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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这是一个所涉法律问题全面且较具研究价值的案例。
该案囊括了在专利授权前后两个时段实施专利的行为性质认定,且合议庭多数成员参与了相关专利行政案件的审理。该案判决及其审理思路具有较强的典型指引意义,典型之处大致如下:
1、涵盖几乎全部法律程序。该案至少涉及以下程序事项: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前向行政机关提出查处申请;法院依申请允许律师持《协助调查函》赴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法院向案外人调查取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责令当事人提交相关资料,并涉及举证妨碍的运用。
2、明晰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专利的判断规则。如何准确理解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对落入“两个范围”的规定并非易事,而涉案专利的申请公布文本与授权公告文本,以及经无效程序后的文本均有较大差异,这对正确审查认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如何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权赔额亦是该案亮点之一。
近日,针对被告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1、临时保护事实上是对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权的补充,是对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专利行为的事后追责,因此,获得临时保护应当以专利最终被授权为基础。
2、在存在无效宣告程序时,只有在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以及发明专利经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终确认有效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
3、由于独立权利要求通常限定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因此,在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时,即使原告同时主张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仅需审查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申请公布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而无需分析是否落入其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
4、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在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行为,但与专利授权后的侵权行为系具有不同法律后果的同一事实,权利人有权同时主张失去的利益及损失。因此,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需支付的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可以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实施发明的行为性质和情节以及查明的事实等,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侵权赔偿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LG伊诺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中区汉江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路。
法定代表人: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某,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LG伊诺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G公司)诉被告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电产公司)、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双绿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梁某,被告日本电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某、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南双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放弃庭审质证和当庭答辩的全部权利,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LG公司诉称:
一、原告拥有有效专利权。原告为ZL201110369508.5号、名称为“主轴电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现为有效专利。
二、两被告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被告一日本电产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含有型号为24C293K160、24C293K070、24C293J130和24C293G210主轴电机(统称被控侵权产品)的DVD光驱、DVD刻录机,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被告二中南双绿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DVD刻录机,该行为同样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
三、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在中国北京的各电子市场的广泛调查,发现被告一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广泛地使用在DVD刻录机和光驱中,并在各市场均发现含有侵权产品的刻录机和光驱;且被告一系一家著名的电脑周边设备的电子零部件生产厂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供应量极大;其生产、销售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的损害。根据原告的市场的调查,被告一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主要销售给一家DVD刻录机和光驱的制造商,该制造商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而且被告一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终端厂商的主要采购对象。因此,基于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而且被告销售量较大,恳请法院在酌定损害赔偿额时充分注意到这些因素,而责令被告一给予原告较高的损害赔偿。并且,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过程中,支付了相应的侵权产品购买公证和网页公证以及相应的律师费,故原告请求法院在酌定损害赔偿过程中,酌情考虑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日本电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2、被告二中南双绿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DVD刻录机产品;3、被告一日本电产公司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制造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其他工具以及产品包装、说明书、相关产品推广资料、产品图纸、产品型录等;4、被告一日本电产公司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以及向原告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共计人民币3,865,957元,并承担原告为调查和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和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日本电产公司辩称:
一、涉案24C293K160(以下简称K160)、24C293K070(以下简称K070)、24C293J130(以下简称J130)三种型号在结构上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区别,依据专利侵权判定所应遵循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应当认定K160、K070、J130这三种型号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关实质性区别包括:
1、其所使用的FPC膜与涉案专利记载的“PCB”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理由在于: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07]段的描述,其系利用PCB的厚度来减小形成在定子和底板上表面之间的间隙,以防止外来物质通过该间隙进入,K160、K070、J130上使用的对应部件为FPC膜,与24C293G210(以下简称G210)型号上使用的PCB相比,FPC膜明显不具有能够有效减小所述间隙的厚度,将其布置在底板的上表面上,并不能起到与PCB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减少外来物质流入的功能,故两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特征。
2、其在底板凸缘上设置的弧形转子导向片,与涉案专利记载的“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特征既不相同亦不等同,理由在于:“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是一项功能性限定特征,其功能在于“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为了实现上述功能,该护栏在结构上必须与涉案专利所限定的PCB的“露出单元”(或PCB的“部分的开口”)在结构上完全对应、相互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所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也这样认定,但K160、K070、J130上设置的起到旋转平衡和加强底板作用的转子导向片,与其FPC膜的“露出单元”之间并没有形成对应配合关系,故其不能起到“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的功能,与涉案专利记载的“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特征相比,属于既不相同亦不等同的特征。
3、这三种型号缺少涉案专利全部独立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通过主动修改而增加的用于限定“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与PCB的“露出单元”之间具有对应配合关系的相关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程序中,LG公司通过合并式修改而在全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限定“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与PCB相配合,在PCB的“露出单元”处对应形成“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从而使其能够起到防止外来物质通过“露出单元”进入的作用。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所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认定。也就是说,LG公司通过其修改行为已经限缩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删除了授权文本权利要求中原来包含的“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与PCB的“露出单元”处不形成对应配合关系的技术方案。而K160、K070、J130上设置的转子导向片与其FPC膜的“露出单元”之间恰好不形成对应配合关系,即其体现的恰恰是LG公司通过限缩性修改而从授权文本中删除掉的技术方案,因此,K160、K070、J130不具有涉案专利在修改中新增的用于限定上述对应配合关系的相关技术特征,依据专利侵权判定所应遵循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应当认定K160、K070、J130这3种型号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针对G210型号的侵权判定,日本电产公司承认其在结构形式上比较接近涉案专利在实审程序中删除个别限定特征扩大保护范围后的技术方案,但争议点在于,对于G210的底板凸缘上设置的弧形转子导向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结构是否会认为其客观上具有涉案专利中“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特征所具有的防止外来物质流入的功能。如果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根据G210的弧形转子导向片的结构形式就能够认识到其具有防止外来物质流入的功能,进而认定G210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则依据同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标准,就应当在法庭同步审理的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认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转子导向片客观上也具有防止外来物质流入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应被宣告无效,故G210亦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三、针对LG公司所主张的侵权索赔金、J130型号的临时保护费和合理的维权费用,日本电产公司认为:
