为《长江明珠的创新之光—写于华能南京电厂培育出“创新导向管理”成果之际》的文章,内容包括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电厂)创造的企业管理成果“以创新为导向的管理模式”被评为我国企业管理领域的最高奖项,即“第六届国家级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此系本届成果评比中电力企业获得的唯一的一等奖,亦系该奖项设立12年以来江苏省获得的第二个一等奖等。
2001年7月20日的《人民日报》第五版曾登载名为《改革发展 搞好国企》的该报记者对中国华能集团总经理李小鹏的专访,内容包括中国华能集团在2000年底已拥有全资和控股电厂发电装机容量2480万千瓦,其总资产规模达到1500亿元,且其拥有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一流独立电力公司和一批国家一流火电厂等。
2002年12月6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均曾为祝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上市一周年设立专版,其中对该公司的简介内容包括该公司系重组成立于1994年的中国目前最大的独立发电公司,其全资拥有12家电厂、控股4家电厂及参股1家电厂,拥有净发电装机容量13 895兆瓦;该公司主要业务系利用现代化的技术和设备和国内外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发、建设和运营大型火力发电厂;该公司在中国首次引进60万千瓦“超临界”发电机组,其拥有的华能大连电厂系国内首家获得“一流火力发电厂”称号的电厂;该公司系首家实现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中国电力企业,并于2000年被国家电力公司授予“中国一流电力公司”称号等。同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专版均登载名为《电力板块孕育投资机会》的文章,内容包括亚洲最大的独立发电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发行A股之后,成为中国A股市场上总股本、装机容量均居首位的发电公司,同时将成为电力行业首家三地上市的公司等。同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专版另均登载名为《于细微之处见规范管理—关于华能国际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成果》的文章,内容包括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境内增发3.5亿A股并在上海成功上市,国内的《上市公司》杂志评选“2001年度上市公司50强”之时,该公司以不凡的业绩名列第3位;在中国上市公司2001年度百强高峰论坛评选中,该公司又以其雄厚的实力当选为中国上市公司100强的第2名;在《亚洲金融》杂志进行的“2002年中国最好上市公司”评选活动中,该公司在最佳管理、最佳投资者关系、最大化提升股东价值、最注重公司治理、最佳财务管理5项评选中均列前10名,更在最大化提升股东价值和最佳财务管理2项评选中成为前10名中的佼佼者;在《财经杂志》评选的创造财富排行榜上,该公司再次以其稳健增长的优良业绩名列榜首等。
2002年12月31日的《人民日报》第八版曾登载名为《再乘长风向蓝天—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纪实》的文章,内容包括中国华能集团在2001年底已在全国21个省市拥有51座电站,其装机容量达2576万千瓦,占到全国的7.57%,其总资产达1456亿元;全国第一个“一流火力发电厂”华能大连电厂属于中国华能集团,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荣获“中国一流电力公司”称号,中国华能集团控股的电力企业中已有16个电厂成为一流电厂,中国华能集团连续多年以来在全国30万千瓦火电机组和60万千瓦火电机组综合评比中名列前茅;中国华能集团围绕电力核心产业,在相关产业中积极培育发展新支柱,初步形成金融、信息、交通、新能源和环保等几大产业公司,并已形成相当规模;中国华能集团拥有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51.98%的股权,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拥有作为上市公司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42.58%的股权,中国华能集团已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其在短短数年间已收购了690万千瓦装机容量,涉及资产277亿元,已发展成为亚太地区最大的独立发电公司等。
2003年1月4日的《中国电力报》第五版至第八版曾登载名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全民建设小康社会》的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的特刊,内容包括中国华能集团系经国务院批准在原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基础上改组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系以经营电力产业为主的综合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该集团主要经营业务为依法经营由国家投资形成并由其拥有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从事电源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和热力的生产和销售,从事信息、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贸易、燃料等相关产业、产品的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经国家批准自主开展外贸流通经营、国际合作等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国家批准从事国内外投资、融资业务等;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和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系中国华能集团全资、控股的公司;该集团于2001年底拥有可控装机容量2576万千瓦,当年发电量1133亿千瓦时,实现销售收入340亿元,利润43.5亿元,资产总额1456亿元;按照中国企业协会排名,该集团按收入列第36位,按资产列第21位,按利润列第14位;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之后,该集团的电力装机可控容量达到3797万千瓦,并成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务院批准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该集团的装机容量占全国装机容量的7.57%,发电量占全国发电量的7.67%;华能大连电厂系原电子工业部1994年命名的全国第一个“国家一流火力发电厂”;该集团在2001年底已有14个电厂被国家电力公司授予“中国一流火力发电厂”称号,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被国家电力公司命名为“中国一流电力公司”;该特刊另载有中国华能集团全资、控股的53个火电厂、水电厂、风电厂的全国分布图。
2003年2月27日的《21世纪产经》第五版曾登载名为《华能集团大改组 亚洲最大独立发电商由中央直管》的文章,内容包括改组之后的中国华能集团由中央管理并成为国有重点企业等。
2004年9月2日的《中国电力报》曾登载名为《华能集团构筑“法律防火墙”—法院认定“华能”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文章,内容包括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就石家庄华能变压器厂和石家庄华能电力机械配件厂侵犯中国华能集团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分别作出判决,认定“华能”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石家庄华能变压器厂变更企业名称并不得再使用“华能”字样,判令石家庄华能电力机械配件厂停止使用“华能”字样并注销企业字号,该两项判决已分别于2004年8月13日和30日生效等。
