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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哈民五初字第24号
原告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0号地王大厦403室。
负责人姜晓宇,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雪松,该单位行政主管。
委托代理人胡春雷,该单位网站主管。
被告哈尔滨人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船舶大厦812室。
法定代表人王人平,经理。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2031室。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局主席兼CEO。
委托代理人周雅娜,该单位资深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薇,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哈尔滨人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人平公司)、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雪松、胡春雷,被告人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harbinlawyer.com域名注册人,通过该域名链接运营的哈尔滨律师网自建站运行至今,在网络领域中树立了良好形象。日前,原告发现与自己域名近似的hrblawyer.com对应的网站域名为hrbhouse.com的哈尔滨房地产网,在输入上述两个域名进行登录后链接到哈尔滨房地产网。随后原告又发现在使用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搜索引擎搜索“哈尔滨律师网”或“哈尔滨律师”时,结果出现两个哈尔滨律师网,点击其中一个即链接到域名为hrbhouse.com的哈尔滨房地产网,其权利人为被告人平公司。原告要求人平公司停止侵权被拒绝,要求搜狐公司更正搜索登录的相应设置未予答复。人平公司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域名近似,足以导致网络用户混淆,并且该域名指向人平公司的哈尔滨房地产网,表明人平公司具有主观恶意;同时搜狐公司也未履行审核义务,原告的哈尔滨律师网的访问量和网上形象都受到了一定影响。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人平公司停止侵权,注销hrblawyer.com域名;2.被告人平公司消除影响,在其网站及哈尔滨的报纸上刊登公开致歉声明;3.被告搜狐公司取消被告人平公司的哈尔滨房地产网利用哈尔滨律师网名称进行登陆。
被告人平公司辩称:本方从未注册hrblawyer.com域名,原告起诉事由不能成立,本方非本案被告。
被告搜狐公司未答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人平公司为证明各自的诉讼主张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一、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主要内容为:原告为harbinlawyer.com域名注册人,注册时间为2003年10月20日。
证据二、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黑ICP认证证书。主要内容为:域名harbinlawyer.com于2004年4月7日通过认证。
证据三、哈尔滨嘉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晓红、谈玉玲出具的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为:2004年4月26日受原告的委托,对如下事项进行见证:1.在internet浏览器地址中输入hrblawyer.com登录为哈尔滨房地产网;2.在使用搜狐搜索引擎搜索哈尔滨律师网或哈尔滨律师时,搜索成功后显示两个哈尔滨律师网的中文的登录;3.在对两个哈尔滨律师网的中文分别进行登录时,其中一个为(原告的)哈尔滨律师网harbinlawyer.com,另一个为哈尔滨房地产网hrbhouse.com;4.hrblawyer.com域名注册资料显示的注册人为人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人平。
证据四、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明:哈尔滨嘉升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有出具律师见证的资质。
证据五、hrblawyer.com的注册信息。主要内容为,注册日2004年4月1日,机构名称wanglihua(译音王丽华),管理员wanglihua,技术名称王人平。
证据六、哈尔滨律师网在google搜索引擎中的搜索结果。证明:原告所有的哈尔滨律师网在google搜索引擎中搜索成功后,显示的域名为harbinlawyer.com,而且已经与众多网站建立链接,网络上众多搜索引擎和网站链接中的哈尔滨律师网指向的域名为harbinlawyer.com。
证据七、搜狐公司搜狐网站搜索引擎中“哈尔滨律师网”的搜索结果。主要内容为:有两个哈尔滨律师网的中文登陆。
证据八、原告2004年3月22日发给搜狐公司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在搜狐网址上有两个哈尔滨律师网,其中一个点击后通过hrblawyer.com转向人平公司的哈尔滨房地产网,希望搜狐公司撤销其在搜狐上的登录。
人平公司认为:原告的证据三、五证明不了域名hrblawyer.com的所有人是王人平,而证据五中显示的域名所有人为wanglihua(译音王丽华);证据六、七不能证明原告拥有“哈尔滨律师网”的中文名称和合法权益;对原告的其他证据无异议。
人平公司举示的证据有:
2004年6月18日在互联网上查询证书。证明:在新网互联、新网、中国万通三家域名代理机构查询域名hrblawyer.com的情况,显示该域名未被注册。
原告认为:被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在其查询时该域名未被注册,不能证明在此之前该域名未被注册;被告是域名代理商,可随时更改和注销域名。
搜狐公司未提交证据。
综合原告和被告人平公司的诉辩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辩论意见,本院确认:原告于2003年10月20日注册了域名harbinlawyer.com,并通过该域名链接运营哈尔滨律师网,2004年4月7日,该域名通过ICP认证。人平公司运营的哈尔滨房地产网与域名hrbhouse.com链接。2004年4月1日,hrblawyer.com域名被注册,注册机构名称wanglihua(译音王丽华),管理员wanglihua,技术服务为人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人平。访问hrblawyer.com指向人平公司所有的哈尔滨房地产网。在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的搜索引擎和分类目录中存在两个哈尔滨律师网,其中一个是原告的哈尔滨律师网并与原告的域名harbinlawyer.com链接;另一个与域名hrblawyer.com链接,点击后进入hrbhouse.com(即人平公司的哈尔滨房地产网).2004年3月22日,原告向搜狐公司指出该情况并要求其撤除在搜狐网站中点击哈尔滨律师网转向哈尔滨房地产网的链接。2004年6月18日域名hrblawyer.com被撤销注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1.域名hrblawyer.com是否由被告人平公司所有;
2.是否应撤销在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上哈尔滨律师网通过域名hrblawyer.com与被告人平公司经营的哈尔滨房地产网的链接。
本院认为:原告注册的域名harbinlawyer.com有效。因hrblawyer.com域名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为wanglihua(译音王丽华),并非本案被告人平公司,原告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人平公司是该域名的实际拥有者,故对原告请求人平公司停止侵权,注销域名hrblawyer.com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域名hrblawyer.com在搜狐公司经营的搜狐网站中与哈尔滨律师网链接,访问该哈尔滨律师网通过域名hrblawyer.com链接进入hrbhouse.com(人平公司的哈尔滨房地产网)。因该访问结果与哈尔滨律师网没有直接联系,足以误导用户,人平公司是受益者。搜狐公司作为网站服务的经营管理者,应将该链接撤除。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搜狐网站上撤除哈尔滨律师网通过域名hrblawyer.com与被告哈尔滨人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哈尔滨房地产网的链接;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弘博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哈尔滨人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靖海
审判员 郑国志
代理审判员 王立刚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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