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维权之路漫漫而修远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江苏江动商标纠纷案始末

发布时间:2007-08-13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
字号: +-
563
        2004年12月11日,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动)的几千名职工奋斗已久的“中国驰名商标”终于如愿以偿。同年6月,印尼商业纠纷法庭开庭审理了“江动”商标纠纷案,庭审结果“江动”获胜,被查封产品全部解封,宣告了江苏首家企业在东南亚打赢了官司。

  2007年8月7日,对于江动集团来说却是个不平凡的日子,盐城市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鑫公司)因商标权问题,一纸诉状将江动集团告上了法庭。

  两个截然相反的案子,从原告到被告,江动的商标之路似乎布满了泥泞。江动作为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全国都有着很大的影响力,但也时常受到商标纠纷的困扰。对于这起江动被诉商标侵权的案件,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调解了好多次,但一直没有结果。昨天下午,江动被诉侵权案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开庭,本报记者参与了旁听,并深入走访了解了事件的前前后后,试图揭开这起商标纠纷案的神秘面纱。

  “江动”牌商标的由来

  前天,奥鑫公司董事长李德才向本报记者提供了大量的历史资料,讲述了其公司所持有的“江动”牌商标的发展经历。据其介绍,1993年,盐城市车辆厂研制开发了JS2815“江动”牌农用运输车,被列入国家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产品目录,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了“江动”牌第12类注册商标,盐城市车辆厂为“江动”牌车辆类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1995年盐城市车辆厂成立了盐城市风驰集团,之后,风驰集团与江动集团合作成立了江苏江动风驰农用车有限公司。“但是,在合作期间,由于多种原因,在1998年12月30日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65号中,明确规定江苏江动风驰农用车有限公司交由城区独立管理,解除双方合作关系,“江动”牌农用车由盐城市风驰集团独立运作。”李德才说。

  但是,1999年11月,由于盐城市风驰集团连续几年经营亏损,盐城市城区区委、区政府决定调整风驰集团领导班子。然而,由于在农用车上再次遇到困难,2002年,盐城市奥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向城区政府作了汇报,请求进行企业转让。后经相关部门努力,协调将风驰集团农用车产品资质以及“江动”牌商标有偿转让给奥驰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并于2002年3月签订了一系列转让协议。双方按照协议的有关条款将农用车产品以及商标办理了转户及受让手续。

  2004年,经地方政府的协调,盐城市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通过国家商标局合法受让了盐城市车辆厂第959112号“江动”牌注册商标,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辆、陆、海、空用运载器。汽车、电车及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农用运输车。尤其包括陆地车辆马达和发动机。“今年3月,国家商标局又向我们公司颁发了该商标的续展手续,已经法定了我们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李德才坚定地说。

  “江动”二字引来商标侵权之争

  记者从江动集团获悉,该集团从1959年就开始生产柴油机,“江动”二字作为企业的简称被人们广泛使用。1994年,经江苏省体改委批准,盐城江淮动力机集团公司升级为“江苏江动集团公司”。江苏江动集团公司正式将“江动”定为企业的字号使用。江动集团认为,在自己生产的柴油机产品中使用汉字“江动”,完全是合法使用字号。早在1980年8月,江动集团就将公司的简称“江动”及汉语拼音“JIANGDONG”的开头字母“JD”与菱形设计成组合商标在国内分类的第1类柴油机商品上进行了注册,注册号为139347,后经商标局核准转为商品国际类别第7类。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对第7类第139347号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国家商标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字表述为:“认定核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商品上的第139347号‘江动JD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正是这个“江动”二字,引来了一桩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今年年初,拥有“江动”牌注册商标的盐城市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德才以江动集团侵权为由将该集团告上了法庭,要求该集团拆除产品上的“江动”商标标识。

  政府多次调解未果

  在拿到法院的传票后,江动方面认为,此事的发生完全是过去的历史遗留问题所致,不想因此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品牌形象,希望政府出面来协商解决。

  2007年7月18日,盐城市政府副市长曹友琥联合政府多部门对江动集团被诉侵权事件进行了会办,要求工商局牵头负责,亭湖区配合,从保护名牌、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整合资源等三个方面出发紧急协调,在保护现在商标所有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尽量通过协调解决,如协调不了,则依法处理。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员透露,法院已经调解多次了,但双方都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市政府已经协调5年了,但都没有任何结果。”奥鑫公司董事长李德才说,他在前期已经对“江动”牌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江动集团使用近似商标,应该是构成了对他商标的侵权。

