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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五年缠斗终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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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是国内的上市公司,一家是位于美国硅谷的高新企业,有过10年合作关系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王科技)与ExperExchange,Inc.(下称南开越洋)因一项光学字符识别技术携手,最终也因这项技术决裂。
2009年起,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战火不断升级,先是南开越洋诉汉王科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索赔额一度超过2亿元;后是汉王科技反诉南开越洋在其筹备上市期间进行商业诋毁,索赔1000万。双方历经多次管辖权异议、上诉与仲裁,最终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但由此引发的商业诋毁却一直悬而未决。
近日,双方近5年的缠斗终于进入尾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汉王科技诉南开越洋侵犯法人名誉权、商业诋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南开越洋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汉王科技50万元。
诉称侵权点燃“导火索”
据了解,南开越洋是一家位于美国硅谷的软件与专业资讯科技供应商。2002年,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订了一份《RTK软件许可协议》,许可后者在3款产品中使用南开越洋开发的相关软件,该软件主要实现光学字符识别功能。该协议在2006年终止后,汉王科技旗下一家子公司在2006年又与南开越洋签订协议,并获得相关软件使用权。在2002年至2006年与2006年至2009年之间,汉王科技及旗下子公司分别按每年约1万份产品的数量向南开越洋支付相关费用。
但到了2009年,双方合作出现裂纹,南开越洋指责汉王科技在使用相关软件时超过了协议约定的范围。南开越洋方面表示,据调查,汉王科技在许可协议以外的几十种产品中使用了涉案软件,并且每年制造销售量达到数十万份。
2009年6月,南开越洋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王科技立即停止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700余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汉王科技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是因《RTK软件许可协议》下相关软件使用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而在该协议中存在相应的仲裁条款,应按照该仲裁条款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天津一中院无管辖权。天津一中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认为相关协议已经终止,该案的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不受协议中仲裁条款约束,因此驳回了汉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汉王公司不服该裁定,随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审理后认定该案中南开越洋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双方在履行上述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该案应当受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于是撤销原裁定,并驳回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起诉。
发布公告惹出“案中案”
此时进入了2010年2月份,汉王科技获得证监会批准筹备股票发行,并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下称招股意向书)。在招股意向书中,汉王科技披露了相关案情:“2010年1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津高立民终字第005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受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起诉。”
然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案件进展情况却激怒了南开越洋。南开越洋认为,汉王科技在招股意向书中误导了证监会,掩盖了尚未终止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曲解了法院的意思。南开越洋已经在当年1月通知汉王科技将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而汉王在公开文件中并未披露此事。
随后,南开越洋在相关网站上发表《南开越洋第一号公告:汉王上市招股书、保荐书隐瞒汉王侵权重大纠纷》。同时,南开越洋向汉王科技寄送仲裁通知书,通知汉王科技已将汉王科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随后几天内,南开越洋又在相同网站上发布四则有关二者纠纷的公告。在公告中,南开越洋表示,汉王科技歪曲了天津高院的管辖权裁定,招股意向书中故意将天津高院关于管辖权的判决说成是南开越洋起诉被驳回,误导公众以为“汉王科技侵权纠纷已了”。但事实真相是,天津高院并未对侵权案件本身作任何判决,而只是通过管辖权裁定将案件转至香港仲裁。
当时正值汉王科技首次公开募股的关键时期,南开越洋的5份公告无疑如重磅炸弹,顿时掀起轩然大波。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发现,在南开越洋发布公告后的几天里,腾讯科技、凤凰网等相关门户网站相继刊登或转载多篇直指汉王科技的报道,如《汉王被爆误导证监会上市之路突增变数》《汉王科技被曝涉嫌隐瞒重大事实》等。另外,在百度知道及多处贴吧内也有许多网民发帖询问相关问题。
