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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8月1日下午,陕西省高院对华山景区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渭南中院一审判决,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赔偿茹桂实际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7270元。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轰动中国书画艺术界的著作权纠纷案,在经过3年多的诉讼后,最终以茹桂胜诉而结束。
判决书长达28页
此案原定于昨日下午3时半宣判,陕西省内多家媒体3时就赶到了省高院。因再审被申请人赵养科的代理人,直到4时25分才赶到法院,法庭只好推迟宣判。因种种原因,此案宣判时未允许记者进入法庭。宣判结束后,记者拿到了28页的判决书。据悉,审判长宣判时,用了整整70分钟。
此案一波三折。2006年3月2日,渭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原告的茹桂胜诉。宣判后被告赵养科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6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判决赵养科胜诉。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茹桂不服,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赵养科不是“华山”二字的著作权人等为由,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2007年5月21日,陕西省高院决定由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法院经过再审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还是取自于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华山画册”;“华山画册”上“华山”二字是否为茹桂所书写;刻石”华山”二字是赵养科的作品,还是茹桂的作品。
茹桂提出9份新证据
针对这些问题,茹桂向法院提供了三组9份新证据,以证明刻石“华山”二字是其作品,不是赵养科作品。第一组证据是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原件。
茹桂认为,挂历封面“华山”二字与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和“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在笔画顺序和书法风格上明显不同。这一新证据证明:“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不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
第二组证据是“华山导游图”的编辑者黄继贤证言,其称由于本案一、二审中,他没有看到“华山风光挂历”原件,所出具的证言有误;看到原件后,认为两个版本的“华山”字体明显不同,故予以更正,他编辑的“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取自于“华山画册”,并出示了他保存的“华山画册”原件。
第三组证据是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华山画册”。茹桂用该证据证明:“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是其所书写。但该画册封面、扉页上“华山”二字未署名题字作者,也未注明出版时间。为此茹桂又提供了杨屏、张微露、吴筱莉等6份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法庭对以上三组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可。
专家论证:“华山”二字为茹桂书写
由于再审申请人茹桂与被申请人赵养科均没有“华山”二字的书写原稿,且“华山”二字经过复印缩小,后又经过翻拍放大,再经过反复复印放大,刻字于山石上。刻石“华山”二字已与原始“华山”书写原稿有所变化。为慎重审理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决定由陕西省书法家协会进行专家论证。陕西省书法家协会组织了7名陕西著名书法家进行了论论。
专家经论证结论是: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符合茹桂的起笔、运笔、收笔及点、划、结构穿插的书写习惯和特征。而赵养科的书写习惯和特征与茹桂的完全不一样,有本质的区别。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是茹桂所书写。
另查认定,一审法院委托陕西省检察院所作的华山东门刻石 “华山”二字字迹、属茹桂所写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最终法院再审审理认定: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取自于黄继贤编辑、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又取自于陕西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组稿,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政府编辑,陕西旅游出版社1991年3月15日发稿的“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不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上“华山”二字。“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是茹桂1988年应邀为华山管理局题写的“华山”匾额时所书写的作品,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
陕西省高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赔偿茹桂实际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7270元。此案的一审、二审受理费和鉴定费共6000元,赵养科负担5000元,渭南市华山景区管委会负担1000元。
