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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知行字第2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保玛路33号(33ruedeLaBaume,Paris,France)。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A栋3312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再审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思逸
(2015)知行字第2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市保玛路33号(33ruedeLaBaume,Paris,France)。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A栋3312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再审申请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金色希望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3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艳芳
代理审判员 佟 姝
代理审判员 李 臻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思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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