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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首家文化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太湖文化支行揭牌并正式运营,专门推出影视传媒贷、创意设计贷、广告出版贷等金融新产品。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文化企业90%以上的发展依赖于版权管理运营,版权收益是此类企业最核心的资产。然而在法律层面,文化银行和文化企业在版权质押上还存在一些现实困境。
权属难辨成首要难题
2005年,张艺谋执导的《满城尽带黄金甲》即以电影预售合同为担保,从渣打银行获得了1000万美元的项目贷款;2007年,华谊兄弟(300027,股吧)传媒集团从招商银行(600036,股吧)成功批贷5000万元制作影片《集结号》;2008年,北京市政府选择了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开展版权等无形资产担保贷款试点,华谊兄弟、保利博纳、光线传媒(300251,股吧)三家知名娱乐企业,先后以版权质押方式,获得了北京银行(601169,股吧)1亿元的影视项目打包贷款;2009年,华谊兄弟公司更是从工商银行为包括《唐山大地震》在内的四部电影筹得1.2亿元项目贷款。
版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权利质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实体财产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在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就该项权利中的财产利益进行拍卖、变卖或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处置,并以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私法领域,财产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是对财产和权利进行处分的前提,直接影响着法律行为的效力。所以,版权质押的效力首先取决于版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版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无论其是否经过发表或者登记,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版权的归属并非一成不变,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版权财产权是可以被许可使用或者转让的。在交付方式上它既不能以实物形式交付,也没有相应的权利证书和证券辅助交付,加之许可使用和转让在我国又非强制登记的事项,所以,在实践中存在众多版权“一女多嫁”、“一权多转”的现象,这给版权有效质押带来极大风险。
在此情况下,文化银行要接受版权的质押,需付出更多的精力用来谨慎审查版权的权属问题。一方面,参考法律规定把握各种类型作品的作者,从而从最初权利来源上确定权利人。例如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另一方面,通过有效转让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等书面证据把握版权变更脉络,核实出质人是否对所出质的版权拥有合法处分的权利。在文化创意产业,尤其是影视制作领域往往存在投资主体多、合作变更频繁等情况,质权人在决定接受质押前必须对其变更脉络调查清楚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版权质押标的需精心选择
版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动产的质押,需要对所质押权利的内容加以判断并具体化选择。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版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由合法权利人处置,而版权财产权内容丰富,质押标的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在实践层面需对质押标的的财产价值进行客观评估。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财产权大致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不同财产权种类的财产价值不同,风险程度也不同。比如在体育节目领域,欧冠足球比赛由于比赛质量和长期声誉的影响,其电视转播权的价值可能远远大于其演绎权的价值。
其次,版权财产权除了可根据性质区分种类之外,同种类的权利还可按照地域拆分。还是体育节目的例子,同样是欧冠足球比赛的转播权,可以被拆分为亚洲区域、欧洲区域等或大或小的地域转播权,地域的差别也决定着权利价值的大小。因此,文化银行既作为借款人,也作为质权人,在选择质押标的时应对具体的财产权利有所甄别,同时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出质期限等影响版权价值的关键因素,选择那些价值较高的财产权利,从而降低借款风险。
版权质押登记或是维权利器
市场是机遇和风险并存的角斗场,最后时刻还需法治护航。文化银行与文化创意企业合作进行版权质押贷款,各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版权质押手续。对此,我国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79条亦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由此可见,合法有效的版权质押应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签订书面的版权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而具体地约定质押标的种类、地域范围以及期限,在涉及未来作品的版权质押时甚至可以约定更为详尽的作品生产计划和阶段性权利义务分配,以出质人、质权人精诚合作的姿态实现共赢。
