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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三星”胜诉韩国“三星”十年跨国商标诉争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15-01-15 来源:扬州晚报 作者:
标签: 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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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起“三星”,很多人自然会想到韩国三星电子,而在电梯行业,尤其是扬州人,则更熟悉“三星电梯”。昨日,记者获悉,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电子”)因对三星电梯注册使用商标产生异议,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三星电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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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三星电梯商标有异议

  韩国三星电子要求撤销审核

  “这起纠纷最早源于2006年,当初我们申请的‘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的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后。”昨天,三星电梯董事长施凤鸣告诉记者,因为当时三星电梯与德国AEC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从德国进口零部件,所以公司就注册了“AEC THREE STARS”的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梯、自动梯、升降设备等商品上。“当时的图形商标是我自己设计的,因为之前的商标是黑字白底,我就考虑变换一下,采用白字黑底,没想到就这么一改,被韩国三星电子盯上了。”

  不久后,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于2009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这场商标保卫战就此打响。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认为,三星电子在中国大陆持续使用“三星”“SAMSUNG”商标多年,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而三星电梯所注册的异议商标与三星电子的驰名商标以及引证商标,在商标使用上构成高度近似商标。

  “说简单点,就是对方认为我们申请的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摹仿,抄袭其椭圆形要素,要撤销我们的商标注册。”施凤鸣表示,三星电子不做电梯,而三星电梯做了30多年电梯,且各自在不同领域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并存格局,根本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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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星电子异议遭拒

  三星电梯和商标委员会成被告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既然核准注册,当然有理由不能轻易撤销。”施凤鸣告诉记者,三星电子从2009年、2012年都提出异议,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为,虽然三星电梯“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的商标与“三星SAMSUNG”商标均含有“三星”文字,但三星电梯早就注册了三星THREE STARTS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基本一致,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最终裁定三星电梯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也就是核准我们的‘AEC三星AEC THREE STARS及图’商标注册成功。”

  三星电子不服,不久后,就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三星电梯一起告上了法庭。

  “北京中院依然判定对方败诉。”施凤鸣介绍,三星电梯创立于1986年,并且早在1998年就注册了“三星 THREE STARTS及图”的商标,而韩国三星集团虽然很知名,却在1999年才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注册商标。

  “当时没想到用‘三星’会与韩国三星针锋相对。”施凤鸣透露,最初他想的名字是“福禄寿”电梯,后来改成“三星”,就是指福禄寿三星,图个吉祥。

  最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三星电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名词解释】

  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就是驳回你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先申请和注册了与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一件商标从递交申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书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其间要经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过程。实质审查就是审查商标有无在先相同近似,审查员如果找到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证据材料,会将其附在商标驳回通知书的附页上,供申请人参考。

  【争议焦点】

  椭圆图形组合

  为三星电子独有?

  三星电子依然不服判决,于今年年初上诉到北京市高院。

  北京高院认为,商标近似,是指年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商标的使用情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使用者的主管状态等影视,综合判定,不能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同时,北京高院认为,三星电子主张“三星”“SAMSUNG”在中国有较高知名度,认为三星电梯商标对其椭圆图形要素的恶意摹仿,但是“三星”“SAMSUNG”在中国的知名度不及于第7类电梯等商品。椭圆图形并非三星电子依法单独享有专用权的商标,且三星电梯的商标与三星电子商标包含的椭圆图形并非完全一致。

  最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三星电子以此主张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缺乏依据,这场品牌商标保卫战以三星电子败诉划上句号。

  三星电梯三星电子 商标之争时间表

  1998年 1月20日

  三星电梯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三星 THREE STARTS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1999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

  1999年6月17日

  三星电子提交“三星 SAMSUNG及图”商标,2001年7月1日被核准注册。

  2006年7月5日

  三星电梯向商标局提交“AEC三星 AEC THREE STARS及图”商标,经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2009年

  三星电子提出异议。

  2011年12月14日

  商标局做出《“三星 AEC THREE STARS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三星电子不服上述裁定,提出复审申请。

  2013年5月20日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认定:三星电梯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两者已经形成相对稳定的并存格局,被异议商标属于商标的合理延伸保护,被异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9月16日

  三星电子将商标评审委员会、三星电梯告上北京中院一审。2013年12月20日,北京中院判决,维持原先裁定。

  2014年1月5日

  三星电子上诉于北京高院。2014年6月17日,北京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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