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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商标官司打到北京高院 终审裁定:“富春喜满客”不准用于饭店

发布时间:2014-09-28 来源:扬州晚报 作者:屠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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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扬州富春饮服集团有限公司拿到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行政判决书,终审驳回扬州“富春喜满客”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的上诉,其部分商标门类被驳回,这标志着“富春”打赢首个通过高院终审的商标争议案。

  3个字之差

  富春商标维权3年多

  “富春”与“富春喜满客”,3个字之差,同样作为餐饮企业,扬州富春饮服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这个商标可能造成市场误认,3年多来,一直在进行商标维权。

  “富春喜满客是一家饭店,除字号挂着这5个字外,2010年还获准注册了第43类商标,我们于2010年12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2013年4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扬州通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明显熟知富春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恶意模仿和明显傍借的主观故意,最终裁定部分驳回富春喜满客的商标。”扬州富春饮服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办公室主任陈毓向记者介绍。

  “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核定撤销"富春喜满客"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自助餐馆、饭店、快餐馆、汽车旅馆、酒吧、茶馆等与富春近似的服务,保留"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也就是说对方的商标被部分驳回。”陈毓说。

  对方不服

  北京高院一锤定音

  随后,扬州通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维持原裁定。

  2014年3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0954号关于第6887888号“富春喜满客”商标争议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富春喜满客”与“富春”均为纯文字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二者在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上均较为相近,且“富春喜满客”与“富春”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最终判决通发公司上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一方

  我还有“客满喜春富”

  从2010年12月到2014年9月,这个维权工作总算告一段落,“这是我们保留的3年多间我们为富春商标争议留存的材料和来回寄送材料的快递包装和部分快递单。”陈毓拿出近半米高的材料介绍,这只是富春商标维权的其中一个案子,从2005年至今,先后有17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异议、争议案,以及13个向全国各地工商部门投诉并处理的侵权案。

  拿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陈毓感到非常高兴,“扬州通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商标证将被收回,他们将不能在饭店招牌上打出富春喜满客的字样。”

  随后,记者联系到扬州通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伟,他表示,“我注册商标时是合法的,能否继续使用可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裁定,即便不能挂富春喜满客的招牌,我还有"客满喜春富"的字号,只要不标注注册商标,我也可以挂。”

  业内人士

  相关机构有提醒义务

  对此,扬州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傍名牌式地注册商标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一件特别折腾的事,通常劳民伤财、得不偿失。

  “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说,核查商标是静态的,而企业在使用商标时却是动态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非常容易判断。国家《商标法》规定,商标即便在三个月公告期后被核准,也存在5年的争议期,这就给了原商标人维权的权利。”杭静分析,扬州通发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提及的“客满喜春富”字号,如果为横排,也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中国的文字从左向右和从右向左的排列都可以读,即便用了这个字号,原商标人仍旧可以维权。”

  不少商标业内人士介绍,商标事务的代理机构在注册商标时有义务提醒当事人不要注册带有争议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后,当事人不清楚这一情况,代理机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事件中,富春作为引证商标注册时可能本身存在漏洞,商标中的类似群组没有在初期申报时进行注册,导致后期的商标注册得以钻了空子。”律师认为,富春喜满客在注册时突出“富春”在先,商标评审委员会给予部分保护算是留了情面,“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对于商标恶意注册有明确界定。”

  新闻链接

  扬州最早“傍名牌”案

  同光年间,正当谢馥春在扬州红红火火如日中天的时候,一批小香粉店相继开张,清末民初多达50余家。为防假冒,当时主持店里业务的谢箴斋便用五只竹筒为商标,放在柜台上,名曰“五桶为记”,象征五路财神临门,大吉大利。

  由于当时还没有什么商标法,你用“五桶”我也用“五桶”,扬州城里一下子冒出许多“五桶”商标的香粉店来。无奈之下,谢箴斋便向江都县府告状。县知事一番调查之后,遂下令各家停止使用谢馥春的“五桶”商标,谢箴斋随即用黑漆木牌,绘上红色“五桶为记”的商标,将木牌与谢馥春香粉老铺的招牌并列于店堂南北两侧。

  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几天之内,扬州城里又一下子冒出13家谢馥春香粉铺来。万般无奈之下,谢箴斋一张状子告到北洋政府,直到民国四年大理院才作出裁决:任何店家不得冒用“谢馥春”店号。裁决之后,有些店家依旧不肯改弦更张,于是大理院派员到扬州查封了所有的冒牌“谢馥春”。谢箴斋打赢了轰动一时的远东商标第一案,这也可算扬州最早的“傍名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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