全部赔偿捐给省慈善协会
宣判后走出法庭的茹桂,面对记者激动地说:我现在谈不上高兴。俗话说侵权容易维权难,这个案子用了3年多时间,今天终于完结了。此案不仅是“华山”两个字和两个人的事,关系到给知识产权应有的尊重,关系到艺术尊严和给艺术劳动成果一个合法的认可。
茹桂最后表示,将把获得的全部赔偿,捐给陕西省慈善协会,用于抗震救灾。
茹赵“华山”之争始末
“茹赵争‘华山’案”以茹桂的胜诉画上了句号。这起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事件,从2005年6月茹桂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算起,延续了3年多,期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跌宕起伏,一波多折。如今,它的意义对于我们这个书画大省来说,已经不仅仅在于谁胜谁负。
华山古称“西岳”,乃我国五岳之一,素有“奇险天下第一山”之称。自隋唐以来,李白、杜甫等文人墨客咏华山的诗歌、碑记和游记不下千余篇,摩崖石刻多达上千处,千百年来华山之上留下了无数名人的足迹,也留下了无数故事和古迹。最近这3年多来,两位陕西书法界人士茹桂和赵养科争华山东山门景观石上的“华山”二字著作权使华山更加让人注目,此案堪称我国艺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最具典型意义的一案。
案件回放:3年三次庭审 三次宣判 两次听证
时光倒至2006年3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茹桂在现场告诉记者,2004年5月,他应邀赴华山参加“世界华人咏华山”活动时,遇见当时的华阴市委书记党生才和副市长郑西武,得知自己1988年应约写的华山二字刻在东山门旁边的景观石上,但没有落款。当晚,茹桂补写了款名“长安茹桂”,交于玉泉院邹通玄道长转致。活动结束刚回到西安,茹桂接到郑西武打来的一个电话:景观石上已刻有赵养科的名字。不久茹桂亲自去华山东山门查看,确认该“华山”二字是自己的手笔。茹桂还发现,景观石上的署名与主体“华山”二字虽均为行书,但落款用笔与主体“华山”二字的风格迥然不同。于是,便写信给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然而对方答复说,这个事他们也弄不清楚,以后再无下文。
实际上,关于落赵养科款这个事,曾在2002年就引发过一场官司。赵养科的儿子赵克利这样对记者说,2001年夏天的一天,他一个人在父亲于西安城内开的“海风格画廊”写字时,一位游客进来要他写一个“华山留念”,他看见游客手里的“华山导游图”上写着“华山”二字,觉得这两个字很像父亲的字,要求游客卖给他,游客后答应让他复印一份。父亲回来看后,认出是自己1993年前后为陕西省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94华山风光挂历”封面所题的字。2002年7月初,赵养科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以后,华山方面派人来西安与赵养科协商,称他们不了解情况,所以没有署名。7月23日,双方在华阴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以下协议: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向赵支付稿酬600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华山”二字的补款,赵撤诉。
2005年6月15日,茹桂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赵养科和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自己在华山东山门石刻“华山”二字的署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2000元。9月2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双方送笔迹鉴定材料,要求各提供3~5幅2000年前的作品和10幅2000年后的作品。
令赵养科没有想到的是,他出具的证据之一“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被省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为茹桂书写。鉴定报告认定:华山东山门石刻上的华山二字与“华山导游图”封面上的“华山”出自同一人的手笔,即为茹桂书写。2006年2月2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当庭宣布了笔迹鉴定结论。被告赵养科的代理人当庭否认了该结论,认为检材不合理、鉴定程序有瑕疵等。2006年3月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茹桂胜诉。
赵养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3月下旬公开审理了此案。戏剧性的结果出现了,2006年9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茹桂败诉,主要理由为茹所提供的笔迹鉴定报告为“孤证”,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赵养科的证据链比较完整。
2006年12月30日,茹桂申请再审。2007年1月24日陕西省高院受理茹桂的再审申请后,作为审理前的必要程序,就此案在三四月份先后举行了两次听证会,茹桂向法院出示了包括“94华山风光挂历”、“华山画册”等在内的多组新证据。
至此,案情风向急转。5月21日,陕西省高院作出(2007)陕民监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2008年8月1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06)陕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渭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茹桂最终胜诉了!事情的本来面目得以还原。
问题焦点:原件“何去何从”
书写石刻“华山”的原件是此案最有力的证据,也是法庭审理中要弄明白的一个核心问题。双方均主张石刻作品是自己的,其实,只要出具了原件及相关证明就可以使事情真相大白于天下。问题在于:双方均无法当庭出示原件。
