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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鼎鼎的德国默克公司居然“抢夺”新昌一民企的“康可”商标(本报2005年6月17日曾作报道),并且在国内连续使用“康可”商标达14年之久。为了真正拥有“康可”商标,默克公司两度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对该商标执行“死亡指控”。无奈之下,位于新昌的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奋起反击,向默克公司宣战,为了迫使其停止侵权,康可公司两次把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状告他们行政不作为。随后,该公司状告默克公司商标侵权……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默克公司侵犯了康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默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5万元。
“默克”明争不成,暗里使用“康可”商标
德国默克公司是一家已有300多年历史的国际著名化学及制药公司,1992年,该公司欲在其产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注明“康可”的中文商标,进入中国销售。“康可”是英文商标“Concor”的译名,但是“康可”牌中文商标早已被浙江省新昌县的一家企业注册在先,因而他们的申请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1995年,默克公司派代表到绍兴康可公司,希望受让该商标,被康可公司拒绝。
在申请和受让都不成功的情况下,默克公司选择了对注册商标进行“死亡指控”。1999年,默克公司以“康可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国家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然而,此申请又被驳回。
绍兴康可公司坐落在素有“胶丸之乡”之称的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早在1989年,该企业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康可”商标,1999年又续展注册。
2003年8月,康可公司收到了国家商标局的通知。默克公司再次通过代理机构对“康可”注册商标提出“死亡指控”。康可公司再次举证,证明该商标仍然存在。默克公司的申请再次失败。
2004年下半年,绍兴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出差杭州,去一家药店购买消炎药,一个意外的发现令他吃惊不小:一种叫富马酸比索洛尔片的药品竟然使用了“康可”商标,而该药品的生产厂家正是德国默克公司。随后,俞愈在上海、北京等地一些药店也发现有此药销售。
康可公司对此事展开了调查,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调查表明,德国默克公司一直在悄悄地使用“康可”商标,侵犯了康可公司的合法权利。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4年年底,绍兴康可公司委托北京律师,连续几次向德国默克公司提出严正警告,认为他们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行为。
协商未果愤而投诉,无奈陷入“连环”官司
德国默克公司收到绍兴康可公司的法律警告函后,委托律师和绍兴康可公司进行了多次接洽协商。
绍兴康可公司方面认为,绍兴康可公司拥有“康可”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其使用商品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5类,该商标保护使用的商品包括德国默克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康可”(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德国默克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和胶囊不属于类似商品,不致误导消费者,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同时又称,愿意本着友好的态度和绍兴康可公司就“康可”商标的使用、归属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协商。然而,几次谈判都是不欢而散。
让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不能忍受的是对方的傲慢态度以及报价。“在谈判时,他们根本不把我们放在眼里,认为有钱什么事情都能搞定。我们企业虽小,但尊严不容侵犯。”俞愈说,他们发来的一份类似收购“康可”商标的传真函,表示愿意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如同意这个报价,立即开始具体的谈判工作。
俞愈说:“这种报价带有侮辱性。现在注册一个商标所需要的程序性费用都要数千元,而‘康可’一个使用了十几年的老牌子,对方在很希望得到的情况下,开出这样的价格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这一协商就是半年,双方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诉人可以向被投诉人所销售或生产商品的所在地工商局投诉。为了反击,康可公司走访了北京、石家庄、上海、杭州等许多城市的药店,掌握了默克公司“康可”药在中国市场销量巨大的情况,然后以默克公司侵犯商标权向各地工商部门投诉。
在此过程中,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封存了在该市销售的康可药品。然而,在杭州的投诉却没得到任何书面答复。由于默克公司生产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在杭州销量较大,2005年3月,绍兴康可公司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商标侵权投诉书,要求立即停止默克公司在药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及其他文件、资料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中文“康可”商标,并销毁含有侵权内容的包装材料及文书资料。
