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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此次政协会议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再次成为委员关注的话题。
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及相关法律
“缺乏完善的机制,严重制约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致公党中央建议,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同时借鉴和吸纳专家学者的科研成果,逐步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保护工作体系。
致公党中央认为,要制订一系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措施并确保这些政策措施有效实施。比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安排,一定要专款专用,并对一些濒危的和口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优先提供支援。
“各民族自治区也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充分发挥立法在抢救、保护、传承民族文化中的重要作用。”马志伟委员呼吁。
安纯人委员建议,尽快制定“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和“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推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命名制,”安纯人委员对记者说,“借鉴‘世界文化遗产’或‘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的做法,对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逐级申报、专家机构或权威部门评估、政府审批的程序,给予相应级别的命名,把保护、开发、申遗、利用更紧密地结合起来。”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中,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被命名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的应当是“本地区、本民族群众公认为通晓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组织规程的代表人物”,或者是“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的艺人”,或者是“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公民”。其命名应当经过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并经初审、审核、批准的程序。传承人可以按师承形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但其获得命名还必须经过上述程序。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传承人应当有权参与关于保护措施的讨论与具体措施的制订。”马志伟委员认为。
民盟中央建议,应该在社会地位、经济保障、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给予传承人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充分认识传承保护的紧迫性,建立传承人数据库,为其搭建展示平台,协助其培养传承人;协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知识产权的法律权益,打破传承的私有化,强调传承的民族性和世界性。
积极开拓其他保护渠道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限于财力,完全依赖政府出资保护是不现实的,积极开拓其他保护渠道显得尤为重要。
致公党中央认为,政府应加强宣传,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民间通过自身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传承,充分调动民间艺人和相关民间组织的积极性。同时文化部门应及时对民间组织的工作提供具体指导和支持,帮助整理、记录。
安纯人委员认为,在认定和保护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对有一定经济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使它们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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