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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及违约纠纷案一审 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0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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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民初字第15352号

   

  原告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5C。

  法定代表人林真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素华,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女,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兰德华庭10号楼6单元1305。

  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010室。

  法定代表人李龙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北京市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东方大愚图书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6号中关村金融中心B座3层。

  法定代表人俞敏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莎,女,汉族,1980年10月23日出生,北京新东方大愚图书音像有限公司市场部主管,住北京市丰台区横三条3内2号。

  委托代理人纪珺婷,女,汉族,1979年1月3日出生,北京新东方大愚图书音像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马甸黄寺大街23号。

  原告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碟中碟公司)诉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公司)、北京新东方大愚图书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愚公司)不正当竞争及违约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碟中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素华、刘超,被告汇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被告大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莎、纪珺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碟中碟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01年,有许多深受群众喜爱的英语学习软件产品,在国内和行业内有很高的知名度,而被告一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小规模公司。2005年原告的《CNN听力现场2005全年合集MP3》、《CNN听力现场2005全年合集磁带》、《BBC新闻听力2005全年合集MP3》等系列产品开始销售。但原告发现由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的《CNN2005新闻听力MP3》(产品编号:HZ-YYL1086)、《CNN2005新闻听力磁带版》(产品编号:HZ-YYL1090)、《BBC2005新闻听力MP3》(产品编号:HZ-YYL1091)未经权利人授权。这些产品内均有被告一的授权卡等,标明是其产品,软件版权为其所有。上述产品的外包装与原告的产品外包装构成近似,混淆、误导消费者。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一停止侵权,后经协商,双方于2005年12月16日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一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制作、生产、销售、发行与CNN、BBC内容相关的任何出版物产品,在此之前上市的相关产品保证不再追加生产,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0万元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被告一的产品仍在市场上销售。2006年10月24日、2006年11月20日,原告到被告二、被告一处购买到被告一产品,并进行了公证。综上,被告一违反其与原告的约定,擅自销售与CNN、BBC内容相关的出版物产品,理应按约定赔偿原告30万元。被告二则应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整;2、被告一立即停止制作、生产、销售、发行《CNN2005新闻听力MP3》、《CNN2005新闻听力磁带版》、《BBC2005新闻听力MP3》以及与CNN、BBC内容相关的任何出版物产品;3、被告一向原告书面道歉;4、被告二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被告汇智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侵权事实,原告公证购买的CNN、BBC涉案产品都是新天地娱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的合法出版物,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只是批发来销售,由于之前还有库存所以一直还在销售。另外,对方的产品没有合法授权,是非法的,让我公司赔偿3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只是销售库存,即使法院认定我方违约,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大愚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起诉是基于与被告一的协议,实际是一个合同纠纷,我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应成为被告。二、我公司与被告一建立了合法的产品采购合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本公司在与被告一的合作过程中遵纪守法,在产品经营过程中从未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我公司对于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协议书不具有知晓义务,且原告提到的国际知名广播电视机构的授权是否为排他授权有待考证。如法院认定侵权,我公司同意将涉案产品下架。 

  经审理查明:

  碟中碟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200万元,近年来推出了多款英语学习软件产品,如《李阳疯狂英语MP3》、《空中英语教室MP3》、《英语沙龙MP3》等,在英语学习软件行业及国内软件销售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2003年,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软件企业。汇智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50万元。

  2005年12月1日,碟中碟公司获得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Asia Pacific Inc.(特纳广播系统亚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BSAP)的授权,有权在约定范围内使用CNN出品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复制、出品、销售和发行《CNN英语教学系列产品》,并在产品本身及所有包装、产品广告、促销宣传品上使用CNN商标,有权代为TBSAP就侵犯CNN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事宜,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或提起诉讼。截止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TBSAP目前除将上述权利授予碟中碟公司外,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权第三人行使上述权利。

  2005年12月1日,碟中碟公司获得The 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英国广播公司,以下简称BBC)的特许协议项下的若干权利,包括有权使用其在中国注册的BBC商标和复制、出版、发行和销售BBC版权的英语教学产品内容相关的书籍、录音、VCD、DVD、光盘、包装、广告和促销材料。  

