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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赛事转播版权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2-09-04 来源:中华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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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伦敦奥运会已完美谢幕,它带给我们的是激情、梦想和超越自我的奥林匹克精神。通过中央电视台的电视转播画面,国人可收看到中国奥运军团在奥运赛场上顽强拼搏,创造佳绩的巅峰时刻,随着中国体育实力的不断增强,历届中国奥运健儿不断刷新奥运奖牌纪录,激励着国人的爱国情操。

  中国从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开始由中央电视台向中国观众开始电视转播奥运会,至今已有8届。纵观中国电视转播奥运会赛事的历史,笔者查询互联网及相关资料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之前未发现有关奥运电视转播权侵权的记录。由此可见中国在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2008年北京奥运会也仅有一起奥运电视转播侵权案件,当时迅雷网未经许可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自制的“奥运圣火传递”的画面,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央视网)一纸诉状将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迅雷网)告上法院,索赔210万。因其广泛的影响力,此案被媒体称为“奥运侵权首案”。

  2012年伦敦奥运会短短的17天时间里,我们通过电视转播看到中国奥运军团奋力夺金的巅峰时刻依旧历历在目。但是在17天过后,我们看到媒体热议的焦点却是奥运赛事转播及中央电视台自制奥运节目被盗播的新闻报道甚嚣尘上,报道称某国内新媒体公司在未经国际奥委会授权前提下将伦敦奥运会的赛事及中央电视台自制的奥运节目成规模性搬到了自己的IP电视媒体平台上。一石激起千层浪,舆论对奥运版权的保护忧心忡忡,这在中国电视转播奥运会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IP电视是基于互联网协议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形态。从著作权保护角度讲,对于以互联网为媒介转播广播电视频道及奥运赛事的广播组织权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第44条保护的是传统广播组织同步转播以及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上的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传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的范围是否应该进行新的界定呢?通过网络、移动平台等新媒体进行的奥运会赛事及广播电视的转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44条所规定的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呢?这需要法律界的专家学者、著作权法的定制者以及互联网视频媒体行业的从业者等社会各界共同探讨,并研究建立版权保护的可行性办法。

  其实,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及我国颁发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结合《著作权法》也可以对权利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其中,《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产权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国际奥委会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法律保护。

  再则,我国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和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先后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1 年10 月11 日北京市政府令第85 号发布)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 年2 月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 号发布)。、

  两项针对奥运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成为我国为奥运的会举办和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基本性指导法律准则,目前《著作权法》相关条例还处于空白的背景下,依据以上的条例对新媒体转播奥运会赛事版权进行保护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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