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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豆捞”商标权属之争待解

发布时间:2016-02-02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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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炉聚炊欢呼处,百味消融小釜中。”农历二十四节气之一的“大寒”过后,我国很多地区气温骤降。这场“寒流”掀起了火锅餐饮行业的又一股“热潮”,而在“火爆”于火锅市场长达10余年之久的新派海鲜火锅代表“澳门豆捞”,目前却面临着核心商标或被撤销的风险。

  日前,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判决,法院认定“澳门豆捞”商标实质上未取得有别于其核定使用的餐饮服务内容的其他含义,缺乏其作为商标注册所需的固有显著性,据此一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澳门豆捞”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裁定。

  至此,“澳门豆捞”的品牌拥有者浙江凯旋门澳门豆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Macao Doulao,下称澳门豆捞公司)在餐饮服务上使用长达10余年之久的品牌名称,面临着商标专用权保护或将失守的法律风险与现实尴尬。


  招致争议

  据了解,澳门豆捞公司创建于1998年10月,是一家以经营连锁餐饮为主的集团公司,下辖澳门豆捞连锁酒店、澳门豆捞食品、澳门豆捞物流等产业,业务范围涵盖餐饮、食品加工、娱乐、金融、科技等多个领域。据悉,上述业务均系围绕着“澳门豆捞”餐饮连锁核心业务而开展。历经10余年的发展,秉承着“勤捞人生真美味”的文化理念,澳门豆捞公司完成了从始创“澳门豆捞”火锅品牌,到目前拥有近300家连锁分店的餐饮巨头的转变。

  据悉,“捞”系澳门的一种时尚休闲美食,“豆捞”一词取自“都捞”的谐音,“豆捞”蕴含“大家一起都来捞,捞财捞宝捞运道”之意;关于“豆捞”的由来,还有一种解释系取自读音相近的英文单词“Dollar”。

  澳门豆捞公司分别于2009年11月与2010年12月提出第7807426号“澳门豆捞及图”商标与第8956088号“澳门豆捞MACAODOULAO及图”商标(下统称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分别于2012年7月与2014年3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均为餐厅与养老院等。

  2014年5月22日,澳门豆捞公司申请注册的上述两件系争商标,被安徽省蚌埠豆捞世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Dollor Sega,下称豆捞世家公司)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豆捞世家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为:系争商标中的“澳门”系我国特别行政区的地名,“豆捞”系起源于香港、澳门地区的一种特定火锅品种,也叫“香港火锅”或“澳门火锅”,系为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将其注册使用于餐饮服务上仅直接表示餐饮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体现出的对含有本商品通用名称或含有地名等的商标的限制,不应鼓励含有上述因素商标的注册,否则对社会公众有失公平。


  权属待定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澳门豆捞公司于1998年在浙江省成立,2004年开始使用“澳门豆捞”字号与商标,下辖多家子公司,其“澳门豆捞”连锁餐饮分店已覆盖我国多个省市,并在我国设立数百家连锁分店。澳门豆捞公司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对其“澳门豆捞”火锅或餐饮进行了全方位的广告宣传,获得了“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服务名牌企业”等多项荣誉。同时,系争商标由“澳门豆捞”文字及图形等构成,与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简称“澳门”存在一定区别,且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此外,豆捞世家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澳门豆捞”为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

  据此,商评委认为经过澳门豆捞公司长期使用及广泛宣传,系争商标已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澳门豆捞公司之间形成了较为密切的联系,相关公众易将其与澳门豆捞公司联系在一起,进而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据此,商评委认定豆捞世家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成立,遂裁定系争商标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豆捞世家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商标由“澳门豆捞”文字及图形等构成,与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简称“澳门”存在一定区别,且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经过澳门豆捞公司的长期使用,系争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澳门豆捞公司之间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据此,法院认定系争商标的标志主要部分“澳门豆捞”本身虽然含有“澳门”这一地名,但还含有其他元素,其整体与作为行政区划地名的“澳门”存在较大区别,且经过澳门豆捞公司的长期使用已获得其他含义,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而对于“澳门豆捞”是否属于一种地方餐饮的通用名称,法院认为不能完全依据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判断,而应结合餐饮领域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和该领域的相关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一审法院指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在相关已生效行政判决中认定:“‘豆捞’是人们对当今流行于香港、澳门地区的一种海鲜火锅的简称,也叫‘香港火锅’或‘澳门火锅’。”根据该判决的认定,“澳门豆捞”虽然比“豆捞”多出限定语“澳门”,但鉴于“豆捞”这一火锅品种的别称包括“澳门火锅”,故即便加上该限定语后,“澳门豆捞”并未实质上取得有别于该类餐饮服务内容的其他含义,故仍然缺乏其作为商标注册所需的固有显著性。

  此外,法院认为,商评委以系争商标的标志本身虽然缺乏显著性,但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予以注册的逻辑,与其以豆捞世家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系争商标为餐饮行业的通用名称的认定存在矛盾之处。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维持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责令商评委针对豆捞世家公司就系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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