  2005年12月16日,碟中碟公司(甲方)与汇智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为避免恶性竞争,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制作、生产、销售、发行与CNN、BBC内容相关的任何出版物产品。在此之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保证不再追加生产。二、甲方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制作、生产、销售、发行与“六人行”内容相关的任何出版物产品。三、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0万元。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碟中碟公司、汇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真实和李龙江分别签字。庭审中,原告碟中碟公司对签约的背景进行了解释,称在2005年年底获得CNN、BBC授权后、该公司制作的2005年CNN、BBC产品上市前,在市场上看到了本案涉及的《CNN2005新闻听力MP3》(产品编号:HZ-YYL1086)、《CNN2005新闻听力磁带版》(产品编号:HZ-YYL1090)和《BBC2005新闻听力MP3》(产品编号:HZ-YYL1091),其内部装有汇智公司的授权证书、产品注册卡及会员申请表,就去找到汇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江,称碟中碟公司已经得到了授权,汇智公司不要再制作、销售与BBC、CNN有关的产品了,于是双方签订了上述协议。被告汇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不清楚签约的背景,但表示汇智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销售相关产品,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6年1月,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将碟中碟公司制作的《CNN视听现场新闻英语MP4》、《CNN新闻英语视听现场VCD》、《CNN听力现场2005年合集》、《BBC新闻英语2005年合集》委托北京中新联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复制。以上产品从2006年1月起至2006年底在北京市各大图书音像书店、网上书店等进行了销售。碟中碟公司制作的《CNN听力现场2005年全年合集》磁带版的定价为42元,MP3版的定价为39元,《BBC新闻听力2005年全年合集》MP3版的定价为39元。

  经公证,2006年10月24日,碟中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大愚公司购买了《CNN2005新闻听力MP3》(产品编号:HZ-YYL1086)、《CNN2005新闻听力磁带版》(产品编号:HZ-YYL1090)和《BBC2005新闻听力MP3》(产品编号:HZ-YYL1091)三件产品,支付144元。2006年11月20日,碟中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金榜园金燕龙大厦1009室的汇智公司,购买了《CNN2005新闻听力MP3》(产品编号:HZ-YYL1086)、《CNN2005新闻听力磁带版》(产品编号:HZ-YYL1090)等四种产品各5套,并取得盖有汇智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金额为648元。

  以上公证购买的有关产品的外包装上,左侧面均有汇智公司的LOGO,背面注明:新天地公司制作,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包装上均以醒目的方式注明CNN或BBC字样。

  打开公证购买的CNN新闻听力的包装,内有授权证书、产品注册卡及会员申请表一张,其内容包括:本软件版权为汇智公司所有,注册号:HZSD-YYCP-1111-ZCZY,支持服务请提供注册号,落款为汇智公司。产品注册卡及会员申请表均是汇智公司的内容。邮购须知的收款人为汇智公司。产品目录单中并无与CNN、BBC有关的产品。《CNN2005 新闻听力》磁带版的定价为68元;MP3版的定价为38元。

  打开公证购买的《BBC2005新闻听力》MP3版的包装,内有授权证书、产品注册卡及会员申请表,表明本软件版权为新天地公司所有,注册号:XTDY-YYCP-1111-ZCZY,落款为新天地公司,产品注册卡及会员申请表是新天地公司的内容,该产品定价为38元。

  对比碟中碟公司的相关产品和公证购买的相关产品,两者在外包装上除都含有明显的CNN或BBC字样、正面的左下脚均标有美式发音的图标(具体亦不相同)外,在包装的颜色、大小、具体的宣传文字及布局等方面均存在较显著的不同。

  被告汇智公司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当庭提供了一份北京市同辰佳业包装设计制作中心的证明,该证明称:汇智公司和新天地公司均委托该公司包装产品,都是该公司的客户。2005年11月,该公司受新天地公司委托包装《BBC2005新闻听力》MP3及磁带、《CNN2005新闻听力》MP3及磁带产品,因该公司员工(该员工已被辞退)的疏忽,误将汇智公司的产品会员卡放入了新天地公司产品(以上四款产品)中,在此因我公司工作失误给以上二家公司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特此证明。落款时间2006年10月。原告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同辰包装厂履行包装义务的发票,无法证明是同辰包装厂进行了包装。

  汇智公司还当庭提交了一份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的销售委托书,称该社出版了CNN2005新闻听力MP3、BBC2005新闻听力MP3,以上音像制品的版权为该社所有,经研究决定将其委托汇智公司销售。落款时间2005年10月15日。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只能证明汇智公司销售了什么产品,不能证明产品的制作人是谁。

  庭审中,汇智公司提出,相关的销售行为是在销售库存,而销售库存未被双方协议所禁止,但经法院要求,其一直未向本院提交库存的数量和位置等相关情况。

  2007年1月1日,北京新东方大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愚传播公司,甲方)与汇智公司(乙方)签订《出版物采购合同》,约定由乙方向其提供出版物供货服务。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乙方允许甲方在卖场内为推广乙方出版物产品而使用乙方出版物产品的图形、商标、产品宣传语等。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其出版发行的出版物供甲方销售。出版物名录以电子目录形式发给甲方,供其挑选。2007年7月10日,汇智公司向大愚传播公司出具承诺书,称:其在该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包括已上市和未上市产品)均为合法出版物,凡因其产品版权问题导致该公司遭受的经济赔偿及行政处罚由汇智公司承担。2007年9月,大愚传播公司出具证明,称该公司负责大愚公司所销售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的采购、配发和结款事宜。该公司从汇智公司采购的产品在大愚公司销售。