然而,令俞愈想不到的是,这一投诉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2005年8月,该公司愤而起诉,一纸诉状递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把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认为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被告杭州市工商局的代理人辩称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的“康可”富马酸比索洛尔药品,确系德国默克公司生产,由广东省中山市的默克雅柏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分装。考虑到该药品是全国性销售的,经请示上级,由默克雅柏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工商局处理较为合适,遂于8月22日正式向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发函,并将材料一并移送该局。
3个月后,经杭州江干区法院判决,杭州市工商局一审败诉,法院判决责令杭州市工商局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2005年12月22日,杭州市工商局就康可公司投诉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在该函中称:“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和我局对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药品情况的调查,以及广东省工商局的复函,我们无法认定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面对工商局“无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答复”,俞愈憋着一股气。2006年3月,康可公司再次起诉杭州市工商局,认为工商局作出的答复有违程序,过于草率,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有包庇默克公司的嫌疑,要求撤销该答复。同年10月,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再次判决杭州市工商局败诉,撤销了该“答复”。
由于工商部门态度暧昧,使案件陷入困境。所幸的是,此事经新华社披露后,中央领导对此直接批示。2006年5月,国家工商局已明确表示,“康可”及图形注册商标是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45737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要求浙江省、广东省工商局进行调查处理。
艰难维权路终于“柳暗花明”
“康可牌商标经过我们16年的经营和积累,已具有较高的无形资产价值,我们决不轻言放弃,同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俞愈告诉记者。在继续起诉杭州市工商局的同时,与默克公司的商标纠纷案,他们决意一路走下去。
就在康可公司状告杭州市工商局期间,默克公司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康可”更名为“康忻”。
2006年年底,默克公司的“康可”包装全面停止使用,已经进入市场的原包装药品就地销毁,取而代之的是全新包装的“康忻”。
为了这桩官司,俞愈心力交瘁。“虽然默克公司已收兵,但10多年来的侵权有些不明不白,我们要让世人明白,世界500强的默克公司的确侵犯了我们的权利。”俞愈说。
2007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康可公司状告默克公司侵权一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默克公司生产的“康可”药品与康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胶囊同属第五类商品,属于相类似的商品;同时,默克公司使用的“康可”文字标识与康可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构成相近似。据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默克公司生产销售“康可”药品的行为侵犯了康可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判令默克公司赔偿康可公司经济损失15.5万元。(记 者 潘丽萍 首席记者 王家治)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默克公司侵犯了康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令默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5万元。
“默克”明争不成,暗里使用“康可”商标
德国默克公司是一家已有300多年历史的国际著名化学及制药公司,1992年,该公司欲在其产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注明“康可”的中文商标,进入中国销售。“康可”是英文商标“Concor”的译名,但是“康可”牌中文商标早已被浙江省新昌县的一家企业注册在先,因而他们的申请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1995年,默克公司派代表到绍兴康可公司,希望受让该商标,被康可公司拒绝。
在申请和受让都不成功的情况下,默克公司选择了对注册商标进行“死亡指控”。1999年,默克公司以“康可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国家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然而,此申请又被驳回。
绍兴康可公司坐落在素有“胶丸之乡”之称的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早在1989年,该企业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康可”商标,1999年又续展注册。
2003年8月,康可公司收到了国家商标局的通知。默克公司再次通过代理机构对“康可”注册商标提出“死亡指控”。康可公司再次举证,证明该商标仍然存在。默克公司的申请再次失败。
2004年下半年,绍兴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出差杭州,去一家药店购买消炎药,一个意外的发现令他吃惊不小:一种叫富马酸比索洛尔片的药品竟然使用了“康可”商标,而该药品的生产厂家正是德国默克公司。随后,俞愈在上海、北京等地一些药店也发现有此药销售。
康可公司对此事展开了调查,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调查表明,德国默克公司一直在悄悄地使用“康可”商标,侵犯了康可公司的合法权利。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4年年底,绍兴康可公司委托北京律师,连续几次向德国默克公司提出严正警告,认为他们的行为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行为。
协商未果愤而投诉,无奈陷入“连环”官司
德国默克公司收到绍兴康可公司的法律警告函后,委托律师和绍兴康可公司进行了多次接洽协商。
