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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美国苹果电子关于1984058号图形商标的异议主张,支持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关于1984058号图形商标取得一定知名权应予以注册的上诉主张成立。这意味着,红苹果图形标志在第9类产品“闭路电视监视器”的商标注册将正式进入公告领证程序。
在商标纠纷上,美国的这只“苹果”不仅仅是砸中了“红苹果”,还砸中的多家企业。美国苹果公司如此执着于商标维权,还要源自1978年他在商标侵权上跌过大跟头,之后苹果公司在全球各地发起了维护自己商标的举措。
据新民周刊《郁闷苹果》一文中表述:“2011年12月对于‘苹果’来说实在是背。先是美国和澳大利亚分别否决了‘苹果’提出的对三星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禁售令,然后是‘苹果’在中国内地诉深圳唯冠侵权iPad商标而一审败诉;与此同时,欧盟宣布对‘苹果’及5家全球主要的电子图书出版商展开反垄断调查,调查它们是否共谋限制电子图书市场的竞争;还有德国判决‘苹果’侵犯摩托罗拉移动的专利而禁止进口多款‘苹果’产品……苹果公司曾在世界范围内起诉各种涉嫌商标或专利侵权的企业,连学校和咖啡馆都不能幸免。而对于本身供应链企业暴露出的污染和血汗工厂等问题,‘苹果’的表现却显得暧昧。这一次,在全球维权失利的‘苹果’,应该要反思一下自己的傲慢了。”
同样,苹果公司与浙江红苹果公司十年商标异议案在终审判决中亦未能如其所愿。
案情回顾
一波三折 十年纠缠
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电子监控系统工程设计、监控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于一体的科技型企业。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终审判决书所述:2001年9月24日,浙江红苹果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984058号图形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闭路电视监视器”。
2002年11月,红苹果图形商标被获准注册,按程序进入公告期。在公告期内,美国苹果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红苹果商标图案与苹果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苹果”图形商标非常近似,认为是抄袭摹仿,属于近似商标,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苹果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极为相似,侵犯了苹果公司对“苹果图形”享有的著作权;引证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性近似,在实际使用中会误导公众;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有明显恶意,等等。
浙江红苹果公司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一、浙江红苹果公司主要从事电子监控系统工程设计、监控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安装服务一体化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创新发展取得多项荣誉。二、被异议商标由浙江红苹果公司独创,不存在对引证商标的抄袭、模仿。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用途及销售渠道上完全不同,不会发生混淆。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且浙江红苹果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五类证据。
2010年5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0]第08912号《关于第1984058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08912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红苹果公司不服该裁定,又于2010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08912号裁定,发回重审。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正式开庭审理,2011年6月,法院做出了维持商评委裁定的判决。
2011年8月红苹果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苹果电子的异议主张,支持红苹果图形标志在第9类闭路电视监视器的商标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表示:在本案中,引证商标(美国苹果商标)权利人苹果公司系在全世界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制造商,经过多年的使用,引证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但是,本院同时注意到,被异议商标自2001年9月24日商标局收到注册申请开始到2010年5月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08912号裁定为止,经历了近10年,其间浙江红苹果公司持续使用被异议商标,并获得了多项荣誉,例如在2004年获得“知名品牌”、在2005年获得“杰出民族品牌”、在2007年获得“十大民族品牌”、在2006年1月获得“中国安防知名品牌”等。此外,浙江红苹果公司在复审程序及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了大量的商标使用证据,其中包括诸多最终用户的证明。
上述证据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虽然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时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后,被异议商标已经通过大量使用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起到了商标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原审判决及第08912号裁定对被异议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及获得相关荣誉的证据未予足够考虑,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浙江红苹果公司关于被异议商标取得一定知名度应予注册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目前,尚未得到苹果公司对此案提出再上诉的官方消息。
蚍蜉撼大树 从红苹果商标争议案获胜看安防企业如何维权
这场关于两个苹果的商标争议案终审判决是以红苹果公司的获胜作为结局。在长达10页的终审判决书上,还浸透着红苹果公司10年艰辛维权路。针对本次商标纠纷案及终审判决结果,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伟平接受了慧聪安防网的采访。就笔者提出的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是否意味着此案就此结案的疑问,王伟平表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基本上就最终判决,败诉方很难启动再审程序,即使苹果公司再提起上诉,赢的几率也不大。”笔者经过多方辗转未能联系上美国苹果公司相关负责人及其代理律师,因此美国苹果公司一方会不会就此判决再提起上诉便不得而知。
而浙江红苹果公司在这场商标争议案中的获胜对于中国安防行业来说有着不同凡响的意义,因为他可以成为我国安防企业在将来商标及品牌维权上的典范和借鉴。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商标维权战,为什么红苹果公司宁愿坚持十年也不愿放弃?“商标、产品外观专利、软件代码等知识产权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企业的软实力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资产。这也是红苹果这么多年来一直坚持没有放弃这场商标纠纷的根本原因。”王伟平这样解答了笔者的疑问。
王伟平还表示,这场官司不仅仅只是红苹果的胜利,他希望更多的中国企业能做这样的维权。我国的商标保护法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红苹果的成功案例也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借鉴。这十年的商标纠纷给王伟平最大的感受便是对商标更加重视。“这个胜利的成果不是个人的而是整个行业的。对于安防行业来说,绝大多数企业的商标管理是不专业的,有的甚至没有商标管理。往往等到问题发生的时候,企业才会开始考虑商标维权。‘商标’是企业财富的一部分,企业急需建立系统的商标管理。”
据介绍,十年中,红苹果公司逐步规范了一系列公司的商标、专利的管理维护制度;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监控和维护企业已有的商标和专利;重新认识和学习了商标法,并对红苹果主要的系列的商标进行了更大范围的保护措施;对公司独有的产品外观设计、软件等都申请了专利保护;提高了商标侵权的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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