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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植物新品种得到更好的保护

发布时间:2007-09-26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作者:知识产权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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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9月1日起,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收费标准大幅度降低:申请费和审查费分别降低了44.7%和45.7%,年费降低了80%左右,同时免除测试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已于日前分别发布公告,明确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新的收费标准(详见本报9月14日1版报道)。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品种权。在我国,植物品种法律保护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品种,也就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二是通过申请培养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保护培养植物品种的方法。对于农林企事业单位而言,第一条保护途径是比较常见的,即通过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保证培育新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植物新品种资源在农林科技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1997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的种类、管辖范围等。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作为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管理和审批机关,多年来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宣传普及方面始终是不遗余力,同时在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我国农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迅速攀升,授权品种的开发转让活动也很活跃,在促进农林作物育种与我国种植业发展和粮食增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植物新品种的发现和培育,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和资金。多年来,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收费标准甚至高于一些农林业发达国家,但我国的植物新品种市场售价又普遍低于国外市场,抑制了个体经营者及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很多有市场潜力的新品种被埋没于民间或者被长期保存在实验室,致使我国新品种保护数量偏低。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深入调研和探讨,我国大幅度降低了植物新品种保护费,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创新的鼓励与支持,对减轻育种人的负担,降低成本,鼓励育种人走向市场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反映在农林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研究培育与知识产权保护脱节,致使植物新品种权流失严重,应用价值无形损耗;另外,由于种植从业者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之经营分散、规模有限,没有承担品种产权责任的能力,非法扩繁现象时有发生。鉴于此,很多企业和农户都面临着知识产权的“扫盲运动”,切实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任重而道远。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已建立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复审委员会、测试中心、申请、审查和授权的程序、执法机关、中介服务等工作框架体系,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制度措施,我们还需要逐步加以细化、完善,并加大实施力度。

  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农林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支持和保障农林产业科技的持续创新,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大幅度降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收费标准,意味着政府替企业和品种权利人、使用者分担了经济压力,对于增加品种权申请数量,鼓励授权品种开发转让,进而有效提升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和知识产权财富转化,无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为相关机构、部门各项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有利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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