1、对于K160、K070、J130这三种型号,因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LG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赔偿金缺乏事实基础。
2、对于G210型号,即使认定其构成侵权,则根据法庭调取的日立乐金光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乐金光公司)从日本电产公司处购买G210型号的财务数据,自涉案专利授权日2014年7月2日至该公司最后一次从日本电产公司处购进G210型号期间,该公司从日本电产公司处购进的G210型号总量为5330个,按照LG公司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认可的G210的销售利润0.4元/个计算,G210型号在涉案专利授权后的全部销售利润仅为人民币2132元。
3、LG公司主张J130型号的临时保护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涉案专利在申请公布时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其在无效程序中修改后被维持有效的保护范围并不一致,且J130型号均未落入其中任何一种保护范围。
4、LG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赔偿金和临时保护费,均系按照日本电产公司的税前销售利润进行计算,至少应当从销售利润中扣除公知的税款,扣除税款后剩余的营业利润,才能作为计算侵权赔偿金的依据。
5、被控侵权的四种型号电机使用了日本电产公司母公司日本电产株式会社在中国享有的8项发明专利和1项外观设计专利,另外,如何弯曲底板的弧形凸缘以形成凸起的弧形转子导向片,属于日本电产公司母公司的技术秘密。在计算相关产品的侵权获利时,应当合理扣除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
综上,被告日本电产公司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南双绿公司在谈话过程中辩称:中南双绿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属于经北京佳捷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诚讯公司)授权销售的相关“LG光存储”产品,而佳捷诚讯公司获得了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经销授权。综上,被告中南双绿公司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本案所涉有关程序
2014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立案通知书》,立案受理了LG公司关于处理日本电产公司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请求。
2014年10月24日,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到日本电产公司处进行勘验检查。
2014年11月6日,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东知法处字〔2014〕10号《专利纠纷案件撤案通知书》。
2014年12月26日,日本电产公司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2月26日,本院受理了本案。
2015年4月16日,本院针对日本电产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日本电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5年8月21日,针对日本电产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69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涉案无效决定),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LG公司2015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涉案无效决定于2015年11月5日发文。
201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日本电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作出(2015)高民(知)终字第3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6年1月29日,日本电产公司就涉案无效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6)京73行初514号。
2016年1月12日,本院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调查函》。
2016年3月28日,本院赴日立乐金光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2016年3月29日,本院赴日本电产公司进行证据保全。
2016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与本案密切关联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16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将关联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有关事实情况作为本案事实的一部分。
二、涉案专利的有关情况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主轴电机”的ZL200820135640.3号发明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10年11月18日,申请日为2011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2年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2日,专利权人为LG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其中载明:专利权人为LG公司,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底板;PCB印刷电路板,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定子,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以及转子,可转动地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以防止外来物质流入所述定子和所述底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PCB的与所述定子相对的部分被移除,以露出部分所述底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定子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与所述轴承组件联结的第一通孔,并且所述PCB形成有第二通孔,所述第二通孔形成在与所述第一通孔的位置相对应的位置处并且被所述露出单元局部开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PCB的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每个拐角形成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每个末端的位置相对应的位置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以条状被涂覆在所述底板上的合成树脂来形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合成树脂包括具有弹性的弹性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半圆形的凸缘。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用合成树脂制造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包括该合成树脂的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粘合剂粘附到所述底板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并且所述定子包括具有径向形成的芯体片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的线圈,并且所述转子包括与所述芯体片相对的磁体和装配所述磁体的轭,并且所述转子与被插入所述轴承的所述转轴联结。
21.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底板;PCB印刷电路板,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定子,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所述定子的一部分从所述底板的边缘突起;以及转子,可转动地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凸缘,所述凸缘覆盖从所述底板的边缘突起的所述定子的下表面,并且所述凸缘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以防止外来物质流入所述定子和所述底板。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定子包括径向形成的缠绕有线圈的多个芯体单元,并且所述凸缘沿所述径向形成的芯体单元的末端呈半圆形板的形状。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凸缘的边缘呈弯曲形状。
2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空隙空间形成在与所述凸缘相对应的部分处,以减小所述PCB的面积。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所述凸缘的边缘呈弯曲板的形状。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内表面形成在与所述定子的末端相对应的位置处。
27.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PCB形成有被所述轴承组件穿过的通孔,并且所述通孔的直径大于所述轴承组件的直径。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通孔是局部开口的。
29.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从所述底板的上表面测量到的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的所述PCB的高度基本相同。
30.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将所述底板的所述凸缘的边缘朝向所述定子弯曲而形成。
31.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由沿所述底板的凸缘的边缘涂覆为条状的合成树脂形成。
3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由以条状涂覆在所述底板上的合成树脂形成。
3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转子包括:可转动地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转轴,联结到所述转轴并且局部地布置为与所述定子的末端相对的轭,以及布置在所述轭处以与所述定子的所述末端相对的磁体,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被布置在所述轭的内侧表面。
3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外来物质粘附件,所述外来物质粘附件形成在所述底板的凸缘的上表面上并且具有粘性,以便吸附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粘附件包括具有粘性的合成树脂或双面胶带。
36.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两个末端与所述PCB接触。
