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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商标网近期公布的商标公告中,诺基亚公司申请的第9类第14515370号声音商标已于2016年10月6日初审公告。
该商标由纯音乐性质声音(一段乐曲)构成,为中国实施声音商标制度后的首例成功初审公告的纯音乐性质声音商标。
一、首例纯音乐性质声音商标
按照商标局颁布的《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声音概念划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取得的第14503615号声音商标、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623066号“望子成龙小霸王”声音商标都属于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人的声音)兼有的声音构成商标。
而诺基亚公司申请的第9类第14515370号声音商标属于纯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
在众多的纯音乐性质声音商标中,到目前为止只有诺基亚公司的商标成功初审公告,之前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现处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中。
二、声音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
就目前已经注册和已经初审公告的这3件声音商标来看,想要成功注册声音商标至少必须具备显著性(使用或申请)、相同或近似审查:
(一)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
1、大量使用获得对应关系
纯音乐性质声音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不仅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而且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及其所提供的商品形成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最终,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
如诺基亚声音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大量使用所获得的显著性。
2、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根据相关公众的识别习惯1,以商标性使用的方式进行使用(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使用证据须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3)注意竞争同业对于该商标的使用。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725号
“申请商标为中文文字“色特丽”,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容易将其含义理解为对颜色的描述,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涂料等商品的性能均与颜色有关,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所具有的特点。”
(二)组合申请具备显著性
1、借助显著性较高的商标进行申请
非音乐性质(人的声音)通过文字方式表达,如果具有较高的显著性,非音乐性质(人的声音)与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商标更容易取得显著性。
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声音商标和“望子成龙小霸王”声音商标,通过音乐性质与非
音乐性质(人的声音)组合以增强显著性(二商标的音乐性质本身不是缺乏显著性,只是组合使用可使得商标整体更易具有显著性)。
2、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1)对音乐性质声音商标进行单独商标性使用;
(2)尝试纯声音商标单独申请;
(三)相同或近似审查
如“望子成龙小霸王”声音商标除了满足显著性要求,也通过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的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
1、第14566170 号“望子成龙小霸王”文字商标也属于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于2014-05-28申请,2015-07-07注册成功。
2、第646992 号“霸王”和第646993号“小霸王”商标皆于1993-06-21注册成功,现属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三、结语
到目前为止,《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划分的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人的声音)兼有的声音构成商标、纯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都有了先例,越来越多的声音商标注册成功将为未来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提供参考。
该商标由纯音乐性质声音(一段乐曲)构成,为中国实施声音商标制度后的首例成功初审公告的纯音乐性质声音商标。
一、首例纯音乐性质声音商标
按照商标局颁布的《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声音概念划分,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取得的第14503615号声音商标、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623066号“望子成龙小霸王”声音商标都属于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人的声音)兼有的声音构成商标。
而诺基亚公司申请的第9类第14515370号声音商标属于纯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
在众多的纯音乐性质声音商标中,到目前为止只有诺基亚公司的商标成功初审公告,之前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现处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中。
二、声音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
就目前已经注册和已经初审公告的这3件声音商标来看,想要成功注册声音商标至少必须具备显著性(使用或申请)、相同或近似审查:
(一)大量使用获得显著性
1、大量使用获得对应关系
纯音乐性质声音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不仅进一步增强了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而且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及其所提供的商品形成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最终,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
如诺基亚声音商标,在第9类指定商品上大量使用所获得的显著性。
2、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根据相关公众的识别习惯1,以商标性使用的方式进行使用(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2)使用证据须显示商标使用的时间;
(3)注意竞争同业对于该商标的使用。
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725号
“申请商标为中文文字“色特丽”,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习惯,容易将其含义理解为对颜色的描述,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涂料等商品的性能均与颜色有关,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所具有的特点。”
(二)组合申请具备显著性
1、借助显著性较高的商标进行申请
非音乐性质(人的声音)通过文字方式表达,如果具有较高的显著性,非音乐性质(人的声音)与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商标更容易取得显著性。
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声音商标和“望子成龙小霸王”声音商标,通过音乐性质与非
音乐性质(人的声音)组合以增强显著性(二商标的音乐性质本身不是缺乏显著性,只是组合使用可使得商标整体更易具有显著性)。
2、申请中的注意事项
(1)对音乐性质声音商标进行单独商标性使用;
(2)尝试纯声音商标单独申请;
(三)相同或近似审查
如“望子成龙小霸王”声音商标除了满足显著性要求,也通过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的相同近似审查(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例如:“通信的好邻居”声音商标与“通信的好邻居”文字商标构成近似):
1、第14566170 号“望子成龙小霸王”文字商标也属于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于2014-05-28申请,2015-07-07注册成功。
2、第646992 号“霸王”和第646993号“小霸王”商标皆于1993-06-21注册成功,现属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三、结语
到目前为止,《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划分的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人的声音)兼有的声音构成商标、纯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都有了先例,越来越多的声音商标注册成功将为未来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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