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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中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形态之一,它既是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又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知识产权资源。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一提到版权保护,首先联想到对盗版等侵权行为的惩戒,很少考虑作为国家或民族知识产权资源的宏观版权保护问题。加入WTO,对我国出版业来说,既可以消除一些发达国家长期对我国实行的歧视性贸易,推动我国出版业管理和技术的创新,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升产业的生产力水平,同时也面临国外出版商对我国出版业市场、版权等出版资源争夺等方面的挑战。
一、加入WTO之后我国版权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
加入WTO后我国版权资源的宏观保护将面临以下问题。
1.外商依靠强大的资本直接占有我国版权资源。
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加入WTO之后,发达国家以自由贸易为由可从发展中国家获得市场、资源和利润。在出版领域表现为通过强大的经济实力占有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资源,反过来又以此占有其市场。据悉,一些国外出版商已经开始依靠其强大的资本买断我国一些著名作家的著作权,以此达到占有我国版权形态知识产权资源的目的。大家知道,一些著名作家的作品多是不朽之作,可以供几代人阅读,是十分宝贵的知识产权资源,其市场价值之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不加以有效保护,届时中国人将要从国外购买本属于中国的版权产品。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2.国外资本的渗透间接占有我国的版权资源。
除上述外,国外资本还以渗透的方式实现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占有。例如,法国的阿歇特、美国的McGraw-Hill、德国的Springer等国外出版商已经参与了我国《世界时装之苑》、《商业周刊》(中文版)、《工业工程管理》等期刊的出版,以此实现对我国版权资源的部分占有。这方面的例子还很多。在通过渗透方式占有我国知识产权资源的资本中,既有国外出版业的资本,也有出版业以外的资本。另一方面,国外出版商利用我国的一些作者和驻中国的办事机构,针对我国的市场需求组织策划图书选题,在境外出版之后,又将版权卖给我国,不仅形成对我国知识产权资源的占有,还对我国的出版物市场形成竞争。
3.国外出版商根据我国的需求输出版权遏制我国某些版权产品的开发。
加入WTO之后,我国版权资源保护面临的另一个挑战表现在,国外出版商根据我国的需求输出其某些版权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我国在该领域中版权产品的开发,这实际上是一种版权形态知识产权资源的“隐性”流失。目前已有一些中小学英语教材、若干学科的研究生教材以合作出版的形式进入我国教材市场,对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版权产品开发形成冲击。
二、加入WTO之后我国版权宏观保护策略
本文提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加强对我国版权形态的知识产权的宏观保护,不是指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或关税壁垒的手段来保护,而是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在WTO规则的框架内,采用经济的和市场的手段并通过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来实现对我国版权资源最大限度的保护。
1.提高版权的保护水平。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版权保护法制体系,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与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同时,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也需要大力加强。
(1)提高版权使用费标准。
著作权使用费是著作者劳动的物质报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党和政府倡导的方针。提高著作权持有人的物质报酬,不仅可以鼓励作者的创造性,而且可以防止版权资源的流失。国外资本之所以能够买断我国某些知名作家作品的使用权,主要就是给权利人以丰厚的物质报酬。当然,我们倡导提高著作权的使用费必须贯彻“优质优价”的市场原则和价值规律,而不是搞“一刀切”。这样才能实现对重点作品的重点保护。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与过去执行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相比,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已有很大提高,并且变指令性付酬标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在实施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体现“合同优先”、“优质优价”的原则。这为我国版权宏观保护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当然,对版权资源的保护,除了政策之外,还取决于对政策的贯彻实施以及所需的经济实力。
(2)加大对盗版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盗版等侵权行为是版权资源宏观保护的大敌,前不久查办的《辞海》被盗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必须加大对盗版的打击力度。
(3)加强版权的集体管理和社会管理,充分保护著作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的集体管理或社会管理可以解决著作权持有人个人难以实现其版权保护等问题。据报道,著名音乐作品《喜洋洋》被拍卖,就是由于著作权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被迫采取的消极性措施。版权的集体管理或社会管理不仅有助于版权资源的保护,还有助于版权资源的深度开发,使版权的附属权得到充分挖掘,从而使版权资源的价值得到延伸和充分利用,著作权人也从中得到更多的益处。
2.对于重点项目实施重点保护工程。
我国一些著名作家的作品作为宝贵的民族知识产权资源,由于其数量大,价值高,对于一个出版社来说,在版权资源保护中因经济实力差难以同国外资本竞争。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实施重点保护工程,如建立专门的基金等,对这些重点作品进行重点保护,防止这些宝贵的知识产权资源流失。这种保护是符合WTO协议规则的。
3.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要增加宏观保护意识。