37.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底板,形成有第一通孔;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并且具有与所述第一通孔相对应的第二通孔;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的所述第一通孔;定子,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并且包括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所述芯体的一部分从所述底板的边缘突起;以及转子,包括可转动地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转轴、联结到所述转轴的轭和联结到所述轭并且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凸缘,所述凸缘覆盖从所述底板的边缘局部突起的所述芯体的下表面,并且所述凸缘的边缘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从所述凸缘的边缘朝向所述芯体弯曲,以防止外来物质流入所述芯体和所述底板。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所述芯体的周围呈半圆形形状。
39.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从所述底板的上表面测量的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40.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外来物质粘附件,所述外来物质粘附件形成在所述底板的凸缘的上表面上并且具有粘性,以便吸附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
41.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由沿所述凸缘的边缘的上表面涂覆或硬化为条状的合成树脂形成。”
2015年8月21日,针对日本电产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涉案无效决定,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LG公司2015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根据涉案无效决定的记载并经各方当事人确认,LG公司于2015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9为:
“1.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2.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与所述轴承组件联结的第一通孔,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弯曲部分,该弯曲部分形成在与所述第一通孔的一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并且,该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该底板的的边缘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10.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17.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19.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并且,该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该底板的的边缘设置,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24.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25.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26.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27.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29.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30.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32.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33.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34.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35.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36.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38.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并且,该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该底板的的边缘设置。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41.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42.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43.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44.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45.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46.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47.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48.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49.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并且,该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该底板的的边缘设置,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50.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51.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52.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53.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54.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55.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56.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57.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与所述轴承组件联结的第一通孔,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弯曲部分,该弯曲部分形成在与所述第一通孔的一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58.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59.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60.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61.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62.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63.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与所述轴承组件联结的第一通孔,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弯曲部分,该弯曲部分形成在与所述第一通孔的一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64.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并且,该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该底板的的边缘设置。
65. 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66.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67.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68.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69.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LG公司和日本电产公司均认可,相对于经涉案无效决定确认有效的权利要求,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权利要求21-41以及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0-40均已经被LG公司修改删除。
三、有关被控侵权的事实
2014年9月17日,LG公司相关人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以下简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99号百脑汇北京旗舰店的三层3E17号摊位,购得包装显示为“外置轻便式DVD刻录机SLIM PORTABLE DVD WRITER GP50”光驱三个,并取得了相关发票及收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577号公证书。
2014年9月17日,LG公司相关人员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三层的B3193号摊位,购得标识显示为“DVD-ROM Drive MODEL:DU90N”光驱一个、标识显示为“Super Multi DVD Rewriter MODEL: GU90N”光驱一个、标识显示为“Super Multi DVD Rewriter MODEL:GTAON”光驱两个,并取得了相关发票及收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578号公证书。
2014年9月17日,LG公司相关人员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三层的A3050号摊位,购得标识显示为“Super Multi DVD Rewriter MODEL:GT80N”光驱一个,并取得了相关发票及收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579号公证书。
2014年9月17日,LG公司相关人员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日月光鼎好四层4256号摊位,取得包装显示为“超薄外置轻便式DVD刻录机ULTRA SLIM PORTABLE DVD WRITER GP60”光驱一个、包装显示为“外置轻便式DVD刻录机SLIM PORTABLE DVD WRITER GP50”光驱一个、标识显示为“Super Multi DVD Rewriter MODEL:GTAON”光驱两个,并取得了中南双绿公司对上述商品出具的出库单以及相关发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580号公证书。经勘验,上述DVD刻录机中含有被控侵权产品J130。
2014年10月16日,L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该公证机构内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对从互联网上截屏保存有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151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登陆“www.nidec.com”网站可见,“小型无刷直流马达”的生产基地包括日本电产公司,该无刷直流马达中的外转子型包括轻薄[24C]型。
2014年10月21日,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了LG公司关于处理日本电产公司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请求,案号为东知法处字〔2014〕10号。
2014年10月24日,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日本电产公司住所地对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重盛和也进行了现场勘验谈话,同时制作了笔录及勘验检查登记清单,并对K160、K070、G210三种型号的主轴电机各取样1个。该笔录中记载有:
“问:我们在现场看到的这三款产品的名称、品牌和型号是什么?
答:主轴马达或主轴电机,型号分别是24C293K160\24C293K070\24C293G210。
问:这三款产品是你们自己设计的吗?
答:是本社(日本电产株式会社研发中心)自己设计的。
问:这三款产品是你们生产的吗?
答:是的。
问:你们什么时候开始生产这三款产品的?
答:都是在2013年6月份左右开始生产的。
问:你们生产、销售了多少这三款产品?库存多少?
答:分别生产了230万个、147万个、28万个,没有库存。
问:生产成本多少?售价是多少?
