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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中国老牌黄金”鱼目混珠,“中国黄金”维权告捷

发布时间:2016-10-1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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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人在经营金店时使用“中国老牌黄金”标识,并销售带有“中国老牌黄金”产品标签的黄金、白银等首饰商品,是否对“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权利人构成侵权?为此,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春荣金店(下称上海春荣金店)的经营者李春标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之久的商标侵权纷争。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即判令李春标停止侵犯涉案“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2万元。

  对簿公堂

  据了解,2011年3月,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艺术品、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上,核准注册了两件“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系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被许可使用涉案商标,并被授权对侵犯涉案“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起诉、投诉及举报。

  2014年7月,福建省莆田市民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民友公司)向李春标出具《中国老牌黄金授权加盟委托书》,授权李春标在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德都路世纪联华一楼使用其“中国老牌黄金”字号及核准注册在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银饰品等商品上的“老”商标,并授权李春标经营民友公司相关产品或在自购合格产品上使用“老”商标。获得民友公司的授权后,李春标于同年9月设立了上海春荣金店(个体工商户),主营首饰、工艺品零售及维修业务。

  2015年,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以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为由,将上海春荣金店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海春荣金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2015年12月,上海春荣金店注销。今年2月,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申请变更上海春荣金店的经营者李春标作为该案被告。4月1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该案一审期间,李春标辩称,涉案商标违反了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被宣告无效;其经营的上海春荣金店使用的“中国老牌黄金”标识系经民友公司授权合法取得,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可要求其增加区别性标识,但无权禁止其使用被授权商标;同时,在涉诉后其已对上海春荣金店进行了整改,去掉了“中国”二字,已停止了侵权行为;另外,其经营上海春荣金店没有利润,且因经营不善在该案诉讼期间已注销。综上,李春标主张其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有果

  经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商标通过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二者形成了紧密的联系;民友公司的企业字号并非“中国老牌黄金”,并不对“中国老牌黄金”这一字号享有权利,因此也无权授权李春标进行使用;同时,李春标在经营活动中未规范使用“老”商标,其使用的“中国老牌黄金”标识中“老”系以图形表示显著性较弱,部分使用方式又与“牌”字形成词组修饰黄金,进一步削弱了显著性,而“中国”与“黄金”字样则以较大的字号位于“老”图形、小字号的“牌”两边,显著性较强,系涉案标识的主要部分,与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即“中国黄金”文字、读音完全相同;另外,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有消费者因他人使用与李春标一致的“中国老牌黄金”标识而产生了实际混淆。

  综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春标对外销售的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其在店铺装潢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销售的商品亦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春标停止侵犯涉案“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7.2万元。

  李春标不服上述一审判决,随后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7月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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