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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搜狐网网络短信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即短信作者傅战备经济损失10万元;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首页刊登48小时致歉声明——
2005年1月,傅战备将自己创作的情书短信合集《我们俩》一书的内地专有使用权授予金华市金魔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一年。此后,金魔方公司与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建立合作页面,将《我们俩》中的短信上载以供用户浏览、使用。
书中收录傅战备所写的190条短信,每条短信旁边皆标有搜狐网站供用户下载的短信代码。《我们俩》一书出版发行时,封面也注明了“搜狐sohu.com人气最旺的情书短信”等字样。
但合作期满后,傅战备多次登录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发现仍可查阅到其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并可下载至手机,下载资费标准为0.2元/条。短信作者傅战备于是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余万元。
“免费”午餐不免费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搜狐互联网公司自2006年3月起,未经原告许可,通过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向公众传播涉案190条短信,未署名、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法院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傅战备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短信维权一案,因为是当下流行创作作品形式,加之起诉标的大,所以在社会上备受关注。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熊建华律师认为,“对搜狐而言,合同期满后仍使用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即使不侵犯傅战备的著作权,也侵犯了金魔方的著作权。在这一案中,无论谁主张权利,搜狐的侵权行为都成立。”熊建华律师指出,网站忽视著作权人权益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未经权利人授权或已过授权期限,或超越授权范围;将未经授权的作品分若干次上传至网上;故意规避法律法规,以BBS形式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等,侵权方式不胜枚举。熊建华律师对《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说,事实上,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刑事、民事、行政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可是很多网站却仍然存在侵权现象,说明相关单位和企业法律意识和知识都很薄弱。
取证难制约
网络知识产权维护
网络知识产权取证难等问题是很多原创作者诉讼侵权网站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由于网络自身特点,在海量转载情况下,很难十分严格地保护版权,每个人都是多重身份,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性。面对侵权行为,结合技术手段进行搜索、追踪,但即便有了技术等支持,侵权取证过程仍很漫长。如果走到诉讼这一步,牵扯周期会很长,人力、物力等诉讼成本会很高,要说真的为争一口气并不容易。”一数字出版人颇感无奈地说。
据了解,调查取证过程中,要通过公证人员对侵权网页做证据保全,而且必须前期取证,以免对方得知后删除相关证据,这一点相对于传统媒体要困难很多。遇到一些数据库类的网站就更麻烦,他们一般采取会员制方式,取得证据前必须购买相应的准入账号,有时一个侵权事件要追踪一两年,人力、时间上的付出让人颇感疲惫。
熊建华律师告诫权利人,如果作品权利人权益受到侵权时,要注意调查取证,取得确凿证据,特别是要把侵权主体调查清楚。对于网站侵权者,可以通过各地工商局网站查询网站备案情况;也可以通过信息产业部的相关网站查IP、ICP地址或通过英文网站查询国际域名。因为真正维护自身著作权毕竟是较专业的问题,可以求助有经验的学者、律师给予必要的帮助。
同时,对于连自己的名称、地址、电话都不敢写、联系方式是电邮的网站,熊建华律师认为,这类信用很差的网站要格外注意。对这些网站,发现侵权后,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和行政部门举报;对于合法的网站侵权,可以先保全证据,进行公证,然后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网络维权应
建立“立体屏障”
那么,著作权人如何才能有效保证其自身权利不受侵害呢?
熊建华律师提醒说,作为作品的权利人,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传播。在作品出版、发表、或在网上传播时,可以在作品的后面写上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声明或联系方式;如果与有关机构、网站签署许可协议时,应该注意载明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时间、能否转让第三方使用、许可使用的费用等。
记者了解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其主要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著作人的权益,是为了保证艺术创作、原创作品的旺盛与丰富。无论是传统的报纸、期刊、图书等传播载体,还是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内容才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而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来自丰富多彩、源源不断的内容。但是,相比传统媒体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版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还处在初级阶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四个层面制定细则,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这里既有内容方面,也有技术方面;既有日常维权,也有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处理措施,覆盖了网络维权的各个领域,构成了网络维权的立体屏障。
熊建华律师强调,只有重点打击侵权者,才能有效保护作品原创人的利益,才能在社会上形成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他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发点是平衡著作权人、服务提供商和作品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虽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可以更加细化。
比如,服务提供商将其他网友转载的、存储在其公共空间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发布在其网站重要位置,著作权人发现后告知网站删除,网站根据“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删除了这条信息。但是由于发布在网站的重要位置,由于“通知和删除”简便程序的延时性,这条信息的传播范围和传播影响在删除时已经扩大,甚至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显然,这样的“通知和删除”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力度较小。