答:生产成本大约分别是5.02元、6.16元、7.46元/个左右,销售价格分别是5.29元、6.49元、7.86元/个。”
2014年11月6日,因LG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撤回处理请求,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东知法处字〔2014〕10号《专利纠纷案件撤案通知书》。
2016年1月12日,根据LG公司的申请,本院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由L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律师等携函依法调取“案号为东知法处字[2014]10号行政查处案件卷宗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在该行政查处案件的现场勘验过程中提取的涉嫌侵权产品的样品(产品型号为K160、K070、G210主轴电机)”。除因日本电产公司已收回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所取样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故未能调取外,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向本院提供了该行政查处案件卷宗材料的复印件。
2016年1月19日,本院组织LG公司和日本电产公司谈话。在谈话中,日本电产公司认可其确已从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收回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随后本院要求日本电产公司在三日内将上述型号主轴电机交至本院。谈话结束时,LG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有相关标识显示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产品实物。至期限届满,日本电产公司表示因时间久远,已无法向本院提交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所取样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
2016年1月28日,L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日月光鼎好B座三层的3369商铺,购得“CT40N DVD刻录机”三件以及“GP65NB60 DVD刻录机”、“GP65NG60 DVD刻录机”、“GP65NW60 DVD刻录机”各两件,并取得了相关付款收据。该公证书所附拆解照片可见上述刻录机含有被控侵权产品K160、G210。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于2016年2月18日出具了(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7724号公证书。
2016年2月24日,本院举行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LG公司对日本电产公司提交的JP特开2001-57755号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及其中文译文(以下简称日本专利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日本电产公司认为LG公司提交的有相关标识显示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产品实物的来源不明,故拒绝对上述三产品实物发表质证意见,同时日本电产公司表示对LG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另外,LG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为1-7、10-13、16、19-23、26、29-33、35、38-43、46、49-53、56-60、63-66。
2016年3月28日,根据LG公司的申请,本院赴日立乐金光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K070、G210的主轴电机产品实物,并提交了其与日本电产公司关于型号为J130、K160、K070、G210的主轴电机的交易凭证、采购数量和单价等材料。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其中采购数量及总价为:1、K160型号。2014年5月,共采购99,720个,总价约为89,648美元;2014年7月-2014年11月,共采购2,192,460个,总价约为1,919,500美元;2、K070型号。2014年4月-2014年6月,共采购399,600个,总价约为428,848美元;2014年7月-2014年10月,共采购973,097个,总价约为1,039,800美元;3、G210型号。2013年3月-2014年6月,共采购95,290个,总价约为122,829美元;2014年7月-2015年11月,共采购5330个,总价约为6,900美元;4、J130型号。2013年5月-2014年6月,共采购6,966,060个,总价约为6,587,132美元;2014年7月-2014年9月,共采购679,534个,总价约为597990美元。
2016年3月29日,根据LG公司的申请,本院赴日本电产公司进行证据保全,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日本电产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130、K160、K070、G210的主轴电机及其产品图纸复制件”。在该公司住所地,其有关工作人员向本院表示:1、因已不再生产型号为上述四型号主轴电机,故仅能提供K160型号主轴电机,其他三型号主轴电机已找不到实物,无法提供;2、其对上述四型号主轴电机的产品图纸仅有使用权,有关图纸已返还其母公司,故无法提供;3、LG公司向本院提交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产品实物,与日本电产公司生产的上述三型号主轴电机产品,编号规则相同,结构也相同。同时,本院要求日本电产公司提供上述四型号主轴电机在2013年至2015年期限内的产量、单价及利润情况,其向本院提供了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的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间的销售价格、生产数量及出货数量,认可日立乐金光公司向其采购了被控侵权产品,其还表示相关主轴电机由生产部门销售给该公司营业部,利润率一般为5%至6%,但其称“J130的数据查不到了”,故未应本院要求提供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产量及利润情况。
2016年4月14日,本院再次举行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LG公司进一步明确了本案所主张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并且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具体为“2014年9月17日向中南双绿公司公证购买的DVD刻录机中的J130型号主轴电机,2016年1月28日公证购买的DVD刻录机中的K160型号主轴电机,以及其向法院提交的K070、G210型号主轴电机产品实物”;日本电产公司明确了被控侵权产品与相关权利要求的区别点。本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现场勘验。LG公司和日本电产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比对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J130型号主轴电机
1、 独立权利要求1。日本电产公司认为,该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相比,未包含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1)PCB(以下简称争议特征1);(2)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以下简称争议特征2);(3)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以下简称争议特征3);(4)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以下简称争议特征4);(5)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以下简称争议特征5)。
2、 独立权利要求2。日本电产公司认为,该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2相比,未包含争议特征1、2、4、5。
3、 独立权利要求10。日本电产公司认为,该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0相比,未包含争议特征1、2、3、5。
4、 独立权利要求19、30。日本电产公司的意见同前述独立权利要求1。
5、 独立权利要求38、49。日本电产公司的意见同前述独立权利要求10。
6、 独立权利要求57、63。日本电产公司的意见同前述独立权利要求2。
7、 从属权利要求4、20、40、50、65。日本电产公司主张,坚持前述有关该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的异议,同时认为,由于转子导向片的半径大于定子芯体半径,故两者曲率不同,即该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
8、 从属权利要求7、16
这是一个所涉法律问题全面且较具研究价值的案例。
该案囊括了在专利授权前后两个时段实施专利的行为性质认定,且合议庭多数成员参与了相关专利行政案件的审理。该案判决及其审理思路具有较强的典型指引意义,典型之处大致如下:
1、涵盖几乎全部法律程序。该案至少涉及以下程序事项:当事人提起侵权诉讼前向行政机关提出查处申请;法院依申请允许律师持《协助调查函》赴行政机关调取证据;法院向案外人调查取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责令当事人提交相关资料,并涉及举证妨碍的运用。
2、明晰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专利的判断规则。如何准确理解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对落入“两个范围”的规定并非易事,而涉案专利的申请公布文本与授权公告文本,以及经无效程序后的文本均有较大差异,这对正确审查认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如何确定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及侵权赔额亦是该案亮点之一。
近日,针对被告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1、临时保护事实上是对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权的补充,是对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专利行为的事后追责,因此,获得临时保护应当以专利最终被授权为基础。
2、在存在无效宣告程序时,只有在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以及发明专利经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终确认有效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被告在临时保护期内实施了该发明。
3、由于独立权利要求通常限定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因此,在判断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时,即使原告同时主张独立权利要求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仅需审查被诉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申请公布文本的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而无需分析是否落入其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
4、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在性质上不属于侵权行为,但与专利授权后的侵权行为系具有不同法律后果的同一事实,权利人有权同时主张失去的利益及损失。因此,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发明所需支付的费用,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可以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实施发明的行为性质和情节以及查明的事实等,参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有关侵权赔偿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初字第338号
原告:LG伊诺特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中区汉江大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某,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路。
