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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股份与自然人索俪榕的商标权纠纷一案近日有了最新进展。
7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索俪榕所诉商标侵权行为事实不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对此,昨日(7月3日),原告代理律师刘凯向记者表示,原告将提起上诉。
“友阿”二字惹官司
友阿股份于今年2月8日公告,公司接到长沙中院传票等资料,河北邯郸市人索俪榕以友阿股份未经其许可,将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6年12月7日获得的“友阿”注册商标作为公司“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等旗下商场字号,以及 “友阿微购”、“玩购友阿”APP应用,“友阿股份”股票简称,并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核准的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使用,且用作相同或近似类别服务的广告宣传,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友阿股份立即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立即停止“友阿”用于网络购物、股票简称及广告宣传活动,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并承担此次案件的诉讼费用。
近日,友阿股份代理律师金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供了友阿股份更早使用“友阿”简称的证据,“这个简称的使用,其实是早于索俪榕的注册的,虽然原告注册 友阿 商标是在2004年3月份,被告成立的确是在其申请注册之后的2004年7月,但被告的母公司成立于2000年。2004年被告成立后,就承继了其母公司的所有零售百货业务,这实际上也承继了 友阿 的品牌,虽然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是不知道的,品牌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并没有被割断。”
原告律师称将继续上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们感到非常意外。”索俪榕的代理律师刘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认定,第35类商标中“推销(替他人)”项目应该包含商品的零售与批发,但是在这次的判决中,其当事人主张对“友阿”商标在该项目中保护的诉求并没有得到认定,“我们尊重但并不代表我们认可这个判审结果,我们还是会选择向省高院上诉。”
刘凯还表示,除了上诉,索俪榕还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友阿超市、友阿百货。
“我们认为对方的目的是很明显的,应该就在于高额的商标转让费。”友阿股份的代理律师金笑表示,上诉是对方的权利,但如果原告在一审判决出来以后还打算继续使用“友阿”商标,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问题出现,有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在这次案件审判里面,法院已经认定了 友阿 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特有服务名称。在这种明知的情况下,还要继续使用的话,我觉得会有问题。”
金笑还向记者透露,索俪榕虽然是在2004年3月份申请注册的“友阿”商标,但索俪榕曾于2004年10月份在长沙注册成立了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这个事实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点是成立一家公司要选址、验资等,这说明索俪榕应该是在2004年甚至更早的时候已经来到了长沙,她是知道被告 友阿 简称知名度的;第二点是她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所以我们认为她是一个行业内的人,她是非常懂商标的。”
7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索俪榕所诉商标侵权行为事实不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
对此,昨日(7月3日),原告代理律师刘凯向记者表示,原告将提起上诉。
“友阿”二字惹官司
友阿股份于今年2月8日公告,公司接到长沙中院传票等资料,河北邯郸市人索俪榕以友阿股份未经其许可,将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于2006年12月7日获得的“友阿”注册商标作为公司“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等旗下商场字号,以及 “友阿微购”、“玩购友阿”APP应用,“友阿股份”股票简称,并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核准的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上突出醒目使用,且用作相同或近似类别服务的广告宣传,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友阿股份立即停止侵权,立即拆除其店面中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立即停止“友阿”用于网络购物、股票简称及广告宣传活动,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并承担此次案件的诉讼费用。
近日,友阿股份代理律师金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提供了友阿股份更早使用“友阿”简称的证据,“这个简称的使用,其实是早于索俪榕的注册的,虽然原告注册 友阿 商标是在2004年3月份,被告成立的确是在其申请注册之后的2004年7月,但被告的母公司成立于2000年。2004年被告成立后,就承继了其母公司的所有零售百货业务,这实际上也承继了 友阿 的品牌,虽然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是不知道的,品牌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并没有被割断。”
原告律师称将继续上诉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我们感到非常意外。”索俪榕的代理律师刘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认定,第35类商标中“推销(替他人)”项目应该包含商品的零售与批发,但是在这次的判决中,其当事人主张对“友阿”商标在该项目中保护的诉求并没有得到认定,“我们尊重但并不代表我们认可这个判审结果,我们还是会选择向省高院上诉。”
刘凯还表示,除了上诉,索俪榕还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设友阿超市、友阿百货。
“我们认为对方的目的是很明显的,应该就在于高额的商标转让费。”友阿股份的代理律师金笑表示,上诉是对方的权利,但如果原告在一审判决出来以后还打算继续使用“友阿”商标,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的问题出现,有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在这次案件审判里面,法院已经认定了 友阿 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特有服务名称。在这种明知的情况下,还要继续使用的话,我觉得会有问题。”
金笑还向记者透露,索俪榕虽然是在2004年3月份申请注册的“友阿”商标,但索俪榕曾于2004年10月份在长沙注册成立了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这个事实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点是成立一家公司要选址、验资等,这说明索俪榕应该是在2004年甚至更早的时候已经来到了长沙,她是知道被告 友阿 简称知名度的;第二点是她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是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所以我们认为她是一个行业内的人,她是非常懂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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