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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韩春贵 “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发明专利审查决定书
字号: +-
563
审查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 |
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 |
外观设计名称 |
|
决定号 |
24246 |
决定日 |
2014-10-20 00:00:00.0 |
委内编号 |
4W102982 |
优先权日 |
|
申请(专利)号 |
200610009709.3 |
申请日 |
2006-02-15 00:00:00.0 |
复审请求人 |
|
无效请求人 |
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 |
授权公告日 |
2008-06-25 00:00:00.0 |
审定公告日 |
|
专利权人 |
韩春贵 |
主审员 |
汤元磊 |
合议组组长 |
刘敏飞 |
参审员 |
耿萍 |
国际分类号 |
E04B2/00,E04B1/76,E04F13/00 |
外观设计分类号 |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 ||
决定要点 |
|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申请日为2006年2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25日、专利权人为韩春贵、名称为“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的200610009709.3号中国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它包括建筑物基体,在建筑基体上喷刷防水剂形成的防潮层,在防潮层外喷涂有矿物棉绝热层,在绝热层外铺设护面层,护面层外侧设有饰面层,其特征是:所述防潮层用的防水剂是甲基硅醇钠与水按1:10的重量比混合后加入硅酸盐水泥调成的浆液;所述的绝热层是矿物棉与结合剂的混合物采用喷涂机械喷涂在建筑基体防潮层表面上,经蒸发、固化后形成稳定的绝热层,其中结合剂是硅酸钠、甲基硅醇钠、50%氢氧化钠水溶液、纤维素和水按照重量比为1:0.5:0.2:0.015:1,混合形成黏稠液体;结合剂与矿物棉的重量比为1.2: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其特征是:所述的护面层为室外抗裂砂浆、金属或非金属幕墙,室内抗裂砂浆、金属或非金属托网、透孔或非透孔装饰板中的一种。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其特征是:所述的饰面层是室外墙体涂料、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屋面防水材料、室内墙体顶棚透孔装饰板、室内墙体顶棚非透孔装饰板或者是地面装饰材料中的一种。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其特征是:所述的抗裂砂浆护面层中复合有玻璃纤维耐碱网格布或镀锌电焊网,在矿物棉绝热层中设置有固定在建筑基体上的锚拴,耐碱网格布或镀锌电焊网固定在锚拴上;所述的抗裂砂浆是由聚丙烯短纤维.减水剂、水泥、中砂按重量比为1.2:1:367:1450的比例加水调成的砂浆。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其特征是:在室外墙体抗裂砂浆中设呈有横向收缩缝配件。
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其特征是:在室外墙体抗裂砂浆中设呈有纵向收缩缝配件。
7、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其特征是:在室外墙体抗裂砂浆中设呈有横和纵向收缩缝配件。
8、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其特征是:在室外墙体抗裂砂浆中设呈有透气收缩缝配件。
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其特征是:所述的透孔和非透孔装饰板与绝热层之间喷剧有防水层。”
针对本专利,北京新时基业绝热纤维喷涂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4年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还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 本专利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共8页;
附件2: 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3: 案号为2014-801号的答辩通知书及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复印件共3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4年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4年5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无效理由和以下证据: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991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5: 公开日为1997年8月20日,公开号为CN115727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6:公开日为2005年3月16日,公开号为CN15941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
附件7:公开日为2002年10月30日,公开号为CN137675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5页;
附件8: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1日,公开号为CN132286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9:公开日为2005年1月27日,公开号为WO2005/007970A1的PCT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1页,以及公开号为CN182319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2页;
附件10:2003年12月第一次印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JC/T 909-2003,共9页。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如下:(1)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附件4、附件5、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将现有的技术进行了简单组合,组合后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6月27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分别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分别将专利权人于2014年5月23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4年5月29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7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4年9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4年8月11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8月2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4年8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单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附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附件4、附件5、附件6结合公知常识公开,或被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结合公知常识公开,附件10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说明矿物棉作为喷涂材料是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仅仅是将现有的技术进行了简单组合,组合后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件4和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附件4、附件8的基础上通过常规、有限次实验能够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常见的,并且附件9给出了技术启示,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出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3、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以及证据,并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的结合方式。请求人还出示了附件10的原件。合议组充分听取了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在以上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本案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9为基础作出。