在版权贸易中,著作权人和出版社不要只顾眼前利益,对那些具有重要价值的重量级版权产品一般不要让国外出版商买断版权,而只是卖给其有限的重印权和翻译权,并且限其在购买国发行销售。在合作出版中,要强调外商在我国境外销售,不要让外商瓜分国内的市场。在版权引进方面,不仅要考虑图书的直接经济效益,更应注重引进图书对我国科技和经济建设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注重从发达国家引进那些反映高新技术的出版物的版权。这样既可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又可保护我国在某些领域版权产品的开发,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
一、加入WTO之后我国版权资源保护面临的问题
加入WTO后我国版权资源的宏观保护将面临以下问题。
1.外商依靠强大的资本直接占有我国版权资源。
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加入WTO之后,发达国家以自由贸易为由可从发展中国家获得市场、资源和利润。在出版领域表现为通过强大的经济实力占有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资源,反过来又以此占有其市场。据悉,一些国外出版商已经开始依靠其强大的资本买断我国一些著名作家的著作权,以此达到占有我国版权形态知识产权资源的目的。大家知道,一些著名作家的作品多是不朽之作,可以供几代人阅读,是十分宝贵的知识产权资源,其市场价值之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不加以有效保护,届时中国人将要从国外购买本属于中国的版权产品。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2.国外资本的渗透间接占有我国的版权资源。
除上述外,国外资本还以渗透的方式实现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占有。例如,法国的阿歇特、美国的McGraw-Hill、德国的Springer等国外出版商已经参与了我国《世界时装之苑》、《商业周刊》(中文版)、《工业工程管理》等期刊的出版,以此实现对我国版权资源的部分占有。这方面的例子还很多。在通过渗透方式占有我国知识产权资源的资本中,既有国外出版业的资本,也有出版业以外的资本。另一方面,国外出版商利用我国的一些作者和驻中国的办事机构,针对我国的市场需求组织策划图书选题,在境外出版之后,又将版权卖给我国,不仅形成对我国知识产权资源的占有,还对我国的出版物市场形成竞争。
3.国外出版商根据我国的需求输出版权遏制我国某些版权产品的开发。
加入WTO之后,我国版权资源保护面临的另一个挑战表现在,国外出版商根据我国的需求输出其某些版权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我国在该领域中版权产品的开发,这实际上是一种版权形态知识产权资源的“隐性”流失。目前已有一些中小学英语教材、若干学科的研究生教材以合作出版的形式进入我国教材市场,对我国在这些领域的版权产品开发形成冲击。
二、加入WTO之后我国版权宏观保护策略
本文提出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加强对我国版权形态的知识产权的宏观保护,不是指采取行政干预的手段或关税壁垒的手段来保护,而是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在WTO规则的框架内,采用经济的和市场的手段并通过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来实现对我国版权资源最大限度的保护。
1.提高版权的保护水平。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版权保护法制体系,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特别是与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形势还不相适应。同时,版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也需要大力加强。
(1)提高版权使用费标准。
著作权使用费是著作者劳动的物质报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党和政府倡导的方针。提高著作权持有人的物质报酬,不仅可以鼓励作者的创造性,而且可以防止版权资源的流失。国外资本之所以能够买断我国某些知名作家作品的使用权,主要就是给权利人以丰厚的物质报酬。当然,我们倡导提高著作权的使用费必须贯彻“优质优价”的市场原则和价值规律,而不是搞“一刀切”。这样才能实现对重点作品的重点保护。1999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与过去执行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相比,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已有很大提高,并且变指令性付酬标准为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以指导性为主,在实施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体现“合同优先”、“优质优价”的原则。这为我国版权宏观保护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当然,对版权资源的保护,除了政策之外,还取决于对政策的贯彻实施以及所需的经济实力。
(2)加大对盗版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盗版等侵权行为是版权资源宏观保护的大敌,前不久查办的《辞海》被盗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必须加大对盗版的打击力度。
(3)加强版权的集体管理和社会管理,充分保护著作权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的集体管理或社会管理可以解决著作权持有人个人难以实现其版权保护等问题。据报道,著名音乐作品《喜洋洋》被拍卖,就是由于著作权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而被迫采取的消极性措施。版权的集体管理或社会管理不仅有助于版权资源的保护,还有助于版权资源的深度开发,使版权的附属权得到充分挖掘,从而使版权资源的价值得到延伸和充分利用,著作权人也从中得到更多的益处。
2.对于重点项目实施重点保护工程。
我国一些著名作家的作品作为宝贵的民族知识产权资源,由于其数量大,价值高,对于一个出版社来说,在版权资源保护中因经济实力差难以同国外资本竞争。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实施重点保护工程,如建立专门的基金等,对这些重点作品进行重点保护,防止这些宝贵的知识产权资源流失。这种保护是符合WTO协议规则的。
3.著作权人和出版单位要增加宏观保护意识。
在版权贸易中,著作权人和出版社不要只顾眼前利益,对那些具有重要价值的重量级版权产品一般不要让国外出版商买断版权,而只是卖给其有限的重印权和翻译权,并且限其在购买国发行销售。在合作出版中,要强调外商在我国境外销售,不要让外商瓜分国内的市场。在版权引进方面,不仅要考虑图书的直接经济效益,更应注重引进图书对我国科技和经济建设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注重从发达国家引进那些反映高新技术的出版物的版权。这样既可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又可保护我国在某些领域版权产品的开发,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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