江泽民、李鹏、朱镕基、乔石、邹家华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对中国华能集团全资或者控股的华能大连电厂、华能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伊敏电厂、四川华能太平驿水电站等进行视察。李鹏曾为中国华能集团题词“树立善开拓、讲效率、重信誉、勤俭办事的作风,把华能办成现代化企业集团,为发展中国的能源工业服务”。邹家华曾于1994年8月为中国华能集团题词“新兴的大型企业集团—華能”。邹家华另曾为中国华能集团四川分公司题词“华能应在水电资源丰富的四川多搞一些水电。水电开发要走流域滚动开发的路子。要组建一个宝兴河流域开发公司,贷款、建设、经营全由这个公司负责,宝兴河梯级电站,一定要搞自动化,无人值班”。
中国华能集团另向本院提交该集团以及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公司于2002年至2004年间所支出的广告宣传费用的大量发票,以证明该集团为宣传其企业形象所支出的广告费用情况,其中仅2002年12月27日中国华能集团即一次性向人民日报社支付宣传费20万元,仅2003年2月9日中国华能集团即一次性向北京国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32万元等。另查,中国华能集团以及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公司多在经营场所悬挂醒目的“華能”或者“华能”标识。
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12月30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名为“关于认定‘华能’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的商标驰字〔2005〕第62号文件,其中包括认定中国华能集团使用在能源生产服务上的“華能”商标为驰名商标等内容。
环球华能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4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环球华能公司的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网址为www.siegco.com的环球华能网站系由环球华能公司所经营,该网站的“公司简介”栏目所载的环球华能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和各种新能源行业市场、技术与管理咨询、竞争力分析与竞争情报分析、专业会议与培训服务。
环球华能网站网页均在左上角标注上下排列的“SIEGCO”和“环球华能”字样。环球华能公司在2007年4月组织“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期间,在其发放的法定代表人周成当名片的左上角以及代表证挂带之上,亦均标注上下排列的“SIEGCO”和“环球华能”字样。
环球华能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查询“华能”二字的结果,共计找到相关网页约525万篇,环球华能公司以此证明诸多公司基于“华能”一词所固有的中华能源、中国能源之含义而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能”作为字号。
中国华能集团曾在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之下对环球华能网站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为此于2007年7月10日向长安公证处支付公证费1000元。中国华能集团曾于2007年7月11日向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万元。中国华能集团另向本院提交国家图书馆出具的542.5元的资料费和复印费发票以及出租汽车票2张,并称上述费用均系为本案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中国华能集团营业执照、环球华能公司营业执照、国家商标局第601602、604550、601842、777077、777194、776771、776240、777726、774854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商标局商标驰字〔2005〕第62号文件、国家图书馆检索证明、2001年7月20日《人民日报》、2002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2002年12月6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2000年7月27日《中国电力报》、2000年9月9日《中国电力报》、2003年1月4日《中国电力报》、2003年2月27日《21世纪产经》、2004年9月2日《中国电力报》、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中国华能集团全资或者控股电厂的照片、李鹏题词、邹家华题词、中国华能集团以及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公司经营场所照片、中国华能集团以及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公司于2002年至2004年间所支出的广告宣传费用发票、长安公证处(2007)长证内经字第5459号公证书、环球华能公司组织“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期间所发放的法定代表人周成当名片以及代表证、律师费发票、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公证费发票、国家图书馆资料费和复印费发票、出租汽车票、环球华能公司使用网络搜索引擎查询“华能”二字的网页结果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证据交换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中国华能集团系第601602、604550、601842、777077、777194、776771、776240、777726、774854号商标注册证之注册人,且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现均在有效期限之内,故中国华能集团享有在核定使用商品第1、7、9、35、38、39、40、41、42类上使用文字商标“華能”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中国华能集团存在连续3年未在核定使用商品第35、38、41类上实际使用“華能”文字商标之行为,则应由国家商标局依其行政职权对中国华能集团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管理,此节并非本案之审理范围,本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中国华能集团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无瑕疵。
中国华能集团的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经营及管理,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和热力的生产、销售,从事信息、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相关产业及产品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且中国华能集团的主要经营范围为电力能源生产;环球华能网站所载的环球华能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和各种新能源行业市场、技术与管理咨询、竞争力分析与竞争情报分析、专业会议与培训服务;本院认为中国华能集团与环球华能公司的经营范围类似,二者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环球华能公司于2003年3月24日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此时中国华能集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華能”之显著性和知名度如何系本案重要争议事实。