二是及时进行版权出质登记。根据法律的规定,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是版权质押手续中最后但又不可或缺的环节,登记的完成意味着质权人获得了就该质押标的排他而优先的权利。物权法中就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只有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文化与金融的联姻才具备了合法的基础。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的文化企业90%以上的发展依赖于版权管理运营,版权收益是此类企业最核心的资产。然而在法律层面,文化银行和文化企业在版权质押上还存在一些现实困境。
权属难辨成首要难题
2005年,张艺谋执导的《满城尽带黄金甲》即以电影预售合同为担保,从渣打银行获得了1000万美元的项目贷款;2007年,华谊兄弟(300027,股吧)传媒集团从招商银行(600036,股吧)成功批贷5000万元制作影片《集结号》;2008年,北京市政府选择了部分文化创意企业开展版权等无形资产担保贷款试点,华谊兄弟、保利博纳、光线传媒(300251,股吧)三家知名娱乐企业,先后以版权质押方式,获得了北京银行(601169,股吧)1亿元的影视项目打包贷款;2009年,华谊兄弟公司更是从工商银行为包括《唐山大地震》在内的四部电影筹得1.2亿元项目贷款。
版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权利质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的实体财产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标的,在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就该项权利中的财产利益进行拍卖、变卖或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处置,并以处置所得优先受偿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在私法领域,财产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是对财产和权利进行处分的前提,直接影响着法律行为的效力。所以,版权质押的效力首先取决于版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版权自作品完成时产生,无论其是否经过发表或者登记,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版权的归属并非一成不变,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版权财产权是可以被许可使用或者转让的。在交付方式上它既不能以实物形式交付,也没有相应的权利证书和证券辅助交付,加之许可使用和转让在我国又非强制登记的事项,所以,在实践中存在众多版权“一女多嫁”、“一权多转”的现象,这给版权有效质押带来极大风险。
在此情况下,文化银行要接受版权的质押,需付出更多的精力用来谨慎审查版权的权属问题。一方面,参考法律规定把握各种类型作品的作者,从而从最初权利来源上确定权利人。例如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另一方面,通过有效转让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等书面证据把握版权变更脉络,核实出质人是否对所出质的版权拥有合法处分的权利。在文化创意产业,尤其是影视制作领域往往存在投资主体多、合作变更频繁等情况,质权人在决定接受质押前必须对其变更脉络调查清楚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版权质押标的需精心选择
版权质押作为一种权利质押,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动产的质押,需要对所质押权利的内容加以判断并具体化选择。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明确规定,版权中的财产权可以由合法权利人处置,而版权财产权内容丰富,质押标的也存在多样化的特点。在实践层面需对质押标的的财产价值进行客观评估。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财产权大致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不同财产权种类的财产价值不同,风险程度也不同。比如在体育节目领域,欧冠足球比赛由于比赛质量和长期声誉的影响,其电视转播权的价值可能远远大于其演绎权的价值。
其次,版权财产权除了可根据性质区分种类之外,同种类的权利还可按照地域拆分。还是体育节目的例子,同样是欧冠足球比赛的转播权,可以被拆分为亚洲区域、欧洲区域等或大或小的地域转播权,地域的差别也决定着权利价值的大小。因此,文化银行既作为借款人,也作为质权人,在选择质押标的时应对具体的财产权利有所甄别,同时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出质期限等影响版权价值的关键因素,选择那些价值较高的财产权利,从而降低借款风险。
版权质押登记或是维权利器
市场是机遇和风险并存的角斗场,最后时刻还需法治护航。文化银行与文化创意企业合作进行版权质押贷款,各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版权质押手续。对此,我国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担保法第79条亦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由此可见,合法有效的版权质押应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签订书面的版权质押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而具体地约定质押标的种类、地域范围以及期限,在涉及未来作品的版权质押时甚至可以约定更为详尽的作品生产计划和阶段性权利义务分配,以出质人、质权人精诚合作的姿态实现共赢。
二是及时进行版权出质登记。根据法律的规定,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是版权质押手续中最后但又不可或缺的环节,登记的完成意味着质权人获得了就该质押标的排他而优先的权利。物权法中就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只有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情况下,文化与金融的联姻才具备了合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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