面对南开越洋的指责,汉王科技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信息披露义务,南开越洋发布公告内容明显失实,而且选在汉王科技上市之际发布这些公告目的不纯,于是便以侵犯法人名誉权及商业诋毁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00万元。
五年缠斗进入“完结季”
在汉王科技诉南开越洋商业诋毁案审理期间,双方的著作权纠纷仍然不断发酵。2010年7月,南开越洋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汉王科技停止侵权并索赔1.47亿元,此后更是一度将索赔金额提升至超过2亿元。2012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驳回了南开越洋的仲裁请求。此后南开越洋又就天津高院之前作出的已生效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最终也被驳回。
进入2013年8月,双方的名誉权之争也渐露端倪。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南开越洋发布相关公告时,法院并没有对双方著作权争议作出实体认定,而根据法院裁定对此有管辖权的香港国际仲裁庭也没有对该争议作出任何裁决。因此,南开越洋在发表公告时应该尽量客观,尤其是南开越洋明知发表公告日为汉王科技上市时期,更应该谨慎对待相关言论。南开越洋在其发布的5份公告中多处采用确切的语气指责汉王科技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客观上起到了误导公众的效果,损害了汉王科技的名誉。因此,北京一中院判令南开越洋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删除相关公告并赔偿汉王科技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南开越洋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于2013年12月进行了开庭审理。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汉王科技在招股意向书中对于天津高院裁定的内容披露与该裁定内容一致,不存在歪曲法院裁定的情况。而且南开越洋在2010年2月4日才正式向汉王科技摆明已向香港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没有证据表明汉王科技在发布招股意向书时已经知晓这一情况。南开越洋在其发布的5份公告中指责汉王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时采用“已找到确凿证据的汉王科技侵权事实如下:1、未经授权……构成大量直接或间接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规模和方式只有地下盗版工厂可以媲美了”等表述方式,贬损了汉王公司的名誉。
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南开越洋在公告中指责汉王科技歪曲法院裁定、隐瞒重大法律风险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了汉王科技的名誉,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有义务充分披露相关经营或诉讼信息,而与此同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布相关信息时也应该做到客观准确。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人名誉权不容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经营者为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而进行商业诋毁进行规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布信息时都应严谨慎重,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2009年起,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战火不断升级,先是南开越洋诉汉王科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索赔额一度超过2亿元;后是汉王科技反诉南开越洋在其筹备上市期间进行商业诋毁,索赔1000万。双方历经多次管辖权异议、上诉与仲裁,最终著作权纠纷尘埃落定,但由此引发的商业诋毁却一直悬而未决。
近日,双方近5年的缠斗终于进入尾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汉王科技诉南开越洋侵犯法人名誉权、商业诋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南开越洋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汉王科技50万元。
诉称侵权点燃“导火索”
据了解,南开越洋是一家位于美国硅谷的软件与专业资讯科技供应商。2002年,南开越洋与汉王科技签订了一份《RTK软件许可协议》,许可后者在3款产品中使用南开越洋开发的相关软件,该软件主要实现光学字符识别功能。该协议在2006年终止后,汉王科技旗下一家子公司在2006年又与南开越洋签订协议,并获得相关软件使用权。在2002年至2006年与2006年至2009年之间,汉王科技及旗下子公司分别按每年约1万份产品的数量向南开越洋支付相关费用。
但到了2009年,双方合作出现裂纹,南开越洋指责汉王科技在使用相关软件时超过了协议约定的范围。南开越洋方面表示,据调查,汉王科技在许可协议以外的几十种产品中使用了涉案软件,并且每年制造销售量达到数十万份。
2009年6月,南开越洋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汉王科技立即停止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4700余万元。案件审理期间,汉王科技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是因《RTK软件许可协议》下相关软件使用产生的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而在该协议中存在相应的仲裁条款,应按照该仲裁条款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天津一中院无管辖权。天津一中院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认为相关协议已经终止,该案的案由应为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不受协议中仲裁条款约束,因此驳回了汉王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汉王公司不服该裁定,随后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高院审理后认定该案中南开越洋主张的侵权行为是双方在履行上述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该案应当受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于是撤销原裁定,并驳回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起诉。
