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近日,浙江省宁波商密网公司董事长孙佳恩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下发的“我就喜欢”商标注册证。孙佳恩说道:“这意味着商密网公司与美国麦当劳公司之间历时近两年的马拉松式商标异议案暂告一段落。”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12808560号“我就喜欢”商标,由商密网公司于2013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监督、诉讼服务等服务上。
2014年10月,美国麦当劳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我就喜欢”不予核准注册。主要理由为,其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拥有第3584490号“I‘MLOVIN’IT”商标及第5237863号“我就喜欢”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并且上述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美国麦当劳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被异议商标的获准注册和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淡化异议人的驰名商标。
商密网公司则辩称,美国麦当劳公司的引证商标“I‘MLOVIN’IT”“我就喜欢”商标并未达到驰名状态,其无权行使跨类保护,商密网更不存在复制、摹仿、翻译美国麦当劳公司驰名商标的行为。而且美国麦当劳公司仅仅把“I‘MLOVIN’IT”作为普通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使用,与商密网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属于不同类别,商密网公司没有违反“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商标局经调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我就喜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美国麦当劳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37863号“我就喜欢”商标、第3584490号“I‘MLOVIN’IT”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餐馆、咖啡馆、餐馆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商标局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12808560号“我就喜欢”商标,由商密网公司于2013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监督、诉讼服务等服务上。
2014年10月,美国麦当劳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我就喜欢”不予核准注册。主要理由为,其在第43类餐厅、咖啡馆等服务上拥有第3584490号“I‘MLOVIN’IT”商标及第5237863号“我就喜欢”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并且上述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美国麦当劳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被异议商标的获准注册和使用,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真实来源产生混淆,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淡化异议人的驰名商标。
商密网公司则辩称,美国麦当劳公司的引证商标“I‘MLOVIN’IT”“我就喜欢”商标并未达到驰名状态,其无权行使跨类保护,商密网更不存在复制、摹仿、翻译美国麦当劳公司驰名商标的行为。而且美国麦当劳公司仅仅把“I‘MLOVIN’IT”作为普通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使用,与商密网公司申请注册的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属于不同类别,商密网公司没有违反“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
商标局经调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我就喜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美国麦当劳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37863号“我就喜欢”商标、第3584490号“I‘MLOVIN’IT”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餐馆、咖啡馆、餐馆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据此,商标局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