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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某服饰公司以国际知名商标“登喜路”注册公司字号,并销售标有“登喜路”商标的商品,被英国“登喜路”商标合法持有人告上法庭。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无锡登喜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登喜路”字样进行生产、销售、宣传等经营活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登喜路”商标合法持有人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下称邓希尔公司)成立于1893年,是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之一,主要从事皮具、服装、眼镜等领域的生产和销售商业活动。
2003年10月,原无锡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改为无锡登喜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针织内衣、羊毛衫、纺织服装等的加工销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又以董事身份在香港注册了英国登喜路公司。据查,无锡登喜路公司在其专卖店的营业招牌、厂房显要位置及其公司网站上突出标示“登喜路服饰”字样,同时以对外宣称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的方式生产、销售其商品,并在其商品上标注“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无锡登喜路公司制造”的字样。
2005年1月,邓希尔公司代理人在无锡登喜路公司的专卖店、河北某购物广场等购买了标有“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无锡登喜路公司”字样的衬衫,在其开具的收据上也有“登喜路”等相关字样。同时,北京某公证处对无锡登喜路公司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并记载,页面上均显示有“登喜路公司”字样,且在显要位置注明无锡登喜路公司是英国登喜路公司在亚太地区总代理等内容。2005年7月11日,无锡中院受理了这起跨国商标使用纠纷案。
无锡登喜路公司则认为其没有使用登喜路公司的企业名称,香港注册的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的只是“bebalcan”牌产品的销售、开发,并且产品的英文注册商标是“bebalcan”,没有使用登喜路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锡登喜路公司将与“登喜路”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使公众产生误认,这种行为侵犯了邓希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无锡登喜路公司以对外宣称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的方式生产、销售其商品,并在其商品上标注“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无锡登喜路公司制造”的字样。该行为主观意图上具有较明显的“傍名牌”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登喜路”商标合法持有人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下称邓希尔公司)成立于1893年,是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知名企业之一,主要从事皮具、服装、眼镜等领域的生产和销售商业活动。
2003年10月,原无锡市某制衣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改为无锡登喜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针织内衣、羊毛衫、纺织服装等的加工销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又以董事身份在香港注册了英国登喜路公司。据查,无锡登喜路公司在其专卖店的营业招牌、厂房显要位置及其公司网站上突出标示“登喜路服饰”字样,同时以对外宣称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的方式生产、销售其商品,并在其商品上标注“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无锡登喜路公司制造”的字样。
2005年1月,邓希尔公司代理人在无锡登喜路公司的专卖店、河北某购物广场等购买了标有“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无锡登喜路公司”字样的衬衫,在其开具的收据上也有“登喜路”等相关字样。同时,北京某公证处对无锡登喜路公司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并记载,页面上均显示有“登喜路公司”字样,且在显要位置注明无锡登喜路公司是英国登喜路公司在亚太地区总代理等内容。2005年7月11日,无锡中院受理了这起跨国商标使用纠纷案。
无锡登喜路公司则认为其没有使用登喜路公司的企业名称,香港注册的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的只是“bebalcan”牌产品的销售、开发,并且产品的英文注册商标是“bebalcan”,没有使用登喜路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锡登喜路公司将与“登喜路”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使公众产生误认,这种行为侵犯了邓希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无锡登喜路公司以对外宣称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的方式生产、销售其商品,并在其商品上标注“英国登喜路公司授权、无锡登喜路公司制造”的字样。该行为主观意图上具有较明显的“傍名牌”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破坏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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