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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的发展

发布时间:2007-09-19 来源:出版科学(http://www.cbkx.com/) 作者:杨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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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知识产权,如今已到了信息时代,作为精神财富的智力成果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更加突出。知识财产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前提是,必须在法律上首先确认知识财产的所有人即权利主体,确认哪些智力成果可以取得这种产权,确认智力成果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这种产权,等等。除了明晰产权,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竞争还要求公开、公平与公正,这也需要有关产权法律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就是调整人们在智力成果生产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并建立一套产权设置程序,用法律形式把知识形态的智力成果定格为“知识产权”,使之成为社会财产的构成部分,从而解决智力成果作为商品流通的问题。在今天全球化的经济结构中,知识产权法律作为最基础的市场规则之一,其作用只有通过强制惩罚侵权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威慑力量来实现。因此,如今的知识经济更需要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的保障。
    版权的客体是由作者脑力劳动所创造,为版权法所确认,并受版权法保护的一定形态的知识产品。其属性是它符合独创性(原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性。侵害版权属性之一,都应视为侵权。不同的利益方对于版权法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有的人或团体片面要求或曲解版权法,使它仅仅反映自身私利,则有悖于版权法利益平衡的原则和宗旨。版权法不仅应该保护权利人的私权利益,而且要求维护私有权利与公众权益之间的平衡。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努力方向,是使版权保护能够有效体现和维护具有精神创造力的人们的根本利益,促进文化事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和繁荣。只有文化生产力得到了提高和发展,才会使人民群众得到更多更好的精神和物质产品,才会使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物质文化需求得以满足。版权保护涉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娱乐、教育科研以及网络服务、PC软件信息业等众多领域,因此,版权产业就在相当意义上反映着以这些领域为代表的科技含量高、经济发展迅速的先进生产力。做好版权工作,是保护民族创新精神、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作为知识产权的版权制度,对激励创新、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科技文化进步及其产权有序流转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时也日益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WTO的基本原则中,权利人应谨记:尽管有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等原则,但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国民待遇原则处于比最惠国待遇原则更突出的位置。因为国民待遇原则对处理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是有效的。当然,权利人要继续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版权的司法保护工作,在防止侵权、反仿造、反假冒、反盗版方面做有效的工作。
    首先,改善版权保护的人文环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部门,版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行政,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且,执法者要依法行政并协调因创作和利用科学、文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其次,使出版社或出版集团逐步成长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最终走上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出版和版权产业体制。再次,立足国内版权保护,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树立我国版权产业界的良好形象,方能推动和发展我国对外文化科学和经济的交流与合作。版权保护所倡导和弘扬的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道德理念,本身就是中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核。不优化投资软环境而奢谈吸引外来优秀文化成果,岂非缘木求鱼!最后,要加强版权人的自我保护措施。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关知识产权版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就为鉴定盗版侵权性质及程度和执法工作可操作性提供了明确的依据。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将成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动指南。
  
  (作者单位:湖北长江出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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