法定代表人:辰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某,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原告LG伊诺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G公司)诉被告日本电产(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本电产公司)、北京中南双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双绿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L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梁某,被告日本电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某、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南双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明确表示放弃庭审质证和当庭答辩的全部权利,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LG公司诉称:
一、原告拥有有效专利权。原告为ZL201110369508.5号、名称为“主轴电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现为有效专利。
二、两被告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被告一日本电产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含有型号为24C293K160、24C293K070、24C293J130和24C293G210主轴电机(统称被控侵权产品)的DVD光驱、DVD刻录机,上述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被告二中南双绿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含有被控侵权产品的DVD刻录机,该行为同样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
三、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在中国北京的各电子市场的广泛调查,发现被告一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广泛地使用在DVD刻录机和光驱中,并在各市场均发现含有侵权产品的刻录机和光驱;且被告一系一家著名的电脑周边设备的电子零部件生产厂商,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供应量极大;其生产、销售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的损害。根据原告的市场的调查,被告一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主要销售给一家DVD刻录机和光驱的制造商,该制造商在市场上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而且被告一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终端厂商的主要采购对象。因此,基于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而且被告销售量较大,恳请法院在酌定损害赔偿额时充分注意到这些因素,而责令被告一给予原告较高的损害赔偿。并且,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过程中,支付了相应的侵权产品购买公证和网页公证以及相应的律师费,故原告请求法院在酌定损害赔偿过程中,酌情考虑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
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一日本电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2、被告二中南双绿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DVD刻录机产品;3、被告一日本电产公司销毁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制造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其他工具以及产品包装、说明书、相关产品推广资料、产品图纸、产品型录等;4、被告一日本电产公司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以及向原告支付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共计人民币3,865,957元,并承担原告为调查和制止其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调查费和律师费人民币30万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日本电产公司辩称:
一、涉案24C293K160(以下简称K160)、24C293K070(以下简称K070)、24C293J130(以下简称J130)三种型号在结构上与涉案专利存在实质性区别,依据专利侵权判定所应遵循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应当认定K160、K070、J130这三种型号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关实质性区别包括:
1、其所使用的FPC膜与涉案专利记载的“PCB”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理由在于: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07]段的描述,其系利用PCB的厚度来减小形成在定子和底板上表面之间的间隙,以防止外来物质通过该间隙进入,K160、K070、J130上使用的对应部件为FPC膜,与24C293G210(以下简称G210)型号上使用的PCB相比,FPC膜明显不具有能够有效减小所述间隙的厚度,将其布置在底板的上表面上,并不能起到与PCB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减少外来物质流入的功能,故两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特征。
2、其在底板凸缘上设置的弧形转子导向片,与涉案专利记载的“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特征既不相同亦不等同,理由在于:“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是一项功能性限定特征,其功能在于“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为了实现上述功能,该护栏在结构上必须与涉案专利所限定的PCB的“露出单元”(或PCB的“部分的开口”)在结构上完全对应、相互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所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也这样认定,但K160、K070、J130上设置的起到旋转平衡和加强底板作用的转子导向片,与其FPC膜的“露出单元”之间并没有形成对应配合关系,故其不能起到“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的功能,与涉案专利记载的“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特征相比,属于既不相同亦不等同的特征。
3、这三种型号缺少涉案专利全部独立权利要求在无效程序中通过主动修改而增加的用于限定“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与PCB的“露出单元”之间具有对应配合关系的相关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程序中,LG公司通过合并式修改而在全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限定“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与PCB相配合,在PCB的“露出单元”处对应形成“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从而使其能够起到防止外来物质通过“露出单元”进入的作用。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涉案专利所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认定。也就是说,LG公司通过其修改行为已经限缩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删除了授权文本权利要求中原来包含的“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与PCB的“露出单元”处不形成对应配合关系的技术方案。而K160、K070、J130上设置的转子导向片与其FPC膜的“露出单元”之间恰好不形成对应配合关系,即其体现的恰恰是LG公司通过限缩性修改而从授权文本中删除掉的技术方案,因此,K160、K070、J130不具有涉案专利在修改中新增的用于限定上述对应配合关系的相关技术特征,依据专利侵权判定所应遵循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应当认定K160、K070、J130这3种型号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针对G210型号的侵权判定,日本电产公司承认其在结构形式上比较接近涉案专利在实审程序中删除个别限定特征扩大保护范围后的技术方案,但争议点在于,对于G210的底板凸缘上设置的弧形转子导向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结构是否会认为其客观上具有涉案专利中“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特征所具有的防止外来物质流入的功能。如果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根据G210的弧形转子导向片的结构形式就能够认识到其具有防止外来物质流入的功能,进而认定G210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则依据同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标准,就应当在法庭同步审理的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认定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转子导向片客观上也具有防止外来物质流入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应被宣告无效,故G210亦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权。
三、针对LG公司所主张的侵权索赔金、J130型号的临时保护费和合理的维权费用,日本电产公司认为:
1、对于K160、K070、J130这三种型号,因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LG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赔偿金缺乏事实基础。
2、对于G210型号,即使认定其构成侵权,则根据法庭调取的日立乐金光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乐金光公司)从日本电产公司处购买G210型号的财务数据,自涉案专利授权日2014年7月2日至该公司最后一次从日本电产公司处购进G210型号期间,该公司从日本电产公司处购进的G210型号总量为5330个,按照LG公司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认可的G210的销售利润0.4元/个计算,G210型号在涉案专利授权后的全部销售利润仅为人民币2132元。
3、LG公司主张J130型号的临时保护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涉案专利在申请公布时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其在无效程序中修改后被维持有效的保护范围并不一致,且J130型号均未落入其中任何一种保护范围。
4、LG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赔偿金和临时保护费,均系按照日本电产公司的税前销售利润进行计算,至少应当从销售利润中扣除公知的税款,扣除税款后剩余的营业利润,才能作为计算侵权赔偿金的依据。
5、被控侵权的四种型号电机使用了日本电产公司母公司日本电产株式会社在中国享有的8项发明专利和1项外观设计专利,另外,如何弯曲底板的弧形凸缘以形成凸起的弧形转子导向片,属于日本电产公司母公司的技术秘密。在计算相关产品的侵权获利时,应当合理扣除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
综上,被告日本电产公司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南双绿公司在谈话过程中辩称:中南双绿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属于经北京佳捷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捷诚讯公司)授权销售的相关“LG光存储”产品,而佳捷诚讯公司获得了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的经销授权。综上,被告中南双绿公司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本案所涉有关程序
2014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立案通知书》,立案受理了LG公司关于处理日本电产公司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请求。
