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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知识产权研究会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对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及台塑集团美国公司在祖国大陆独资设立的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两家外企侵犯专利权成立,责令两家公司共同赔偿中国企业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然而这一判决生效9个月了,晶源公司迄今还没有拿到一分钱赔偿。
一赖:借口合作,窃汉企专利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积极研发火电脱硫新技术,形成了“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又称“海水法”。1995年,晶源公司自主研发的“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技术申请专利,1999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并于2005年被发改委正式列入大中型火电脱硫适用工艺之一。
让晶源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在1997年与两家外企合作过程中,其核心技术竟被外企“移花接木”据为己有。
1997年,华阳电业在福建漳州独资兴建一家火电厂,负责火电厂脱硫技术的承包商——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富士化水)采用的是镁法脱硫工艺,但当地缺乏镁矿原料。华阳电业紧急求助晶源公司,委托其提供解决方案。
晶源公司负责人彭斯干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晶源公司为华阳电业公司设计了技术方案。
1998年,华阳电业宣称富士化水已掌握相关技术,要求晶源公司不再参与合作,独揽了漳州电厂的脱硫工程。
2000年,华阳电业在项目建成后宣布,其脱硫技术采用的是富士化水的工艺,而非晶源公司的“海水法”。
2001年9月,晶源公司向福建省高院起诉,要求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侵犯其“海水法”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董宏伟表示,按照国际规则,申请专利后,发明人必须公开核心技术。1996年,晶源公司公开了有关专利方案的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及设备结构。公开的代价就是得到国家的保护,使用方也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而这两家企业借合作之名窃取晶源公司的专利技术,迄今没有支付一分钱的专利使用费。
再赖:8年诉讼,外企5搞鬼
长达8年的诉讼,日方企业两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之后又在北京中院及高院提出行政诉讼和上诉。2006年,法院驳回了富士化水的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专利有效的决定。随后的案件审理,两家外企又接连3次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干扰法院的审理程序。
2008年5月,经福建省高院审结,武汉中院代为一审宣判,被告富士化水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根据电厂机组使用时间,被告华阳电业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24万元。
两家外企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12月,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两家外企侵犯专利权成立,责令两家外企共同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
三赖:终审判赔付,外企不执行
晶源公司原以为最高法院判决后,很快就能获得赔偿,没有想到,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也得不到执行。
今年1月,晶源公司向华阳电业公司发函请其在终审判决要求的十五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被对方拒收。
与此同时,华阳电业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判决,4月13日、8月6日,最高法院两次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暂缓期限为3个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说,两次“暂缓”执行都是在晶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第一次暂缓执行后,晶源公司还向最高法院提出异议,但没有任何答复。该案终审判决被两次“暂缓执行”,竟然都没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事由”。
郑友德表示,晶源公司案件审理结束后,外界一致评价,该案判决“使坚持中国创造的企业,其知识产权和生存发展权,以及国际竞争的公平参与权,得到一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公正维护”,然而如此影响重大的案件都遭遇执行难,这将有损司法的权威性。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教授表示,如果不保护我们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公平的大环境,何谈实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型,何谈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现?
一赖:借口合作,窃汉企专利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积极研发火电脱硫新技术,形成了“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又称“海水法”。1995年,晶源公司自主研发的“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技术申请专利,1999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授权,并于2005年被发改委正式列入大中型火电脱硫适用工艺之一。
让晶源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在1997年与两家外企合作过程中,其核心技术竟被外企“移花接木”据为己有。
1997年,华阳电业在福建漳州独资兴建一家火电厂,负责火电厂脱硫技术的承包商——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富士化水)采用的是镁法脱硫工艺,但当地缺乏镁矿原料。华阳电业紧急求助晶源公司,委托其提供解决方案。
晶源公司负责人彭斯干告诉记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晶源公司为华阳电业公司设计了技术方案。
1998年,华阳电业宣称富士化水已掌握相关技术,要求晶源公司不再参与合作,独揽了漳州电厂的脱硫工程。
2000年,华阳电业在项目建成后宣布,其脱硫技术采用的是富士化水的工艺,而非晶源公司的“海水法”。
2001年9月,晶源公司向福建省高院起诉,要求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侵犯其“海水法”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董宏伟表示,按照国际规则,申请专利后,发明人必须公开核心技术。1996年,晶源公司公开了有关专利方案的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及设备结构。公开的代价就是得到国家的保护,使用方也必须支付专利使用费。而这两家企业借合作之名窃取晶源公司的专利技术,迄今没有支付一分钱的专利使用费。
再赖:8年诉讼,外企5搞鬼
长达8年的诉讼,日方企业两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之后又在北京中院及高院提出行政诉讼和上诉。2006年,法院驳回了富士化水的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专利有效的决定。随后的案件审理,两家外企又接连3次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干扰法院的审理程序。
2008年5月,经福建省高院审结,武汉中院代为一审宣判,被告富士化水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根据电厂机组使用时间,被告华阳电业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24万元。
两家外企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2009年12月,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两家外企侵犯专利权成立,责令两家外企共同赔偿晶源公司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
三赖:终审判赔付,外企不执行
晶源公司原以为最高法院判决后,很快就能获得赔偿,没有想到,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也得不到执行。
今年1月,晶源公司向华阳电业公司发函请其在终审判决要求的十五日内履行法定义务,被对方拒收。
与此同时,华阳电业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并申请暂缓执行判决,4月13日、8月6日,最高法院两次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暂缓期限为3个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说,两次“暂缓”执行都是在晶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的,第一次暂缓执行后,晶源公司还向最高法院提出异议,但没有任何答复。该案终审判决被两次“暂缓执行”,竟然都没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暂缓执行生效判决事由”。
郑友德表示,晶源公司案件审理结束后,外界一致评价,该案判决“使坚持中国创造的企业,其知识产权和生存发展权,以及国际竞争的公平参与权,得到一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公正维护”,然而如此影响重大的案件都遭遇执行难,这将有损司法的权威性。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院长朱雪忠教授表示,如果不保护我们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公平的大环境,何谈实现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型,何谈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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