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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西欧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的大量脍炙人口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随之开始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问题。1878年,由法国大作家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
在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史上,与《伯尔尼公约》同样具有重要地位的另一国际性版权公约是《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UCC)。《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制定,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签订的主要原因是美国这个欧洲作品的最大使用国,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二战后,美国成为比较发达的国家,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发展,使之需要受到国际性版权保护,但美国又不愿加入由英法等欧洲国家主导的《伯尔尼公约》,以逃脱保护欧洲国家特别是英、法等国作品的责任。此时美国要大量出版欧洲作品,但美国却没有多少作品被欧洲国家使用。因此,在美国要求下,国际组织于1952年主持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
40年之后,中国正式成为以上两个版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这个过程既顺利,又充满了一定的曲折。1978年12月,结束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内乱,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1979年4月,中央政府提出要“尽快着手,草拟版权法。”这是因为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发展科学、教育和文化,需要优秀的科学和文学艺术作品的大量创作和广泛传播。同时,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需要广泛地开展对外的科技和文化交流,这两者都需要发挥版权法的促进和规范作用。
然而,版权法的起草经历了长达10年的时间,其中有过许许多多的争论。有意思的是,其中最大的一次争论不是关于国内问题的,而是有关涉外问题。这正好反映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在版权法草案1987年稿征求意见时;有几个部门提出,如果按照1987年稿立法和加入国际公约,外国科技书刊的引进将遇到困难,中国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将会受影响,因此“建议推迟制定版权法和暂不参加国际版权公约”。但是早在1985年,中国政府就召开了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讨论会议。该会议认为,为了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引进大量的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信息,中国应当加入国际版权公约。
为了慎重起见,1988年12月20日至24日,国务院法制局专门召开了版权立法可行性研讨会。最后,研讨会取得一致意见:应加快版权立法工作,使中国的版权法尽早出台。这给当时中国要不要出台版权法的各种争论划上了句号。
在版权法的起草过程中,需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如何把国际版权公约的原则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始终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通过多次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意见,从立法到执法,中国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找恰当的结合点。
制定版权法,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实现对外版权关系正常化,这是中国当时的鲜明立场。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公布,该法第二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里采取了国际上通用的地域原则和互惠原则,表明了中国对实现对外版权关系正常化的积极态度。
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前夕,中国有关负责人再次表示,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是肯定的,但是要有一个“发展过程”、一个“调整期”。
中国版权法开始实施后,加入版权国际公约的问题自然要提上日程。1991年9月,中国版权代表团前往日内瓦和巴黎,就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问题,分别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教科文组织进行了磋商。对方均表示,中国以自己的版权法为基础加入这两个版权国际公约没有问题,而且过渡期可以考虑采取变通办法(如延长过渡期等)。至此,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道路已经明朗,没有障碍,就看何时启动了。
中国的对外版权关系主要是对美国的关系。因为中国使用外国有版权的作品主要是美国的作品。进入新时期以来,最早对中国提出版权保护问题的便是美国。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从1991年2月开始。谈判几经周折,相持不下。1992年1月17日,第8轮谈判在华盛顿举行,双方签署了《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此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国做出了某些承诺和让步,这既是从全局需要出发,又是向国际公约的要求靠拢。实际上,中美备忘录的签署,促使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时间比预期提前了。
1992年5月27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决定中国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议案。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加入两个国际版权公约的议案。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机构代表和常驻巴黎教科文组织代表,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递交了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申请书。1992年7月1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出《伯尔尼公约140号通知》,宣布中国已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并享有该《公约》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该《公约》将于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于1992年10月9日发出通知,宣布《世界版权公约》将于1992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与国际版权公约的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是一致的。不仅如此,中国国务院早在1992年9月25日专门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就中国著作权法中个别与国际版权公约相比不尽一致或不尽明确之处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保证有关的外国作品在中国受到充分保护。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版权事业起步比较晚。中国1990年9月颁布著作权法,1991年6月开始实施,一年零四个月之后,国际版权公约在中国开始实施。当中国开始起草版权法时,全世界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了本国的版权法。可以说,中国用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一些国家用几十年甚至一百多年的时间走完的路程。
为了有效履行国际版权公约,中国在加入以上两个版权国际公约之后的1993年4月,又加入了录音制品公约,为中国的录音制品在国外获得法律保护,也为国外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在我国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特别是在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的规定完全一致。一系列事实表明,在版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中国正以实际行动向国际规范靠拢。
背景资料
(一)版权保护中国大事记(1991-2007)
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实行。1991年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施行。
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9月25日,为适应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新要求,国务院颁发《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分别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2月,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诞生;4月30日起,中国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成员国;7月,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2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审理著作权案件作出司法解释。
1994年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1995年2月26日,经过长达20个月的谈判,中美两国代表在北京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签署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美著作权纠纷。
1996年12月2日-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外交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当选为会议副主席。
1997年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8年9月22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式成立。
1999年1月6日,北京市版权局对一家因销售盗版制品的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拒绝交纳罚款,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著作权行政处罚案;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0月25日,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
2003年3月26日-28日,第三次全国版权局长会议在重庆召开,这次会议提出版权保护要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2004年,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对外宣布,将在适当的时候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2005年初,中国开展了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的论证工作,深入研究了中国加入两个条约的利弊以及中国法律制度如何与其相衔接的方案。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
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二)中国版权法律及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7月1日)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4月25日)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992年9月30日)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5年3月1日)
(三)中国目前加入了哪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中国积极参加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在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尼泊尔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记者 冯建华)
