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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美牙科商标纠纷败诉,其实际控制人荣长根需向自然人何威返还商标使用费等总计人民币410万元。
资料显示,华美牙科主要从事口腔医疗服务、义齿加工生产和口腔医疗器械销售,荣长根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4年3月28日,董事长荣长根的个人独资企业——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签订《商标独家使用许可合同》,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获得“华美”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许可使用费为400万元人民币和300万股金华华美医院股份。随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董事长何威向荣长根支付了400万元。
2015年11月,荣长根无偿将上述“华美”注册商标从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转让至华美牙科,华美牙科成为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2016年1月17日,华美牙科再次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签订了合同,许可金华华美美容医院在“医院、整形外科”服务类别中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及所取得的“华美”近似商标。何威同意以其在金华华美美容医院持有的300万股股份作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对价,同时与华美牙科签订了转让协议。
2016年10月21日,华美牙科表示,由于何威一直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双方决定于签订《终止协议》。约定金华华美及其下属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并更名;华美牙科向何威退还商标使用费400万元,否则华美牙科将承担50万元违约金及何威由此产生的追索债权的费用。
自然人何威称其已停止使用商标,并完成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并已通过书面方式函告被告,要求华美牙科或荣长根退还400万元商标使用费。
华美牙科表示,公司在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何威仍未完全停止使用“华美”注册商标,未达到《终止协议》所约定的退款条件,从而引起纠纷。
2016年12月21日,何威上诉,要求冻结华美牙科以及荣长根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月17日,法院判决荣长根返还何威商标使用费等总计人民币410万元,如荣长根未按期履行,应加付10万元,且何威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华美牙科称,本次还款义务将由荣长根个人履行,公司不存在对本次诉讼涉案款项承担偿还的风险,预计公司账户将于近日内予以解冻。
资料显示,华美牙科主要从事口腔医疗服务、义齿加工生产和口腔医疗器械销售,荣长根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014年3月28日,董事长荣长根的个人独资企业——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签订《商标独家使用许可合同》,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获得“华美”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许可使用费为400万元人民币和300万股金华华美医院股份。随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董事长何威向荣长根支付了400万元。
2015年11月,荣长根无偿将上述“华美”注册商标从都江堰华美牙科门诊部转让至华美牙科,华美牙科成为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
2016年1月17日,华美牙科再次与金华华美美容医院签订了合同,许可金华华美美容医院在“医院、整形外科”服务类别中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及所取得的“华美”近似商标。何威同意以其在金华华美美容医院持有的300万股股份作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对价,同时与华美牙科签订了转让协议。
2016年10月21日,华美牙科表示,由于何威一直未履行股权转让义务,双方决定于签订《终止协议》。约定金华华美及其下属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美”注册商标并更名;华美牙科向何威退还商标使用费400万元,否则华美牙科将承担50万元违约金及何威由此产生的追索债权的费用。
自然人何威称其已停止使用商标,并完成金华华美美容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并已通过书面方式函告被告,要求华美牙科或荣长根退还400万元商标使用费。
华美牙科表示,公司在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何威仍未完全停止使用“华美”注册商标,未达到《终止协议》所约定的退款条件,从而引起纠纷。
2016年12月21日,何威上诉,要求冻结华美牙科以及荣长根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月17日,法院判决荣长根返还何威商标使用费等总计人民币410万元,如荣长根未按期履行,应加付10万元,且何威有权一并申请执行。
华美牙科称,本次还款义务将由荣长根个人履行,公司不存在对本次诉讼涉案款项承担偿还的风险,预计公司账户将于近日内予以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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