他对记者说,网站未经权利人允许而擅自使用其内容的事情早已有之,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尽早妥善解决,必将阻碍我国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问题的解决也绝非一方之力所能为之,如何让网络带给我们真正的合法信息共享?应该在主管部门、网络从业者、权利人等多方共同努力下建立起人人受益的网络环境。(作者 李雪昆)
2005年1月,傅战备将自己创作的情书短信合集《我们俩》一书的内地专有使用权授予金华市金魔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一年。此后,金魔方公司与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建立合作页面,将《我们俩》中的短信上载以供用户浏览、使用。
书中收录傅战备所写的190条短信,每条短信旁边皆标有搜狐网站供用户下载的短信代码。《我们俩》一书出版发行时,封面也注明了“搜狐sohu.com人气最旺的情书短信”等字样。
但合作期满后,傅战备多次登录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发现仍可查阅到其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并可下载至手机,下载资费标准为0.2元/条。短信作者傅战备于是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余万元。
“免费”午餐不免费
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搜狐互联网公司自2006年3月起,未经原告许可,通过搜狐网站短信频道向公众传播涉案190条短信,未署名、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法院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傅战备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短信维权一案,因为是当下流行创作作品形式,加之起诉标的大,所以在社会上备受关注。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熊建华律师认为,“对搜狐而言,合同期满后仍使用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即使不侵犯傅战备的著作权,也侵犯了金魔方的著作权。在这一案中,无论谁主张权利,搜狐的侵权行为都成立。”熊建华律师指出,网站忽视著作权人权益的情况,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未经权利人授权或已过授权期限,或超越授权范围;将未经授权的作品分若干次上传至网上;故意规避法律法规,以BBS形式上传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等,侵权方式不胜枚举。熊建华律师对《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说,事实上,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刑事、民事、行政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可是很多网站却仍然存在侵权现象,说明相关单位和企业法律意识和知识都很薄弱。
取证难制约
网络知识产权维护
网络知识产权取证难等问题是很多原创作者诉讼侵权网站时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由于网络自身特点,在海量转载情况下,很难十分严格地保护版权,每个人都是多重身份,增加了版权保护的复杂性。面对侵权行为,结合技术手段进行搜索、追踪,但即便有了技术等支持,侵权取证过程仍很漫长。如果走到诉讼这一步,牵扯周期会很长,人力、物力等诉讼成本会很高,要说真的为争一口气并不容易。”一数字出版人颇感无奈地说。
据了解,调查取证过程中,要通过公证人员对侵权网页做证据保全,而且必须前期取证,以免对方得知后删除相关证据,这一点相对于传统媒体要困难很多。遇到一些数据库类的网站就更麻烦,他们一般采取会员制方式,取得证据前必须购买相应的准入账号,有时一个侵权事件要追踪一两年,人力、时间上的付出让人颇感疲惫。
熊建华律师告诫权利人,如果作品权利人权益受到侵权时,要注意调查取证,取得确凿证据,特别是要把侵权主体调查清楚。对于网站侵权者,可以通过各地工商局网站查询网站备案情况;也可以通过信息产业部的相关网站查IP、ICP地址或通过英文网站查询国际域名。因为真正维护自身著作权毕竟是较专业的问题,可以求助有经验的学者、律师给予必要的帮助。
同时,对于连自己的名称、地址、电话都不敢写、联系方式是电邮的网站,熊建华律师认为,这类信用很差的网站要格外注意。对这些网站,发现侵权后,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门和行政部门举报;对于合法的网站侵权,可以先保全证据,进行公证,然后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网络维权应
建立“立体屏障”
那么,著作权人如何才能有效保证其自身权利不受侵害呢?
熊建华律师提醒说,作为作品的权利人,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传播。在作品出版、发表、或在网上传播时,可以在作品的后面写上作品权利人的权利声明或联系方式;如果与有关机构、网站签署许可协议时,应该注意载明作品权利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时间、能否转让第三方使用、许可使用的费用等。
记者了解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后,其主要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著作人的权益,是为了保证艺术创作、原创作品的旺盛与丰富。无论是传统的报纸、期刊、图书等传播载体,还是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内容才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而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来自丰富多彩、源源不断的内容。但是,相比传统媒体相对成熟和完善的版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还处在初级阶段。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从四个层面制定细则,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保护用来说明作品权利归属或者使用条件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建立处理侵权纠纷的“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这里既有内容方面,也有技术方面;既有日常维权,也有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处理措施,覆盖了网络维权的各个领域,构成了网络维权的立体屏障。
熊建华律师强调,只有重点打击侵权者,才能有效保护作品原创人的利益,才能在社会上形成创新、进取的社会风尚。他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发点是平衡著作权人、服务提供商和作品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虽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可以更加细化。
比如,服务提供商将其他网友转载的、存储在其公共空间的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发布在其网站重要位置,著作权人发现后告知网站删除,网站根据“通知与删除”简便程序删除了这条信息。但是由于发布在网站的重要位置,由于“通知和删除”简便程序的延时性,这条信息的传播范围和传播影响在删除时已经扩大,甚至已经造成恶劣影响。显然,这样的“通知和删除”对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力度较小。
他对记者说,网站未经权利人允许而擅自使用其内容的事情早已有之,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尽早妥善解决,必将阻碍我国互联网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问题的解决也绝非一方之力所能为之,如何让网络带给我们真正的合法信息共享?应该在主管部门、网络从业者、权利人等多方共同努力下建立起人人受益的网络环境。(作者 李雪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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