在版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史上,与《伯尔尼公约》同样具有重要地位的另一国际性版权公约是《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UCC)。《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制定,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该公约签订的主要原因是美国这个欧洲作品的最大使用国,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二战后,美国成为比较发达的国家,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发展,使之需要受到国际性版权保护,但美国又不愿加入由英法等欧洲国家主导的《伯尔尼公约》,以逃脱保护欧洲国家特别是英、法等国作品的责任。此时美国要大量出版欧洲作品,但美国却没有多少作品被欧洲国家使用。因此,在美国要求下,国际组织于1952年主持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
40年之后,中国正式成为以上两个版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这个过程既顺利,又充满了一定的曲折。1978年12月,结束了长达十年的“文化大革命”内乱,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1979年4月,中央政府提出要“尽快着手,草拟版权法。”这是因为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发展科学、教育和文化,需要优秀的科学和文学艺术作品的大量创作和广泛传播。同时,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需要广泛地开展对外的科技和文化交流,这两者都需要发挥版权法的促进和规范作用。
然而,版权法的起草经历了长达10年的时间,其中有过许许多多的争论。有意思的是,其中最大的一次争论不是关于国内问题的,而是有关涉外问题。这正好反映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特点。在版权法草案1987年稿征求意见时;有几个部门提出,如果按照1987年稿立法和加入国际公约,外国科技书刊的引进将遇到困难,中国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将会受影响,因此“建议推迟制定版权法和暂不参加国际版权公约”。但是早在1985年,中国政府就召开了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讨论会议。该会议认为,为了促进中外文化交流和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引进大量的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信息,中国应当加入国际版权公约。
为了慎重起见,1988年12月20日至24日,国务院法制局专门召开了版权立法可行性研讨会。最后,研讨会取得一致意见:应加快版权立法工作,使中国的版权法尽早出台。这给当时中国要不要出台版权法的各种争论划上了句号。
在版权法的起草过程中,需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其中,如何把国际版权公约的原则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始终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通过多次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意见,从立法到执法,中国有关方面一直在寻找恰当的结合点。
制定版权法,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实现对外版权关系正常化,这是中国当时的鲜明立场。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公布,该法第二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里采取了国际上通用的地域原则和互惠原则,表明了中国对实现对外版权关系正常化的积极态度。
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前夕,中国有关负责人再次表示,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是肯定的,但是要有一个“发展过程”、一个“调整期”。
中国版权法开始实施后,加入版权国际公约的问题自然要提上日程。1991年9月,中国版权代表团前往日内瓦和巴黎,就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问题,分别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教科文组织进行了磋商。对方均表示,中国以自己的版权法为基础加入这两个版权国际公约没有问题,而且过渡期可以考虑采取变通办法(如延长过渡期等)。至此,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道路已经明朗,没有障碍,就看何时启动了。
中国的对外版权关系主要是对美国的关系。因为中国使用外国有版权的作品主要是美国的作品。进入新时期以来,最早对中国提出版权保护问题的便是美国。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从1991年2月开始。谈判几经周折,相持不下。1992年1月17日,第8轮谈判在华盛顿举行,双方签署了《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此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国做出了某些承诺和让步,这既是从全局需要出发,又是向国际公约的要求靠拢。实际上,中美备忘录的签署,促使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时间比预期提前了。
1992年5月27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提请审议决定中国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议案。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加入两个国际版权公约的议案。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机构代表和常驻巴黎教科文组织代表,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和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递交了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申请书。1992年7月1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出《伯尔尼公约140号通知》,宣布中国已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并享有该《公约》附件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权利,该《公约》将于1992年10月15日在中国生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于1992年10月9日发出通知,宣布《世界版权公约》将于1992年10月30日在中国生效。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现行著作权法与国际版权公约的原则和主要条款基本是一致的。不仅如此,中国国务院早在1992年9月25日专门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就中国著作权法中个别与国际版权公约相比不尽一致或不尽明确之处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保证有关的外国作品在中国受到充分保护。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版权事业起步比较晚。中国1990年9月颁布著作权法,1991年6月开始实施,一年零四个月之后,国际版权公约在中国开始实施。当中国开始起草版权法时,全世界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有了本国的版权法。可以说,中国用十多年的时间走完了一些国家用几十年甚至一百多年的时间走完的路程。
为了有效履行国际版权公约,中国在加入以上两个版权国际公约之后的1993年4月,又加入了录音制品公约,为中国的录音制品在国外获得法律保护,也为国外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在我国寻求法律保护提供了基本依据。特别是在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的规定完全一致。一系列事实表明,在版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中国正以实际行动向国际规范靠拢。
背景资料
(一)版权保护中国大事记(1991-2007)
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时实行。1991年10月1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施行。
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9月25日,为适应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新要求,国务院颁发《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分别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2月,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诞生;4月30日起,中国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成员国;7月,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2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审理著作权案件作出司法解释。
1994年6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1995年2月26日,经过长达20个月的谈判,中美两国代表在北京就知识产权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签署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这是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美著作权纠纷。
1996年12月2日-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外交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当选为会议副主席。
1997年1月28日,国家版权局发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8年9月22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式成立。
1999年1月6日,北京市版权局对一家因销售盗版制品的公司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拒绝交纳罚款,北京市版权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著作权行政处罚案;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侵权。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10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0月25日,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
2003年3月26日-28日,第三次全国版权局长会议在重庆召开,这次会议提出版权保护要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
2004年,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对外宣布,将在适当的时候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国际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2005年初,中国开展了加入“国际互联网条约”的论证工作,深入研究了中国加入两个条约的利弊以及中国法律制度如何与其相衔接的方案。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决定。
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递交加入书;6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二)中国版权法律及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年7月1日)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4月25日)
·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1992年9月30日)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2005年3月1日)
(三)中国目前加入了哪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中国积极参加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公约和条约,在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尼泊尔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记者 冯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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