  江动方面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奥鑫公司曾经要求300万元转让“江动”商标所有权,但是,江动集团最后经多方协调与奥鑫公司初步达成了协议,愿以100万元进行转让。“但是,由于当时奥鑫公司提出了附加条件,要求江动集团同时购买其另一和‘江动’不相干的商标,大约价值80万元,但遭到我们的拒绝。”江动方面认为,奥鑫公司这种行为是一种敲诈。

  两个“江动”对簿公堂

  虽然很多部门在尽量协商解决商标事件,但是由于价格方面的原因,双方不欢而散。于是,双方只能对簿公堂。

  曾经在第一次开庭时,盐城市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德才就在辩论中称,2004年8月,盐城市奥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受让“江动”牌注册商标后,并一直使用和宣传“江动”商标。而江动集团的商标为一组合商标,由字母“JD”以及汉字“江动”组成。但是,就是“江动”这两个字,李德才认为,他们与江动集团的两种商标中,汉字“江动”均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该类商标中最显著的内容。在社会公认度及公众评价体系中,“江动”字样在商标标识中影响举足轻重,两种商标之间构成近似商标。

  “江动集团长期以来,一直无视法规不择手段利用企业标准、说明书、广告宣传等多种形式误导陆地车辆的农用车、拖拉机的厂家使用带有汉字、字母及图案商标的柴油机为陆地车辆的动力。江动集团长期使用了与我公司近似的商标用于类似的商品上,已经构成了对‘江动’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李德才说。

  “江动集团早在80年代就开始使用了这个商标,况且原告并没有真正使用‘江动’商标,是恶意的骚扰江动。”江动集团答辩人称,退一步讲集团使用汉字“江动”商标的第7类柴油机,与李德才的第959112号注册证核准的商品分属国际商品分类的不同类别。并且江动集团在柴油机产品上使用含有汉字“江动”商标,正是根据第139347号注册证核准的商标图案依法使用。因此,江动集团在柴油机上使用含有汉字“江动”商标是合法使用,没有侵犯奥鑫的第959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侵权。

  昨天下午,在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双方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在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奥鑫公司认为江动集团前后提供的三份商标注册证不一致。并对江动集团开始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定商品(第5类)提出了异议。根据国家商标分类表上的规定,第5类使用商品为医疗器械类,因此,这份商标注册证存在一个大的漏洞。

  江动集团答辩人在庭上指出,核定使用商品(第5类)的商标注册证主要是国家商标局在核发过程中在一些环节上存在失误,导致此商标注册表上的核定使用商品是(第5类),后经江动集团提出重发申请后,国家商标局又将此证重新核发为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但是,双方最后在这份证据上面存在分歧,导致法院不得不再次休庭。

  企业应有商标战略意识

  “就在企业经营蒸蒸日上之际,江动却因上世纪90年代相关因素造成的江动商标问题制约,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江动方面显得很委屈,过去江动为扶持盐城市车辆厂的农用车发展,不仅造成了1100万元的直接投资损失,还遗留了江动农用车商标流失在外的问题。事情发生后,在今年4月份,江动已经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了商标质疑,请求撤消奥鑫公司的“江动”商标,“目前,这一程序正在走,估计还得有一段时间才会有结果”。

  江动方面表示,案件虽然发生了,但也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完善和学习补救的地方,尤其是商标、品牌的保护和维系上需要做的还有很多。“随着中国加入WTO,一些企业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国家有关部门也在不断推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商标持有人的保护,但是作为商标所有者的企业更应该注重对自身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提高自身的商标意识。”一观察认识指出。

  据介绍,作为盐城市重点企业,江动集团在全国有着较大的影响力。近年来,盐城的一些知名企业纷纷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如,森达、克胜、江动、中大等一批知名企业。这些企业中间有部分企业因商标权问题最终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一长期从事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资深法官告诉记者,对于企业来说首先要增强自身的商标意识,要有商标战略,但是,盐城目前有很多企业在商标保护上还存在诸多不足。企业应通过自身的广告宣传、策划活动等措施来提高商标的价值。“盐城是个农业大市,但是一些小企业以及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商标保护方面做得不是很好,企业缺少商标意识,这一点要引以为戒。“

  “但是企业在保护自身商标的同时,还应该注意,不要损害他人的商标,以免造成商标侵权,给他人和自身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该人士说。

  目前,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将对判决情况继续跟踪。(记者姜振军,见习记者魏宁)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