  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碟中碟公司称,其认为被告汇智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体现在于汇智公司未获得CNN、BBC授权,没有支付相应许可费却以相近的价格制作发行相关产品,且产品的外包装与原告的产品外包装构成相似,混淆、误导消费者。但其亦表示,要求汇智公司赔偿的主要依据还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当时合同就是考虑限制双方之间的恶意竞争签订的,合同对于双方各自不得制作、发行、销售的产品进行了约定,汇智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有原告碟中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公证书两份、TBSAP授权及公证、认证手续、英国广播公司授权及公证、认证手续、BBC商标公告复印件、原告的《CNN听力现场2005年全年合集》MP3和磁带版产品、《BBC新闻听力2005年全年合集》MP3产品、复制委托书、销售单、入库单、原告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告制作的《李阳疯狂英语》、《英语沙龙》、《空中英语教室产品》、被告的《CNN2005新闻听力》MP3产品、《BBC2005新闻听力》MP3产品、被告营业执照、郑重承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被告汇智公司提供的证明、销售委托书,被告大愚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承诺书、证明,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汇智公司销售的产品上市时间在先,与碟中碟公司的产品的包装和装潢并不构成近似,对于碟中碟公司有关产品外包装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亦表示,签订合同当时主要考虑是限制不正当竞争,但本案起诉的依据仍是违反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汇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的实质仍为碟中碟公司与汇智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碟中碟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取得了TBSAP、BBC的授权,有权在中国范围内使用CNN、BBC出品的英语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复制、出版、销售和发行相关的产品,并可在相关产品包装、广告、促销材料上使用CNN、BBC的商标,且TBSAP、BBC未就以上权利在中国境内再授权第三人。而汇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已获得相关授权,其在未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如在国内制作或销售与CNN、BBC有关的产品并使用CNN、BBC的商标,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或其他权利,并可能导致与获得授权的碟中碟公司之间产生无序的竞争。碟中碟公司有关看到汇智公司在市面上销售的2005年CNN、BBC相关产品后,双方为了避免恶性竞争签订合同的背景介绍,应是当时的真实情况。这种双方基于各自利益考虑对于各自经营产品的种类所做的让步和限制及相应的违约金约定,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

  原告碟中碟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汇智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在2005年12月16日后仍制作、生产或追加生产与BBC、CNN相关的出版物的行为,其公证购买的产品外包装均注明是新天地公司制作,其公证购买到这些产品也仅能证明汇智公司仍在销售或向他人提供相关产品,不能证明汇智公司仍进行了制作、生产行为。因此,本案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汇智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及其违约责任,这就涉及双方合同第一款的解释问题。该条款约定:“汇智公司保证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制作、生产、销售、发行与CNN、BBC内容相关的任何出版物产品。已上市的产品不再追加生产”。汇智公司根据“已上市的产品不再追加生产”一句,认为虽然前面约定不得再销售,但结合后面的意思,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是可以销售库存的。本院认为,该条款的前半段意思非常明确,即汇智公司自签约之日起不得再制作、生产、销售、发行与CNN、BBC内容相关的任何出版物产品,后面的“已上市的产品不得追加生产”只是进行了对于“生产”的同义的重复强调,由此并不能当然得出“已上市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意思,否则双方就应明确注明。且经本院多次询问,汇智公司一直未向本院说明所谓库存的数量和位置。而原告的公证书等证明,2006年10月、11月仍能从汇智公司和其供货的大愚公司购买到相关的产品,应认为汇智公司违反了与碟中碟公司的协议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汇智公司辩称没有进行生产、制作,仅是进行了库存的销售,即使构成违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也明显过高,要求法院进行调整。本院认为,双方当时对于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的约定是双方基于各自的商业利益考虑对于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事先约定,此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涉案产品销售渠道的重要性、潜在销售市场的巨大、汇智公司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的市场冲击以及合同对双方的制约,不能认为3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约定过高,对于汇智公司要求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告汇智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CNN2005新闻听力MP3》、《CNN2005新闻听力磁带版》、《BBC2005新闻听力MP3》,今后亦不得制作、生产、销售、发行与CNN、BBC内容相关的任何出版物产品;大愚公司虽然在双方合同之外,但考虑到碟中碟公司举证证明其已获得CNN、BBC的相关授权,汇智公司并未举证其获得了CNN、BBC的授权许可,其产品属侵权产品,故大愚公司应停止销售汇智公司向其供货的涉案产品。

  由于本案主要涉及财产权益纠纷,并不涉及人身权利的问题,本院对原告碟中碟公司要求被告汇智公司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三十万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CNN2005新闻听力MP3》、《CNN2005新闻听力磁带版》、《BBC2005新闻听力MP3》;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新东方大愚图书音像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CNN2005新闻听力MP3》、《CNN2005新闻听力磁带版》、《BBC2005新闻听力MP3》;

  四、驳回原告北京碟中碟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汇智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杨东起

  

  二OO七年 十二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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