2、关于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6、8均为中国专利文献,附件1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专利权人对附件4-6、8、10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4-6、8、10的真实性,而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4-6、8、10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经合议组核查,附件4公开了一种保温隔热吸声复合墙体,包括基墙1,位于基墙外的保温隔热吸声层2,固定在基墙上的金属连接件3。保温隔热吸声层是采用纤维喷涂机喷涂于基墙外与基墙结合成一体的纤维材料层。保温隔热吸声层外有防护层。防护层的组成包括连接于金属连接件上的钢丝网4和涂于保温隔热吸声层外并覆盖钢丝网的水泥砂浆层5。防护层还可以是直接安装在保温隔热吸声层外的装饰幕墙。钢丝网可以采用焊接的方式固定在金属连接件上。也可以采用捆绑的方式连接于金属连接件上(参见附件4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说明书附图1、2)。
附件5记载了如下内容:“本发明的任务是以如下方式实现的:组成拒水膨胀珍珠岩保温层各组分的含量(按千基重量计):膨胀珍珠岩38~42%,早强胶结材料石膏粉27~31%,水泥胶结材料27~31%,其余为憎水剂甲基硅酸钠。将甲基硅酸钠与水混合均匀加入上述各组分的混合材料中(其中,甲基硅酸钠与水的比例为1∶8~10)。搅拌均匀,摊平,然后铺0.75mm镀锌铁皮,在其上面采用50~60公斤重的滚子滚压成型。本发明由于采用有机硅防水剂,其主要成份是甲基硅醇钠,在水和二氧化碳作用下,生成甲基硅醇,进一步反应,缩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网状有机硅树脂膜,另一方面由于硅酸盐建筑材料表面含有很高硅醇基,这些硅醇基能与防水剂的硅醇基反应脱水胶联,而使膨胀珍珠岩其表面键合上烃基,结果使膨胀珍珠岩结构完全处于有机硅树脂,降低表面张力,使水的接触角增大,实现了反毛细管效应,即形成了拒水层”(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2段)。
附件6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如下内容:“1、纳米生物二氧化硅绝热材料,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组成:纳米二氧化硅植物灰10-90 无机纤维0-40 渗透剂0-5 粘结剂10-50 憎水剂0-0.5 水余量。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纳米生物二氧化硅绝热材料,其特征在于由如下重量百分比的组分组成:纳米二氧化硅植物灰10-60 无机纤维5-40 渗透剂1-5 粘结剂10-50 憎水剂0.1-0.5 水余量。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纳米生物二氧化硅绝热材料,其特征在于纳米二氧化硅植物灰是将植物的杆、壳在600℃~1000℃温度焚烧,以形成纳米二氧化硅颗粒为基本粒子,并松散粘聚形成大量纳米孔隙,燃烧后含有碳的材料,焚烧后纳米二氧化硅含量为植物灰重量的60~90%。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纳米生物二氧化硅绝热材料,其特征在于无机纤维是玻璃纤维、硅酸铝纤维、水镁石纤维、矿物纤维、石棉中的至少一种。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纳米生物二氧化硅绝热材料,其特征在于渗透剂为磺化琥珀酸酯类中的至少一种。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纳米生物二氧化硅绝热材料,其特征在于粘结剂为磷酸铝液、水玻璃、硅溶胶、气凝胶,有机硅化合物,聚醋酸乙烯乳液,乙烯-聚醋酸乙烯乳液,聚乙烯醇,聚乙烯醇缩甲醛,聚丙烯酸盐,胶粉、无机胶凝材料中的至少一种。”(参见附件6权利要求1-6)。
附件10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行业标准,其中记载了矿物棉喷涂绝热层是利用机械化施工将矿物棉与粘结剂喷涂于工作表面的一种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建筑保温和工业保温领域,并具体记载了喷涂绝热层的要求(参见附件10前言部分及附件10第2页)。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通过比较,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4的区别在于:(1)在建筑基体上喷刷防水剂形成的防潮层,在防潮层外喷涂有矿物棉绝热层,护面层外侧设有饰面层,所述防潮层用的防水剂是甲基硅醇钠与水按1:10的重量比混合后加入硅酸盐水泥调成的浆液;(2)矿物棉喷涂建筑物保温隔热系统构造,所述的绝热层是矿物棉与结合剂的混合物采用喷涂机械喷涂在建筑基体防潮层表面上,经蒸发、固化后形成稳定的绝热层,其中结合剂是硅酸钠、甲基硅醇钠、50%氢氧化钠水溶液、纤维素和水按照重量比为1:0.5:0.2:0.015:1,混合形成黏稠液体;结合剂与矿物棉的重量比为1.2:1。
关于区别特征(1),首先,在建筑基体上喷刷防水(防潮)层,以防止建筑外的水、汽向内部渗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次,附件5中公开了一种拒水膨胀珍珠岩保温层制品及其制作工艺,其中选用甲基硅酸钠作为憎水剂,将其与水按照1:8-10的比例进行混合并加入到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胶结材料中,从而制得拒水膨胀珍珠岩保温层制品。该附件中还进一步公开了选用甲基硅醇钠作为憎水剂,一方面在水和二氧化碳作用下生成甲基硅醇,进一步反应后缩合成高分子化合物一网状有机硅树脂膜,另一方面由于硅酸盐建筑材料表面含有很高硅醇基,这些硅醇基能与防水剂中的硅醇基脱水胶联,从而降低表面张力,实现反毛细管效应,形成拒水层。附件4中同时还披露了防护层可以是装饰幕墙,护面层外侧设置饰面层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综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特征(1)改进附件4。
关于区别特征(2),首先,将矿物棉与结合剂的混合,采用喷涂机械喷涂在建筑基体防潮层表面上,经蒸发、 固化后形成稳定的绝热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附件10)。其次,附件6中公开了一种纳米生物二氧化硅绝热材料,其包括纳米二氧化硅植物灰、无机纤维、渗透剂、粘结剂、憎水剂和水,通过将各组分混合、干燥后得到成型制品。该附件中还具体公开了无机纤维可选用矿物纤维,粘结剂可选用水玻璃(即硅酸钠的水溶液),憎水剂可选用甲基硅醇钠(参见附件6说明书第17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当采用水玻璃作为粘结剂时,为了满足粘结性能和凝固时间的要求,通常都需加入氢氧化钠溶液来调整水玻璃的模数,加入纤维素作为增稠剂与水玻璃配合使用,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调配粘结剂时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结合剂各组分的比例以及氢氧化钠溶液的浓度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选择的,其技术效果能够预料。综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区别特征(2)改进附件4。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护面层进一步限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公开了防护层可以是连接于金属连接件上的钢丝网和覆盖钢丝网的水泥砂浆层,该水泥砂浆层可以抗裂,同时还公开防护层也可以是装饰幕墙。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2附加特征所述的护面层材料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建筑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使用环境的需要选择具体材质和结构,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对饰面层进一步限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中己经公开了防护层可以是装饰幕墙,并且设置饰面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3附加特征所述的饰面层材料均为本领域常见的建筑材料。综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
附件8公开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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