茹桂称,自己1988年应约把“华山”等字的原件交给杨屏,转致当时的华山管理局,并有杨屏出具的证明材料。记者就此采访了原华山东山门装修工程负责人杨屏,杨说,自己曾是茹桂的学生,她所在单位西安工艺美术研究所1988年华山装修东山门时,因着这层关系,领导让她向茹桂约稿,当时茹桂便题写了“华山”“独尊”等几幅字,以及两幅小对联。杨屏随后以工程小组的名义将这几幅作品交给了华山管理局当时的李金山局长,便没有再过问这几幅作品的去向。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朗轩,在2006年2月22日的庭审中表示曾接收此原件,后因为单位屡次改制,机构和办公地点变更,人员更替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原因,使稿件原件流失。
对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笔迹鉴定报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表示认可。王朗轩在2月22日的庭审中作了这样的陈述:“1997年,华山管理局领导从导游图上发现华山二字写得自然、大方,便将这两个字摹刻在景观石上,立于东山门。由于当时华山导游图上没有落款,无法查找到作品的著作权人,便只将这两个字刻了上去,没有落款。2001年,赵养科将我公司告到华阴市人民法院。我们在不明作品来源、不能确认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与其达成协议,并将赵养科的名字补刻于东山门旁的景观石上,并给予赵6000元经济补偿。”
但在此之前,王在与记者的一次电话通话中这样说:“当时赵老师告我们,我们对法律方面的事情也不大懂,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答应了赵老师的要求。当然,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找不到作品原件,如果有原件,一切就好办了。”
新证迭现:一步一步逼近真相
第一个关键证据便是赵养科所说的,1994年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
据茹桂介绍,一审期间,外省一位收藏爱好者给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写过一封信,称自己收藏了1994年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2006年11月底收藏者给茹桂打来电话,茹派律师将这一原始性的关键证据取回。这一关键证据的出现打破了赵养科所谓“证据链”的完整性。因为从2002年赵养科状告华山管理局开始到2005年以来的一审二审,赵养科一口认定的就是这个东西,说是东山门景观石上的华山二字来源于华山导游图,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94华山风光挂历”,现在当这个东西真正出现时,大家发现挂历上的字与景观石和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明显不一样。
第二个关键证据是陕西人民旅游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华山画册”,它的发现又牵出几位新证人的出现。
吴筱莉原为西安市美术广告总公司设计部主任,她在一次听证会上说,1990年接到陕西省委研究室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兴平策划的华山画册的美编任务,从版式设计到制版印刷都由她来完成,“华山”这两个字的原件也是她从李兴平处得来。另一位新证人——原华管局党总支书记张微露在听证会上说:“李兴平从我局李金山局长处取走茹桂写在宣纸上的华山二字,这事我知道。”
具有戏剧性的一幕随着华山画册的现身而出现了,原赵养科方的一位证人变成了茹桂方的证人。多次庭审均认定,景观石上的“华山”二字源于华山导游图,既然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并非源于“94华山风光挂历”,那究竟来自何方?于是,华山导游图的主编黄继贤成为本案的关键证人之一。黄继贤在2002年赵养科状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曾出示书面材料证明导游图上华山二字是从赵所题写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上取下的,现在黄继贤推翻自己先前的证词,证明导游图上的字来自茹桂出示的新证据“华山画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02年当赵养科找到已退休在家的黄继贤,希望黄证明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是黄取自于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并出示了自己当时为1994年挂历题字的稿费单,由于年事已高,且此事已隔数年,黄继贤同意为赵养科写书面材料作证。后来,央视就此事采访黄继贤时,向他展示了茹桂采集到的“94华山风光挂历”,黄继贤发现挂历上的字和景观石上的字根本是两码事,这才推翻了自己以前的证明。然而这两个字到底是自己从哪个出版社的哪个刊物上取下的还是无从得知。直到去年初,茹桂的律师朱西江来到长期病卧在床的黄继贤老人家中,向他展示了陕西省旅游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华山画册”,黄继贤才想起来,自己当时就是从这本画册上将“华山”二字翻拍下来印到导游图上的,并想起家中还收藏有该画册,随即在家中找到该画册。至此,茹桂方的证据链更趋完整,案件也就水落石出了。
画外之音:“华山”之争告诉我们什么
“茹赵争‘华山’案”终于以茹桂的胜诉画上了一个句号。“这不是一个人两个人之间的事!”这是案件结束后许多书画家的心声。不仅仅因为此案在国内的影响较大,更重要的是它的曲折过程无时不在诠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西安市书法家协会主席、中国书协权益委员会委员、长安大学教授杜中信说:这个案子不在乎当事人是茹桂,是赵养科,或者其他什么人。因为它涉及作者的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事情。首先,社会各方面都要增强权益意识。目前,从总体来说,大家的权益意识都不是很强。比如说,当初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在华山东山门景观石上雕刻这两个字的时候,如果能有一点署名权方面的概念,下点工夫,费点事情,把作者的姓名搞清楚、刻上去,那肯定就不存在问题了,也不会造成其后的这一系列官司。再者,目前在书画界,假字、假画比较多,直接损害书画家的权益,但许多受害者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并未认真追究,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歪风。