2014年10月24日,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到日本电产公司处进行勘验检查。
2014年11月6日,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东知法处字〔2014〕10号《专利纠纷案件撤案通知书》。
2014年12月26日,日本电产公司就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2月26日,本院受理了本案。
2015年4月16日,本院针对日本电产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日本电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015年8月21日,针对日本电产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69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涉案无效决定),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LG公司2015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涉案无效决定于2015年11月5日发文。
201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日本电产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作出(2015)高民(知)终字第3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6年1月29日,日本电产公司就涉案无效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16)京73行初514号。
2016年1月12日,本院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调查函》。
2016年3月28日,本院赴日立乐金光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2016年3月29日,本院赴日本电产公司进行证据保全。
2016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与本案密切关联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
2016年4月15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将关联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有关事实情况作为本案事实的一部分。
二、涉案专利的有关情况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主轴电机”的ZL200820135640.3号发明专利,其优先权日为2010年11月18日,申请日为2011年11月18日,公开日为2012年5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2日,专利权人为LG公司。针对涉案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0月10日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其中载明:专利权人为LG公司,截止至办理本专利登记簿副本之日,该专利权有效。
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底板;PCB印刷电路板,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定子,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以及转子,可转动地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以防止外来物质流入所述定子和所述底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PCB的与所述定子相对的部分被移除,以露出部分所述底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定子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与所述轴承组件联结的第一通孔,并且所述PCB形成有第二通孔,所述第二通孔形成在与所述第一通孔的位置相对应的位置处并且被所述露出单元局部开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PCB的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每个拐角形成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每个末端的位置相对应的位置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以条状被涂覆在所述底板上的合成树脂来形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合成树脂包括具有弹性的弹性件。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半圆形的凸缘。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用合成树脂制造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包括该合成树脂的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粘合剂粘附到所述底板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并且所述定子包括具有径向形成的芯体片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的线圈,并且所述转子包括与所述芯体片相对的磁体和装配所述磁体的轭,并且所述转子与被插入所述轴承的所述转轴联结。
21.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底板;PCB印刷电路板,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定子,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所述定子的一部分从所述底板的边缘突起;以及转子,可转动地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凸缘,所述凸缘覆盖从所述底板的边缘突起的所述定子的下表面,并且所述凸缘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以防止外来物质流入所述定子和所述底板。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定子包括径向形成的缠绕有线圈的多个芯体单元,并且所述凸缘沿所述径向形成的芯体单元的末端呈半圆形板的形状。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凸缘的边缘呈弯曲形状。
2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空隙空间形成在与所述凸缘相对应的部分处,以减小所述PCB的面积。
25.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所述凸缘的边缘呈弯曲板的形状。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内表面形成在与所述定子的末端相对应的位置处。
27.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PCB形成有被所述轴承组件穿过的通孔,并且所述通孔的直径大于所述轴承组件的直径。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通孔是局部开口的。
29.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从所述底板的上表面测量到的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的所述PCB的高度基本相同。
30.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将所述底板的所述凸缘的边缘朝向所述定子弯曲而形成。
31.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由沿所述底板的凸缘的边缘涂覆为条状的合成树脂形成。
3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由以条状涂覆在所述底板上的合成树脂形成。
3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转子包括:可转动地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转轴,联结到所述转轴并且局部地布置为与所述定子的末端相对的轭,以及布置在所述轭处以与所述定子的所述末端相对的磁体,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被布置在所述轭的内侧表面。
34.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外来物质粘附件,所述外来物质粘附件形成在所述底板的凸缘的上表面上并且具有粘性,以便吸附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粘附件包括具有粘性的合成树脂或双面胶带。
36.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两个末端与所述PCB接触。
37.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底板,形成有第一通孔;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并且具有与所述第一通孔相对应的第二通孔;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的所述第一通孔;定子,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并且包括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所述芯体的一部分从所述底板的边缘突起;以及转子,包括可转动地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转轴、联结到所述转轴的轭和联结到所述轭并且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凸缘,所述凸缘覆盖从所述底板的边缘局部突起的所述芯体的下表面,并且所述凸缘的边缘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从所述凸缘的边缘朝向所述芯体弯曲,以防止外来物质流入所述芯体和所述底板。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所述芯体的周围呈半圆形形状。
39.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从所述底板的上表面测量的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40.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外来物质粘附件,所述外来物质粘附件形成在所述底板的凸缘的上表面上并且具有粘性,以便吸附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
41.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由沿所述凸缘的边缘的上表面涂覆或硬化为条状的合成树脂形成。”
2015年8月21日,针对日本电产公司就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涉案无效决定,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LG公司2015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根据涉案无效决定的记载并经各方当事人确认,LG公司于2015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9为:
