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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他人注册同名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发布时间:2016-07-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毛立国
标签: 康熙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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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档电视谈话类娱乐节目,《康熙来了》凭借知性、风趣的风格“俘获”了众多观众的“芳心”。然而当《康熙来了》在停播之际,该节目制作方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就浙江省自然人黄成志申请注册在手提包等商品上的“康熙来了”商标,与后者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展开了一场商标争夺。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出的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被诉裁定。

  “康熙”制包起纠纷

  据了解,《康熙来了》首播时间为2004年1月,由中天公司制作并发行,“康熙”二字分别取自蔡康永和徐熙娣两位主持人姓名的第二个字。今年1月14日,该节目停播。

  该案争议商标为第12058589号“康熙来了”商标,由黄成志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7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手提包、旅行包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中天公司引证其在先注册的两件“康熙来了”商标,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8505682号“康熙来了”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8505683号“康熙来了”商标,两商标均由中天公司于2010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分别被核准使用在第41类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录像带制作、文娱活动、娱乐等服务与第9类光盘、唱片、磁带、录像带、录音带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提包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及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中天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将“康熙来了”商标在手提包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并具有了一定影响。综上,商评委认为中天公司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并据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中天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中天公司系“康熙来了”知名娱乐节目和商标名称的创立者和合法所有者,且在我国成功树立了“康熙来了”商标的知名品牌形象。另外,两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图文结构及构图组成近乎相同,两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系恶意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引证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应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依法禁止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综上,商评委所作的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多起案件引关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康熙来了》为中天公司设立的一档娱乐节目,并于2010年申请注册了两引证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为2013年1月,晚于该节目播出时间及两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且该节目通过网络媒体等宣传,构成知名商品及服务的特有名称。黄成志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前,基于《康熙来了》节目的知名度,应当推定其知晓中天公司该节目的存在,但其仍然选择完全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由于商标标识相同以及各自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在的一定关联性,客观上亦将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中天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从而引起混淆误认。在未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不正当利用《康熙来了》节目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损害了中天公司拥有的“康熙来了”作为知名商品及服务特有名称的在先权利。

  法院同时认为,黄成志在明知他人在先知名电视节目名称的前提下,仍然注册与其文字和设计完全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其行为应当受到限制。

  据此,一审法院撤销了商评委所作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从《星光大道》到《非诚勿扰》再到《中国好声音》,综艺节目屡陷商标纠纷,并引发广泛关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尹腊梅表示,综艺节目名称遭遇商标纠纷屡见不鲜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视节目的功能越来越多元化,有娱乐的功能,也同时带有其他的例如教育、婚介、法律服务、为他人推销等功能;当综艺节目在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之间、单纯的文娱目的和其他商业目的之间产生了摇摆和跨界,其竞争行为的合理边界就变得模糊,从而在竞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二是电视节目的引进导致的中外文标识之间的商标争议。除了自创综艺节目外,很多热播的综艺节目系从境外所谓的模式公司获得,通过购买所谓的模式版权,将节目名称汉化之后在国内播出,这又引出因节目名称的外文标识和中文标识之间的对应关系导致的纠纷。模式公司的外文名称汉化为中文之后,二者之间是否唯一对应,这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问题一旦复杂,权利边界就不清晰,至少在发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纠纷自然难免。

  那么作为综艺节目制作、发行方,应如何避免综艺节目名称与注册商标“撞衫”?尹腊梅认为,首先应重视商标检索和申请,在推出节目前在节目的功能所可能涉及的服务类别上进行商标检索,如果已有他人注册了同名商标,那么需要考虑是否更换名称,或者通过许可受让等方式获得节目名称的使用权,如果尚未有他人在相关类别上注册该商标,那么就应积极申请注册商标;其次,对我国的商标理论和实践也要充分关注,由于商标类似的认定问题十分突出,商标分类表上可能不类似但最后被司法实践认为是类似的情况也很多,这就需要节目制作方不仅要考虑商标注册分类表的指引,而且还要密切关注相关理论和动态,将可能被认为与自己节目相关的类别尽量都去注册;第三,要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地开展竞争,如果相关类别上已经有他人注册了相关商标,或者存在知名商品或服务名称,那么就不要去采取“搭便车”等“食人而肥”的方式来抢夺这个标识,毕竟,比节目名称更重要的,是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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