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主席雷珍民在这个问题上态度更为鲜明:一个书法家的作品风格,是其一生刻苦努力的结晶,是其所独有的,不是哪个人随便模仿一下就能达到的。要呼吁全社会尊重艺术家的劳动成果,不要出现一些不应有的不和谐音。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路毓贤这样坦陈自己的看法:有人说,为两个字争来争去,没意思,不值得。我觉得,这个事应该弄个明白。在法制日益健全的当今社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当代文人必须面临的问题。
青年书法家马河声说:运动员一跃惊世界,书法家一挥成墨宝,都非一日之功。知识产权要为一笔一画捍卫,维护知识产权决非狭隘的个人得失,而是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从这个意义上看,茹、赵二先生以不同角色为此做了贡献,应同时给予致敬。
书法家赵大山说:书画作品没有一个专门的有权威的有说服力的鉴定机构肯定不行,也与陕西书画大省的地位很不协调。陕西省目前的现状是此方面明显滞后,拿“茹赵争‘华山’案”来说,艺术品的鉴定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
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臻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钢认为,在现代社会,作品成了最重要的一种财产。优秀的作品意味着极大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无论作家,还是画家、书法家,总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并为自己带来更高的名誉和更多的利益,这无可厚非。《著作权法》对这种声誉(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其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更取决于当事人在完成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是否进行了有意识的预防性操作。这样的预防性操作有两个目的,一个是解决“什么能够证明我是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另一个是解决“我的什么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最终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他人的侵犯。(记者 张小乙 姚村社 通讯员 张娅 实习生 赵崇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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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桂,中国书法家协会学术委员,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西安美术学院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有突出贡献专家。
赵养科,陕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个体书画经营者,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书法家。
8月1日下午,陕西省高院对华山景区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渭南中院一审判决,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赔偿茹桂实际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7270元。至此,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轰动中国书画艺术界的著作权纠纷案,在经过3年多的诉讼后,最终以茹桂胜诉而结束。
判决书长达28页
此案原定于昨日下午3时半宣判,陕西省内多家媒体3时就赶到了省高院。因再审被申请人赵养科的代理人,直到4时25分才赶到法院,法庭只好推迟宣判。因种种原因,此案宣判时未允许记者进入法庭。宣判结束后,记者拿到了28页的判决书。据悉,审判长宣判时,用了整整70分钟。
此案一波三折。2006年3月2日,渭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作为原告的茹桂胜诉。宣判后被告赵养科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6日,陕西省高院二审判决赵养科胜诉。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茹桂不服,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赵养科不是“华山”二字的著作权人等为由,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2007年5月21日,陕西省高院决定由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法院经过再审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是:“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还是取自于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华山画册”;“华山画册”上“华山”二字是否为茹桂所书写;刻石”华山”二字是赵养科的作品,还是茹桂的作品。
茹桂提出9份新证据
针对这些问题,茹桂向法院提供了三组9份新证据,以证明刻石“华山”二字是其作品,不是赵养科作品。第一组证据是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原件。
茹桂认为,挂历封面“华山”二字与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和“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在笔画顺序和书法风格上明显不同。这一新证据证明:“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不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