绍兴康可公司方面认为,绍兴康可公司拥有“康可”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其使用商品在商品国际分类为第5类,该商标保护使用的商品包括德国默克公司生产和销售的“康可”(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德国默克公司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和胶囊不属于类似商品,不致误导消费者,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同时又称,愿意本着友好的态度和绍兴康可公司就“康可”商标的使用、归属等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协商。然而,几次谈判都是不欢而散。
让康可公司总经理俞愈不能忍受的是对方的傲慢态度以及报价。“在谈判时,他们根本不把我们放在眼里,认为有钱什么事情都能搞定。我们企业虽小,但尊严不容侵犯。”俞愈说,他们发来的一份类似收购“康可”商标的传真函,表示愿意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如同意这个报价,立即开始具体的谈判工作。
俞愈说:“这种报价带有侮辱性。现在注册一个商标所需要的程序性费用都要数千元,而‘康可’一个使用了十几年的老牌子,对方在很希望得到的情况下,开出这样的价格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这一协商就是半年,双方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诉人可以向被投诉人所销售或生产商品的所在地工商局投诉。为了反击,康可公司走访了北京、石家庄、上海、杭州等许多城市的药店,掌握了默克公司“康可”药在中国市场销量巨大的情况,然后以默克公司侵犯商标权向各地工商部门投诉。
在此过程中,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封存了在该市销售的康可药品。然而,在杭州的投诉却没得到任何书面答复。由于默克公司生产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在杭州销量较大,2005年3月,绍兴康可公司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商标侵权投诉书,要求立即停止默克公司在药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及其他文件、资料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中文“康可”商标,并销毁含有侵权内容的包装材料及文书资料。
然而,令俞愈想不到的是,这一投诉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2005年8月,该公司愤而起诉,一纸诉状递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把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认为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被告杭州市工商局的代理人辩称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的“康可”富马酸比索洛尔药品,确系德国默克公司生产,由广东省中山市的默克雅柏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分装。考虑到该药品是全国性销售的,经请示上级,由默克雅柏药业(中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工商局处理较为合适,遂于8月22日正式向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发函,并将材料一并移送该局。
3个月后,经杭州江干区法院判决,杭州市工商局一审败诉,法院判决责令杭州市工商局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2005年12月22日,杭州市工商局就康可公司投诉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在该函中称:“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和我局对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销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药品情况的调查,以及广东省工商局的复函,我们无法认定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面对工商局“无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答复”,俞愈憋着一股气。2006年3月,康可公司再次起诉杭州市工商局,认为工商局作出的答复有违程序,过于草率,对当事人不负责任,有包庇默克公司的嫌疑,要求撤销该答复。同年10月,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再次判决杭州市工商局败诉,撤销了该“答复”。
由于工商部门态度暧昧,使案件陷入困境。所幸的是,此事经新华社披露后,中央领导对此直接批示。2006年5月,国家工商局已明确表示,“康可”及图形注册商标是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345737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并要求浙江省、广东省工商局进行调查处理。
艰难维权路终于“柳暗花明”
“康可牌商标经过我们16年的经营和积累,已具有较高的无形资产价值,我们决不轻言放弃,同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俞愈告诉记者。在继续起诉杭州市工商局的同时,与默克公司的商标纠纷案,他们决意一路走下去。
就在康可公司状告杭州市工商局期间,默克公司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将“康可”更名为“康忻”。
2006年年底,默克公司的“康可”包装全面停止使用,已经进入市场的原包装药品就地销毁,取而代之的是全新包装的“康忻”。
为了这桩官司,俞愈心力交瘁。“虽然默克公司已收兵,但10多年来的侵权有些不明不白,我们要让世人明白,世界500强的默克公司的确侵犯了我们的权利。”俞愈说。
2007年9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康可公司状告默克公司侵权一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默克公司生产的“康可”药品与康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胶囊同属第五类商品,属于相类似的商品;同时,默克公司使用的“康可”文字标识与康可公司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主要部分完全相同,构成相近似。据此,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默克公司生产销售“康可”药品的行为侵犯了康可公司的注册商标权,并判令默克公司赔偿康可公司经济损失15.5万元。(记 者 潘丽萍 首席记者 王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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