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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近日查获一起在VOD点播系统中非法复制未经授权的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曲库侵权案件。 该案涉嫌侵权音乐作品达19113个,涉案公司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冠联”)自2005年至今已在云南省境内近30家KTV营业场所提供了涉嫌侵权的曲库,非法复制涉案数额已达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量,云南省版权局已经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了此案。
版权局接投诉展开调查
2007年12月7日,在云南省“扫黄打非”办的牵头组织下,云南省版权局、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云南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根据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投诉,联合对云南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海媚”系列产品在云南昆明地区的总代理商)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昆明冠联的一台电脑正在从福建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下载“海媚”系列卡拉OK点歌曲库的新曲目。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涉嫌存储侵权影音音乐作品的服务器和3台PC机、电视机、卡拉OK点播系统设备及销售记录依法进行了登记保存,并对昆明冠联的法人代表彭丹及另外2名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
之前,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7年11月15日同时向云南省版权局投诉,福建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媚”公司)在云南的总代理商昆明冠联非法复制、发行福建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卡拉OK点歌系统和制作的曲库,该点歌系统中使用的曲库是未经许可擅自非法复制、销售的、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受著作权人委托管理并依法享有曲库音乐影音作品权利的卡拉0K影音伴唱音乐作品,严重侵害了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投诉所涉及非法复制、销售侵权卡拉OK影音音乐作品的数量较大,根据公安部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版权局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及时通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要求配合协查。经周密调查,掌握情况后,12月6日下午,云南省“扫黄打非”办召集该省版权局、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了具体查处方案。次日对昆明冠联展开了执法检查。
19113个影音作品涉嫌侵权
现场检查和对被投诉入初步问讯结果表明:在昆明冠联所查获的服务器10块硬盘内共存储有19113个影音音乐作品,且均为数字化影音音乐作品,文件总尺寸为2211.58GB。每个独立作品画面左上角均可见“海媚”标识和海媚相关广告,以及作品原标识。昆明冠联不能出示任何证明其10块硬盘内所储存的19113个影音音乐作品合法复制授权证明。经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13334首授权曲目清单比对,其中有5650个音乐作品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音乐作品相同。10块硬盘内存储的19113个影音音乐作品,文件总尺寸为2211.58GB,以每张光盘650MB容量计算,约合3484张光盘容量;以每张光盘700MB容量计算,约合3235张光盘容量。其中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音乐作品相同5650个音乐作品以每张光盘650MB容量计算,约合991张光盘容量;以每张光盘700MB容量计算,约合920张光盘容量。冠联为证明其音乐作品的来源,提供了其与福建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州联航科技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甲方保证所供产品无版权争议、非侵权盗版”不能被视为授权证明,不能证明其服务器中所储存包括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音乐作品相同5650个音乐作品的全部19113个音乐作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或是已经授权的复制品。
经查,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自2005年至今已在云南省境内近30家KTV营业场所提供了该曲库,非法复制涉案数额已达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量,云南省版权局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了此案,由公安部门做进一步侦察。12月9日,公安部门正式对涉案的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彭丹和员工张某实施了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版权局接投诉展开调查
2007年12月7日,在云南省“扫黄打非”办的牵头组织下,云南省版权局、云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云南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根据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投诉,联合对云南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海媚”系列产品在云南昆明地区的总代理商)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昆明冠联的一台电脑正在从福建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网站下载“海媚”系列卡拉OK点歌曲库的新曲目。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涉嫌存储侵权影音音乐作品的服务器和3台PC机、电视机、卡拉OK点播系统设备及销售记录依法进行了登记保存,并对昆明冠联的法人代表彭丹及另外2名涉案人员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
之前,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7年11月15日同时向云南省版权局投诉,福建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媚”公司)在云南的总代理商昆明冠联非法复制、发行福建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卡拉OK点歌系统和制作的曲库,该点歌系统中使用的曲库是未经许可擅自非法复制、销售的、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受著作权人委托管理并依法享有曲库音乐影音作品权利的卡拉0K影音伴唱音乐作品,严重侵害了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投诉所涉及非法复制、销售侵权卡拉OK影音音乐作品的数量较大,根据公安部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版权局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云南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并及时通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要求配合协查。经周密调查,掌握情况后,12月6日下午,云南省“扫黄打非”办召集该省版权局、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了具体查处方案。次日对昆明冠联展开了执法检查。
19113个影音作品涉嫌侵权
现场检查和对被投诉入初步问讯结果表明:在昆明冠联所查获的服务器10块硬盘内共存储有19113个影音音乐作品,且均为数字化影音音乐作品,文件总尺寸为2211.58GB。每个独立作品画面左上角均可见“海媚”标识和海媚相关广告,以及作品原标识。昆明冠联不能出示任何证明其10块硬盘内所储存的19113个影音音乐作品合法复制授权证明。经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供的13334首授权曲目清单比对,其中有5650个音乐作品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音乐作品相同。10块硬盘内存储的19113个影音音乐作品,文件总尺寸为2211.58GB,以每张光盘650MB容量计算,约合3484张光盘容量;以每张光盘700MB容量计算,约合3235张光盘容量。其中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音乐作品相同5650个音乐作品以每张光盘650MB容量计算,约合991张光盘容量;以每张光盘700MB容量计算,约合920张光盘容量。冠联为证明其音乐作品的来源,提供了其与福建福州联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州联航科技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所约定的“甲方保证所供产品无版权争议、非侵权盗版”不能被视为授权证明,不能证明其服务器中所储存包括与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音乐作品相同5650个音乐作品的全部19113个音乐作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或是已经授权的复制品。
经查,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自2005年至今已在云南省境内近30家KTV营业场所提供了该曲库,非法复制涉案数额已达到“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数量,云南省版权局及时向公安部门移交了此案,由公安部门做进一步侦察。12月9日,公安部门正式对涉案的昆明冠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彭丹和员工张某实施了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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