第二组证据是“华山导游图”的编辑者黄继贤证言,其称由于本案一、二审中,他没有看到“华山风光挂历”原件,所出具的证言有误;看到原件后,认为两个版本的“华山”字体明显不同,故予以更正,他编辑的“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取自于“华山画册”,并出示了他保存的“华山画册”原件。
第三组证据是陕西旅游出版社出版的“华山画册”。茹桂用该证据证明:“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是其所书写。但该画册封面、扉页上“华山”二字未署名题字作者,也未注明出版时间。为此茹桂又提供了杨屏、张微露、吴筱莉等6份证人证言,予以证明。
法庭对以上三组证据的证明力均予以认可。
专家论证:“华山”二字为茹桂书写
由于再审申请人茹桂与被申请人赵养科均没有“华山”二字的书写原稿,且“华山”二字经过复印缩小,后又经过翻拍放大,再经过反复复印放大,刻字于山石上。刻石“华山”二字已与原始“华山”书写原稿有所变化。为慎重审理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决定由陕西省书法家协会进行专家论证。陕西省书法家协会组织了7名陕西著名书法家进行了论论。
专家经论证结论是: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符合茹桂的起笔、运笔、收笔及点、划、结构穿插的书写习惯和特征。而赵养科的书写习惯和特征与茹桂的完全不一样,有本质的区别。刻石“华山”二字及“华山画册”上的“华山”二字是茹桂所书写。
另查认定,一审法院委托陕西省检察院所作的华山东门刻石 “华山”二字字迹、属茹桂所写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最终法院再审审理认定: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取自于黄继贤编辑、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又取自于陕西省委对外宣传办公室组稿,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政府编辑,陕西旅游出版社1991年3月15日发稿的“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不是取自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上“华山”二字。“华山画册”封面和扉页上的“华山”二字,是茹桂1988年应邀为华山管理局题写的“华山”匾额时所书写的作品,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
陕西省高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为茹桂的作品,不是赵养科的作品。赔偿茹桂实际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7270元。此案的一审、二审受理费和鉴定费共6000元,赵养科负担5000元,渭南市华山景区管委会负担1000元。
全部赔偿捐给省慈善协会
宣判后走出法庭的茹桂,面对记者激动地说:我现在谈不上高兴。俗话说侵权容易维权难,这个案子用了3年多时间,今天终于完结了。此案不仅是“华山”两个字和两个人的事,关系到给知识产权应有的尊重,关系到艺术尊严和给艺术劳动成果一个合法的认可。
茹桂最后表示,将把获得的全部赔偿,捐给陕西省慈善协会,用于抗震救灾。
茹赵“华山”之争始末
“茹赵争‘华山’案”以茹桂的胜诉画上了句号。这起备受海内外关注的事件,从2005年6月茹桂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算起,延续了3年多,期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跌宕起伏,一波多折。如今,它的意义对于我们这个书画大省来说,已经不仅仅在于谁胜谁负。
华山古称“西岳”,乃我国五岳之一,素有“奇险天下第一山”之称。自隋唐以来,李白、杜甫等文人墨客咏华山的诗歌、碑记和游记不下千余篇,摩崖石刻多达上千处,千百年来华山之上留下了无数名人的足迹,也留下了无数故事和古迹。最近这3年多来,两位陕西书法界人士茹桂和赵养科争华山东山门景观石上的“华山”二字著作权使华山更加让人注目,此案堪称我国艺术作品知识产权纠纷最具典型意义的一案。
案件回放:3年三次庭审 三次宣判 两次听证
时光倒至2006年3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茹桂在现场告诉记者,2004年5月,他应邀赴华山参加“世界华人咏华山”活动时,遇见当时的华阴市委书记党生才和副市长郑西武,得知自己1988年应约写的华山二字刻在东山门旁边的景观石上,但没有落款。当晚,茹桂补写了款名“长安茹桂”,交于玉泉院邹通玄道长转致。活动结束刚回到西安,茹桂接到郑西武打来的一个电话:景观石上已刻有赵养科的名字。不久茹桂亲自去华山东山门查看,确认该“华山”二字是自己的手笔。茹桂还发现,景观石上的署名与主体“华山”二字虽均为行书,但落款用笔与主体“华山”二字的风格迥然不同。于是,便写信给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然而对方答复说,这个事他们也弄不清楚,以后再无下文。
实际上,关于落赵养科款这个事,曾在2002年就引发过一场官司。赵养科的儿子赵克利这样对记者说,2001年夏天的一天,他一个人在父亲于西安城内开的“海风格画廊”写字时,一位游客进来要他写一个“华山留念”,他看见游客手里的“华山导游图”上写着“华山”二字,觉得这两个字很像父亲的字,要求游客卖给他,游客后答应让他复印一份。父亲回来看后,认出是自己1993年前后为陕西省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94华山风光挂历”封面所题的字。2002年7月初,赵养科向华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以后,华山方面派人来西安与赵养科协商,称他们不了解情况,所以没有署名。7月23日,双方在华阴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以下协议: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向赵支付稿酬600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华山”二字的补款,赵撤诉。