发布公告惹出“案中案”
此时进入了2010年2月份,汉王科技获得证监会批准筹备股票发行,并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下称招股意向书)。在招股意向书中,汉王科技披露了相关案情:“2010年1月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津高立民终字第005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受汉王科技与南开越洋签署的软件许可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南开越洋对汉王科技的起诉。”
然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案件进展情况却激怒了南开越洋。南开越洋认为,汉王科技在招股意向书中误导了证监会,掩盖了尚未终止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曲解了法院的意思。南开越洋已经在当年1月通知汉王科技将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而汉王在公开文件中并未披露此事。
随后,南开越洋在相关网站上发表《南开越洋第一号公告:汉王上市招股书、保荐书隐瞒汉王侵权重大纠纷》。同时,南开越洋向汉王科技寄送仲裁通知书,通知汉王科技已将汉王科技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随后几天内,南开越洋又在相同网站上发布四则有关二者纠纷的公告。在公告中,南开越洋表示,汉王科技歪曲了天津高院的管辖权裁定,招股意向书中故意将天津高院关于管辖权的判决说成是南开越洋起诉被驳回,误导公众以为“汉王科技侵权纠纷已了”。但事实真相是,天津高院并未对侵权案件本身作任何判决,而只是通过管辖权裁定将案件转至香港仲裁。
当时正值汉王科技首次公开募股的关键时期,南开越洋的5份公告无疑如重磅炸弹,顿时掀起轩然大波。记者通过百度搜索发现,在南开越洋发布公告后的几天里,腾讯科技、凤凰网等相关门户网站相继刊登或转载多篇直指汉王科技的报道,如《汉王被爆误导证监会上市之路突增变数》《汉王科技被曝涉嫌隐瞒重大事实》等。另外,在百度知道及多处贴吧内也有许多网民发帖询问相关问题。
面对南开越洋的指责,汉王科技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信息披露义务,南开越洋发布公告内容明显失实,而且选在汉王科技上市之际发布这些公告目的不纯,于是便以侵犯法人名誉权及商业诋毁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000万元。
五年缠斗进入“完结季”
在汉王科技诉南开越洋商业诋毁案审理期间,双方的著作权纠纷仍然不断发酵。2010年7月,南开越洋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汉王科技停止侵权并索赔1.47亿元,此后更是一度将索赔金额提升至超过2亿元。2012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裁决,驳回了南开越洋的仲裁请求。此后南开越洋又就天津高院之前作出的已生效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最终也被驳回。
进入2013年8月,双方的名誉权之争也渐露端倪。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在南开越洋发布相关公告时,法院并没有对双方著作权争议作出实体认定,而根据法院裁定对此有管辖权的香港国际仲裁庭也没有对该争议作出任何裁决。因此,南开越洋在发表公告时应该尽量客观,尤其是南开越洋明知发表公告日为汉王科技上市时期,更应该谨慎对待相关言论。南开越洋在其发布的5份公告中多处采用确切的语气指责汉王科技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客观上起到了误导公众的效果,损害了汉王科技的名誉。因此,北京一中院判令南开越洋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删除相关公告并赔偿汉王科技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南开越洋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于2013年12月进行了开庭审理。北京高院审理后认为,汉王科技在招股意向书中对于天津高院裁定的内容披露与该裁定内容一致,不存在歪曲法院裁定的情况。而且南开越洋在2010年2月4日才正式向汉王科技摆明已向香港国际仲裁庭提起仲裁,没有证据表明汉王科技在发布招股意向书时已经知晓这一情况。南开越洋在其发布的5份公告中指责汉王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时采用“已找到确凿证据的汉王科技侵权事实如下:1、未经授权……构成大量直接或间接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规模和方式只有地下盗版工厂可以媲美了”等表述方式,贬损了汉王公司的名誉。
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南开越洋在公告中指责汉王科技歪曲法院裁定、隐瞒重大法律风险的表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损害了汉王科技的名誉,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有义务充分披露相关经营或诉讼信息,而与此同时,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布相关信息时也应该做到客观准确。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人名誉权不容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对经营者为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而进行商业诋毁进行规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布信息时都应严谨慎重,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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