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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湖北省武汉杨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杨森公司)申请注册的“杨森”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美国强生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所作的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8181447号“杨森”商标,由杨森公司于2010年4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无菌罩布(外科用)、缝合材料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强生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12年10月,商标局作出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系强生公司拥有的第914077号“杨森”商标,申请注册日为1995年3月,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
随后,强生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表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强生公司子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西安杨森公司)在先商号权。
2014年3月,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杨森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杨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了该公司相关营业登记、税务登记、许可证照、荣誉证书、媒体报道、合同、发票、“杨森”商标在其他类别上的注册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杨森公司系创新技术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杨森”经过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熟知,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与杨森公司已经形成特定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西安杨森公司“杨森”商号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森公司的诉讼主张。
杨森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8181447号“杨森”商标,由杨森公司于2010年4月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0类无菌罩布(外科用)、缝合材料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强生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2012年10月,商标局作出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系强生公司拥有的第914077号“杨森”商标,申请注册日为1995年3月,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商品上。
随后,强生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并表示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强生公司子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西安杨森公司)在先商号权。
2014年3月,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杨森公司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杨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了该公司相关营业登记、税务登记、许可证照、荣誉证书、媒体报道、合同、发票、“杨森”商标在其他类别上的注册证书等证据,用以证明杨森公司系创新技术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杨森”经过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熟知,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与杨森公司已经形成特定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西安杨森公司“杨森”商号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森公司的诉讼主张。
杨森公司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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