2005年6月15日,茹桂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赵养科和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自己的著作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自己在华山东山门石刻“华山”二字的署名,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2000元。9月26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双方送笔迹鉴定材料,要求各提供3~5幅2000年前的作品和10幅2000年后的作品。
令赵养科没有想到的是,他出具的证据之一“华山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被省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为茹桂书写。鉴定报告认定:华山东山门石刻上的华山二字与“华山导游图”封面上的“华山”出自同一人的手笔,即为茹桂书写。2006年2月2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当庭宣布了笔迹鉴定结论。被告赵养科的代理人当庭否认了该结论,认为检材不合理、鉴定程序有瑕疵等。2006年3月2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茹桂胜诉。
赵养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3月下旬公开审理了此案。戏剧性的结果出现了,2006年9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茹桂败诉,主要理由为茹所提供的笔迹鉴定报告为“孤证”,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而赵养科的证据链比较完整。
2006年12月30日,茹桂申请再审。2007年1月24日陕西省高院受理茹桂的再审申请后,作为审理前的必要程序,就此案在三四月份先后举行了两次听证会,茹桂向法院出示了包括“94华山风光挂历”、“华山画册”等在内的多组新证据。
至此,案情风向急转。5月21日,陕西省高院作出(2007)陕民监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2008年8月1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06)陕民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渭中法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茹桂最终胜诉了!事情的本来面目得以还原。
问题焦点:原件“何去何从”
书写石刻“华山”的原件是此案最有力的证据,也是法庭审理中要弄明白的一个核心问题。双方均主张石刻作品是自己的,其实,只要出具了原件及相关证明就可以使事情真相大白于天下。问题在于:双方均无法当庭出示原件。
茹桂称,自己1988年应约把“华山”等字的原件交给杨屏,转致当时的华山管理局,并有杨屏出具的证明材料。记者就此采访了原华山东山门装修工程负责人杨屏,杨说,自己曾是茹桂的学生,她所在单位西安工艺美术研究所1988年华山装修东山门时,因着这层关系,领导让她向茹桂约稿,当时茹桂便题写了“华山”“独尊”等几幅字,以及两幅小对联。杨屏随后以工程小组的名义将这几幅作品交给了华山管理局当时的李金山局长,便没有再过问这几幅作品的去向。第二被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朗轩,在2006年2月22日的庭审中表示曾接收此原件,后因为单位屡次改制,机构和办公地点变更,人员更替以及对外交流合作等原因,使稿件原件流失。
对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笔迹鉴定报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表示认可。王朗轩在2月22日的庭审中作了这样的陈述:“1997年,华山管理局领导从导游图上发现华山二字写得自然、大方,便将这两个字摹刻在景观石上,立于东山门。由于当时华山导游图上没有落款,无法查找到作品的著作权人,便只将这两个字刻了上去,没有落款。2001年,赵养科将我公司告到华阴市人民法院。我们在不明作品来源、不能确认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与其达成协议,并将赵养科的名字补刻于东山门旁的景观石上,并给予赵6000元经济补偿。”
但在此之前,王在与记者的一次电话通话中这样说:“当时赵老师告我们,我们对法律方面的事情也不大懂,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答应了赵老师的要求。当然,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们找不到作品原件,如果有原件,一切就好办了。”
新证迭现:一步一步逼近真相
第一个关键证据便是赵养科所说的,1994年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
据茹桂介绍,一审期间,外省一位收藏爱好者给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写过一封信,称自己收藏了1994年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华山风光挂历。2006年11月底收藏者给茹桂打来电话,茹派律师将这一原始性的关键证据取回。这一关键证据的出现打破了赵养科所谓“证据链”的完整性。因为从2002年赵养科状告华山管理局开始到2005年以来的一审二审,赵养科一口认定的就是这个东西,说是东山门景观石上的华山二字来源于华山导游图,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来源于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94华山风光挂历”,现在当这个东西真正出现时,大家发现挂历上的字与景观石和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明显不一样。
第二个关键证据是陕西人民旅游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华山画册”,它的发现又牵出几位新证人的出现。
吴筱莉原为西安市美术广告总公司设计部主任,她在一次听证会上说,1990年接到陕西省委研究室办公室原副主任李兴平策划的华山画册的美编任务,从版式设计到制版印刷都由她来完成,“华山”这两个字的原件也是她从李兴平处得来。另一位新证人——原华管局党总支书记张微露在听证会上说:“李兴平从我局李金山局长处取走茹桂写在宣纸上的华山二字,这事我知道。”