“1.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2.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与所述轴承组件联结的第一通孔,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弯曲部分,该弯曲部分形成在与所述第一通孔的一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并且,该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该底板的的边缘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10.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15.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16.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17.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19.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并且,该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该底板的的边缘设置,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23.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24.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25.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26.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27.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28. 根据权利要求2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29.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30.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32.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33.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34.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35.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36.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37. 根据权利要求36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38.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并且,该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该底板的的边缘设置。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41.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42.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43.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44.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45.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46.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47.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主轴电机,进一步包括布置在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后表面处的外来物质附着件,被引入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中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上。
48. 根据权利要求4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附着件包括粘附材料,穿过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外来物质附着在所述粘附材料上。
49.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PCB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使得该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被部分地露出,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
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并且,该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该底板的的边缘设置,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50.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51.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52.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53.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54.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55.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56.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在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底板包括圆孔,并且
其中该PCB具有与该底板的圆孔对应的圆孔,
其中该PCB的圆孔比该底板的圆孔大。
57.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与所述轴承组件联结的第一通孔,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弯曲部分,该弯曲部分形成在与所述第一通孔的一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58.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59.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60.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61.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钝角竖立。
62.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63. 一种主轴电机,所述主轴电机包括:
底板;
PCB,被布置在所述底板的上表面上;
轴承组件,联结到所述底板;
转轴,可转动地联接到该轴承组件;
定子,包括联结到所述轴承组件的周围的芯体和缠绕在所述芯体上的线圈;以及
转子,包括联接到所述转轴的轭以及固定在该轭上以与所述芯体相对的磁体,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并且
其中,所述底板形成有与所述轴承组件联结的第一通孔,
其中所述PCB形成有弯曲部分,该弯曲部分形成在与所述第一通孔的一部分相对应的位置处,
其中,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
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
其中,所述轴承组件包括轴承座和被插入所述轴承座中的轴承,
该轴承座设置有阶梯状凸台用于固定所述芯体,并且在该轴承座的底面设置有支撑板用于支撑所述转轴的底端,并且该支撑板的与所述转轴的底端接触的部分形成有止推轴承,并且
其中所述芯体包括径向形成的芯体片,所述线圈缠绕在所述芯体片上,所述芯体片设置为与所述磁体相对,并且
所述轭包括轭上板和轭侧板,该轭侧板包括固定在其上的磁体,在俯视图中该轭上板呈圆盘形,在该轭上板的中心处朝着该轭上板的上表面方向形成圆柱状轭翻边单元,并布置有用于夹持光盘的夹具,并且
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着所述底板的边缘布置。
64.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当从顶部平面看时,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呈曲线形状,并且,该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沿该底板的的边缘设置。
65. 根据权利要求64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具有与所述定子的芯体的曲率相同的曲率。
66.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与所述PCB的厚度基本相同。
67.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直角竖立。
68.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的高度大于所述PCB的厚度。
69.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主轴电机,其中,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于所述底板以锐角竖立。”
LG公司和日本电产公司均认可,相对于经涉案无效决定确认有效的权利要求,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文本的权利要求21-41以及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20-40均已经被LG公司修改删除。
三、有关被控侵权的事实
2014年9月17日,LG公司相关人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以下简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99号百脑汇北京旗舰店的三层3E17号摊位,购得包装显示为“外置轻便式DVD刻录机SLIM PORTABLE DVD WRITER GP50”光驱三个,并取得了相关发票及收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577号公证书。
2014年9月17日,LG公司相关人员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三层的B3193号摊位,购得标识显示为“DVD-ROM Drive MODEL:DU90N”光驱一个、标识显示为“Super Multi DVD Rewriter MODEL: GU90N”光驱一个、标识显示为“Super Multi DVD Rewriter MODEL:GTAON”光驱两个,并取得了相关发票及收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578号公证书。
2014年9月17日,LG公司相关人员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中关村E世界数码广场三层的A3050号摊位,购得标识显示为“Super Multi DVD Rewriter MODEL:GT80N”光驱一个,并取得了相关发票及收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579号公证书。
2014年9月17日,LG公司相关人员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一同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日月光鼎好四层4256号摊位,取得包装显示为“超薄外置轻便式DVD刻录机ULTRA SLIM PORTABLE DVD WRITER GP60”光驱一个、包装显示为“外置轻便式DVD刻录机SLIM PORTABLE DVD WRITER GP50”光驱一个、标识显示为“Super Multi DVD Rewriter MODEL:GTAON”光驱两个,并取得了中南双绿公司对上述商品出具的出库单以及相关发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于2014年10月8日出具了(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5580号公证书。经勘验,上述DVD刻录机中含有被控侵权产品J130。
2014年10月16日,L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该公证机构内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对从互联网上截屏保存有关网页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第4151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登陆“www.nidec.com”网站可见,“小型无刷直流马达”的生产基地包括日本电产公司,该无刷直流马达中的外转子型包括轻薄[24C]型。
2014年10月21日,东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受理了LG公司关于处理日本电产公司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请求,案号为东知法处字〔2014〕10号。
2014年10月24日,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在日本电产公司住所地对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重盛和也进行了现场勘验谈话,同时制作了笔录及勘验检查登记清单,并对K160、K070、G210三种型号的主轴电机各取样1个。该笔录中记载有:
“问:我们在现场看到的这三款产品的名称、品牌和型号是什么?
答:主轴马达或主轴电机,型号分别是24C293K160\24C293K070\24C293G210。
问:这三款产品是你们自己设计的吗?
答:是本社(日本电产株式会社研发中心)自己设计的。
问:这三款产品是你们生产的吗?
答:是的。
问:你们什么时候开始生产这三款产品的?
答:都是在2013年6月份左右开始生产的。
问:你们生产、销售了多少这三款产品?库存多少?
答:分别生产了230万个、147万个、28万个,没有库存。
问:生产成本多少?售价是多少?
