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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15534号
原告(反诉被告)靳振洋,男,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花园131楼1401号。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池宗训,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县。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原告靳振洋起诉称:原告系计算机软件《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的著作权人。2007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草约》。2007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须在一年内向原告购买不少于1000套软件、在半年内向原告购买不少于500套软件,并按月平均分摊比例购买上述软件。被告未依约购买该软件,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享有解除权。2007年9月17日,原告致函被告宣告解除该合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池宗训答辩并反诉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的约定,靳振洋应于该合同生效前将完成的演示版交付池宗训,完成该软件的修改及补充。靳振洋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靳振洋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有效;2、确认靳振洋构成违约,并向池宗训支付违约金50万元;3、靳振洋限期修改该软件并完成补充部分;4、靳振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靳振洋答辩称:靳振洋提供给池宗训的涉案软件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靳振洋无任何违约行为。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靳振洋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前向池宗训提供《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以当前的版本为准)四十套中文繁体版,池宗训可于二○○八年二月十五日之前销售上述软件,上述软件的最终用户可向靳振洋要求售后技术支持、服务及升级,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按照《<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第二条G款的约定,池宗训向靳振洋支付的五万元归靳振洋所有;
三、靳振洋与池宗训于二○○七年七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草约》及二○○七年八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中医药针灸大全>计算机软件系统推广发行合同》于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予以解除;
四、本诉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靳振洋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四千四百元,由池宗训负担(已交纳);
五、双方就本案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薇
代理审判员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梁立君
二○○七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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