具有戏剧性的一幕随着华山画册的现身而出现了,原赵养科方的一位证人变成了茹桂方的证人。多次庭审均认定,景观石上的“华山”二字源于华山导游图,既然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并非源于“94华山风光挂历”,那究竟来自何方?于是,华山导游图的主编黄继贤成为本案的关键证人之一。黄继贤在2002年赵养科状告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曾出示书面材料证明导游图上华山二字是从赵所题写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上取下的,现在黄继贤推翻自己先前的证词,证明导游图上的字来自茹桂出示的新证据“华山画册”,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2002年当赵养科找到已退休在家的黄继贤,希望黄证明导游图上的华山二字是黄取自于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并出示了自己当时为1994年挂历题字的稿费单,由于年事已高,且此事已隔数年,黄继贤同意为赵养科写书面材料作证。后来,央视就此事采访黄继贤时,向他展示了茹桂采集到的“94华山风光挂历”,黄继贤发现挂历上的字和景观石上的字根本是两码事,这才推翻了自己以前的证明。然而这两个字到底是自己从哪个出版社的哪个刊物上取下的还是无从得知。直到去年初,茹桂的律师朱西江来到长期病卧在床的黄继贤老人家中,向他展示了陕西省旅游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华山画册”,黄继贤才想起来,自己当时就是从这本画册上将“华山”二字翻拍下来印到导游图上的,并想起家中还收藏有该画册,随即在家中找到该画册。至此,茹桂方的证据链更趋完整,案件也就水落石出了。
画外之音:“华山”之争告诉我们什么
“茹赵争‘华山’案”终于以茹桂的胜诉画上了一个句号。“这不是一个人两个人之间的事!”这是案件结束后许多书画家的心声。不仅仅因为此案在国内的影响较大,更重要的是它的曲折过程无时不在诠释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西安市书法家协会主席、中国书协权益委员会委员、长安大学教授杜中信说:这个案子不在乎当事人是茹桂,是赵养科,或者其他什么人。因为它涉及作者的权益,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事情。首先,社会各方面都要增强权益意识。目前,从总体来说,大家的权益意识都不是很强。比如说,当初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在华山东山门景观石上雕刻这两个字的时候,如果能有一点署名权方面的概念,下点工夫,费点事情,把作者的姓名搞清楚、刻上去,那肯定就不存在问题了,也不会造成其后的这一系列官司。再者,目前在书画界,假字、假画比较多,直接损害书画家的权益,但许多受害者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并未认真追究,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歪风。
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主席雷珍民在这个问题上态度更为鲜明:一个书法家的作品风格,是其一生刻苦努力的结晶,是其所独有的,不是哪个人随便模仿一下就能达到的。要呼吁全社会尊重艺术家的劳动成果,不要出现一些不应有的不和谐音。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副主席路毓贤这样坦陈自己的看法:有人说,为两个字争来争去,没意思,不值得。我觉得,这个事应该弄个明白。在法制日益健全的当今社会,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当代文人必须面临的问题。
青年书法家马河声说:运动员一跃惊世界,书法家一挥成墨宝,都非一日之功。知识产权要为一笔一画捍卫,维护知识产权决非狭隘的个人得失,而是惠及子孙后代的大事,从这个意义上看,茹、赵二先生以不同角色为此做了贡献,应同时给予致敬。
书法家赵大山说:书画作品没有一个专门的有权威的有说服力的鉴定机构肯定不行,也与陕西书画大省的地位很不协调。陕西省目前的现状是此方面明显滞后,拿“茹赵争‘华山’案”来说,艺术品的鉴定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
陕西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臻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钢认为,在现代社会,作品成了最重要的一种财产。优秀的作品意味着极大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无论作家,还是画家、书法家,总希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广泛传播,并为自己带来更高的名誉和更多的利益,这无可厚非。《著作权法》对这种声誉(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其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不仅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更取决于当事人在完成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是否进行了有意识的预防性操作。这样的预防性操作有两个目的,一个是解决“什么能够证明我是这个作品的著作权人”,另一个是解决“我的什么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最终保护自己的作品不受他人的侵犯。(记者 张小乙 姚村社 通讯员 张娅 实习生 赵崇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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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桂,中国书法家协会学术委员,陕西省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西安美术学院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有突出贡献专家。
赵养科,陕西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会员,个体书画经营者,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书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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