答:生产成本大约分别是5.02元、6.16元、7.46元/个左右,销售价格分别是5.29元、6.49元、7.86元/个。”
2014年11月6日,因LG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提出撤回处理请求,东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东知法处字〔2014〕10号《专利纠纷案件撤案通知书》。
2016年1月12日,根据LG公司的申请,本院向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由L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律师等携函依法调取“案号为东知法处字[2014]10号行政查处案件卷宗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在该行政查处案件的现场勘验过程中提取的涉嫌侵权产品的样品(产品型号为K160、K070、G210主轴电机)”。除因日本电产公司已收回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所取样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故未能调取外,东莞市知识产权局向本院提供了该行政查处案件卷宗材料的复印件。
2016年1月19日,本院组织LG公司和日本电产公司谈话。在谈话中,日本电产公司认可其确已从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收回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随后本院要求日本电产公司在三日内将上述型号主轴电机交至本院。谈话结束时,LG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有相关标识显示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产品实物。至期限届满,日本电产公司表示因时间久远,已无法向本院提交东莞市知识产权局所取样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
2016年1月28日,LG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日月光鼎好B座三层的3369商铺,购得“CT40N DVD刻录机”三件以及“GP65NB60 DVD刻录机”、“GP65NG60 DVD刻录机”、“GP65NW60 DVD刻录机”各两件,并取得了相关付款收据。该公证书所附拆解照片可见上述刻录机含有被控侵权产品K160、G210。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为此于2016年2月18日出具了(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7724号公证书。
2016年2月24日,本院举行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LG公司对日本电产公司提交的JP特开2001-57755号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本及其中文译文(以下简称日本专利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日本电产公司认为LG公司提交的有相关标识显示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产品实物的来源不明,故拒绝对上述三产品实物发表质证意见,同时日本电产公司表示对LG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另外,LG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为1-7、10-13、16、19-23、26、29-33、35、38-43、46、49-53、56-60、63-66。
2016年3月28日,根据LG公司的申请,本院赴日立乐金光公司进行调查取证,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K070、G210的主轴电机产品实物,并提交了其与日本电产公司关于型号为J130、K160、K070、G210的主轴电机的交易凭证、采购数量和单价等材料。根据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其中采购数量及总价为:1、K160型号。2014年5月,共采购99,720个,总价约为89,648美元;2014年7月-2014年11月,共采购2,192,460个,总价约为1,919,500美元;2、K070型号。2014年4月-2014年6月,共采购399,600个,总价约为428,848美元;2014年7月-2014年10月,共采购973,097个,总价约为1,039,800美元;3、G210型号。2013年3月-2014年6月,共采购95,290个,总价约为122,829美元;2014年7月-2015年11月,共采购5330个,总价约为6,900美元;4、J130型号。2013年5月-2014年6月,共采购6,966,060个,总价约为6,587,132美元;2014年7月-2014年9月,共采购679,534个,总价约为597990美元。
2016年3月29日,根据LG公司的申请,本院赴日本电产公司进行证据保全,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日本电产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130、K160、K070、G210的主轴电机及其产品图纸复制件”。在该公司住所地,其有关工作人员向本院表示:1、因已不再生产型号为上述四型号主轴电机,故仅能提供K160型号主轴电机,其他三型号主轴电机已找不到实物,无法提供;2、其对上述四型号主轴电机的产品图纸仅有使用权,有关图纸已返还其母公司,故无法提供;3、LG公司向本院提交的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产品实物,与日本电产公司生产的上述三型号主轴电机产品,编号规则相同,结构也相同。同时,本院要求日本电产公司提供上述四型号主轴电机在2013年至2015年期限内的产量、单价及利润情况,其向本院提供了K160、K070、G210三种型号主轴电机的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间的销售价格、生产数量及出货数量,认可日立乐金光公司向其采购了被控侵权产品,其还表示相关主轴电机由生产部门销售给该公司营业部,利润率一般为5%至6%,但其称“J130的数据查不到了”,故未应本院要求提供J130型号主轴电机的产量及利润情况。
2016年4月14日,本院再次举行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LG公司进一步明确了本案所主张的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并且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具体为“2014年9月17日向中南双绿公司公证购买的DVD刻录机中的J130型号主轴电机,2016年1月28日公证购买的DVD刻录机中的K160型号主轴电机,以及其向法院提交的K070、G210型号主轴电机产品实物”;日本电产公司明确了被控侵权产品与相关权利要求的区别点。本院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现场勘验。LG公司和日本电产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比对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J130型号主轴电机
1、 独立权利要求1。日本电产公司认为,该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相比,未包含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1)PCB(以下简称争议特征1);(2)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以下简称争议特征2);(3)所述PCB形成有露出所述底板的与所述芯体相对的部分的露出单元,并且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防止外来物质通过所述露出单元进入(以下简称争议特征3);(4)与所述定子相对的所述PCB在与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相对应的位置处形成为部分的开口(以下简称争议特征4);(5)所述外来物质流入防止护栏通过弯曲所述底板的一部分而形成(以下简称争议特征5)。
2、 独立权利要求2。日本电产公司认为,该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2相比,未包含争议特征1、2、4、5。
3、 独立权利要求10。日本电产公司认为,该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0相比,未包含争议特征1、2、3、5。
4、 独立权利要求19、30。日本电产公司的意见同前述独立权利要求1。
5、 独立权利要求38、49。日本电产公司的意见同前述独立权利要求10。
6、 独立权利要求57、63。日本电产公司的意见同前述独立权利要求2。
7、 从属权利要求4、20、40、50、65。日本电产公司主张,坚持前述有关该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的异议,同时认为,由于转子导向片的半径大于定子芯体半径,故两者曲率不同,即该型号主轴电机的技术方案不具有上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
8、 从属权利要求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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