本院认为,“华能”系中国华能集团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華能”系中国华能集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二者仅存在简体汉字与繁体汉字之分别;中国华能集团在经营过程中对其企业形象的宣传推广必然包含对其字号“华能”和注册商标“華能”的宣传推广,且中国华能集团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和荣誉亦系其字号“华能”和注册商标“華能”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之体现;中国华能集团以及其全资或者控股的公司多在经营场所悬挂醒目的“華能”或者“华能”标识,且曾在《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中国证券报》等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媒体上持续地大规模地宣传其企业形象,并为此支出高额广告费用,且通过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等措施取得了优秀的经营业绩和诸多荣誉,数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对中国华能集团全资或者控股电厂进行视察并题词,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认为中国华能集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華能”在2003年3月24日之前即已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另,国家商标局于2005年12月30日以批复形式认定中国华能集团使用在能源生产服务上的“華能”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商标是否驰名系国家商标局对商标已经长期、持续、积累形成的市场影响和知名度这一动态事实的确认,故此节亦可旁证中国华能集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華能”在2003年3月24日之前即已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环球华能公司作为与中国华能集团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其在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时,中国华能集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華能”已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环球华能公司应当完全有能力进行查询、检索并发现同行业中已经存在该具有很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華能”商标,环球华能公司辩称其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时并不知晓中国华能集团已将“華能”注册为文字商标,本院不予采信。“环球华能”与“華能”相比,二者显然构成相似;环球华能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国华能集团对“華能”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下仍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登记注册该字号显非根据市场规律正常选择的结果,而系意欲利用中国华能集团长期积累的商业信誉开展经营活动,其此举易致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中国华能集团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经济上或者组织上的联系,已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中国华能集团的不正当竞争。
在中国华能集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文字商标“華能”已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情况下,即便“华能”一词具有中华能源、中国能源之通常含义,与中国华能集团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环球华能公司在选择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时亦应对“华能”一词予以避让,环球华能公司辩称其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系基于“华能”一词所具有的通常含义而合理表述其主营业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环球华能网站网页均在左上角标注上下排列的“SIEGCO”和“环球华能”字样,且环球华能公司在2007年4月组织“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期间所发放的法定代表人周成当名片以及代表证挂带之上亦均标注上下排列的“SIEGCO”和“环球华能”字样,环球华能公司上述行为既系对“环球华能”的字号性使用亦系对“环球华能”的商标性使用。本院结合考虑环球华能公司将“环球华能”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之时即已构成对中国华能集团的不正当竞争一节,认为环球华能公司对于“环球华能”的上述字号性和商标性使用行为已构成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突出使用并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环球华能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即环球华能公司应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之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華能”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且其应停止在环球华能网站将其企业名称不当简称为“环球华能”并加以突出使用。环球华能公司应向中国华能集团赔偿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环球华能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范围、后果以及中国华能集团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華能”文字商标之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中国华能集团的此项诉讼请求。环球华能公司对于中国华能集团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环球华能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之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華能”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环球华能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在网址为www.siegco.com的网站将其企业名称不当简称为“环球华能”并加以突出使用的行为;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环球华能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十五万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环球华能咨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环球华能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坚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OO八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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