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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我国环保领域的重大涉外专利诉讼历时7年,最近以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胜诉结束一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委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现判决被告日本富士化水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责成被告华阳公司,按两台机组的实际使用年限,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每年24万元。
一直关注此案进展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认为:“武汉晶源专利维权一案,从法律层面看,好像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权益之争,但实际上是产业之争,是知识产权层面的技术之争。晶源胜诉的关键在于拥有核心技术专利。”
吴汉东强调,这起案件,尤其值得关注。应该把我国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企业的发展,摆在一个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的战略地位。知识产权问题,很多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
专利维权之举始于7年前
武汉晶源是我国首家减排二氧化硫专业公司。围绕解决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这个高难问题,这家公司经过多年自主研发,于1995年12月22日提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并于1999年9月25日获得中国专利授权。
1997年,台塑美国公司独资设立的华阳公司全资建设福建漳州后石电厂,在购进日本富士化水的“镁法”脱硫设备后,发现常年需要消耗的镁矿石原料,福建本地根本无法供应,怎么办?
“据台塑人讲,争议半年之久,由王永庆拍板,选用武汉晶源技术进行改造。”武汉晶源有关人士介绍说。
于是,武汉晶源应外商请求,为后石电厂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令武汉晶源没想到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在未征得武汉晶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用武汉晶源当时已经依法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改造后石电厂的脱硫设备,并于1999年投入运营,华阳公司因此而节省原料转化的发电利润,每年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在连续发出律师函提出警告却无效的情况下,2001年9月,武汉晶源把日本富士化水、华阳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100万元。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武汉晶源又把损失赔偿额提高至7600万元。
是否是公知技术成为争议焦点
耗时7年,此案一审判决才下来。
庭审围绕着武汉晶源的“海水法”火电脱硫是公知技术还是专利技术,展开了激辩。
福建高院一审认为,被告日本富士化水以自己实施的是公知技术为由作不侵权抗辩,其就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实施公知技术的完整方案。但在被告日本富士化水提供的文献资料中,均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
在审理期间,福建高院曾委托中国科技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组织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报告认定,日本富士化水对后石电厂的技术改造方案,与武汉晶源专利技术方案等同。
2004年12月,日本富士化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武汉晶源专利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维持了该专利。就此,日本富士化水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在一审败诉之后,接着在北京市高院打二审,2007年8月,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明专利侵权案审理,法律规定没必要因出现专利无效请求而中断,事实上福建高院在此期间也没有中止审理。但有业内专家指出,此案一审耗时太长,不排除福建高院其实是在等待北京两级法院的确权结果。
据悉,原被告现都已提出上诉。
脱硫产业可怕的空心化现状
“估计二审时间,不会再像一审拖这么长。”武汉晶源副总裁何珂满怀期待地说。
国家发改委2006年产业清点,全国41家脱硫企业,除武汉晶源外全部依赖外国技术。但这7年来,尽管拥有火电脱硫核心基础发明专利,武汉晶源的“海水法”技术实际是被边缘化,几乎被排斥在市场之外。为什么呢?
据介绍,目前世界上可以大规模应用的火电脱硫成熟技术主要就是两种:一种是武汉晶源自主创新的资源节约型的“海水法”,另一个就是传统进口的高耗能的“石灰石法”。漳州后石电厂是“海水法”脱硫成功运用的范例。
好处明摆着,但因为官司牵扯,华阳公司不愿承认武汉晶源技术的应用业绩,致使武汉晶源不能参加国内火电脱硫市场的竞标(我国火电脱硫行业准入标准要求必须有成功应用业绩)。而涉嫌侵犯“海水法”专利的日本富士化水,却因后石电厂“业绩”,成功打入中国市场。
据2008年4月发布的环保部1号公告介绍:截至2007年底,全国投运的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为26557万千瓦,其中有条件使用海水法脱硫的约为33%,但截至目前仅有3.9%的工程采用了海水法,其余29.1%都采用高消耗型的进口工艺,造成每年多消耗淡水1.1亿立方米,矿石440万吨,产生废水废渣2000多万吨。
浙江某电厂,建于四面环海的岛上。由于采用“石灰石法”脱硫,每年消耗高达500万立方米的淡水需要依靠高成本的海水淡化来解决,几十万吨矿石需从七八百公里外运入,而且每年产生的上百万吨废水废渣,在不断危机及海岛生态。
鉴于传统火电脱硫的巨大能耗,国家近年来实行的环保补贴每度电1.5分根本不够,需要地方再补贴0.6分才能持平。就是这样,也不乏有人一手拿补贴,一手闲置脱硫设备。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官员在武汉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披露,全国已建成火电脱硫投入运行率不足30%。
促请国家设立海水法减排专项计划
一审胜诉,尽管只是阶段性的,但武汉晶源副总裁何珂表示:“有信心打赢二审。”
他同时迫切地呼吁,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启动实施的大背景下,借着武汉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试验区的东风,根据我国已有的《国家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国家应进一步设立海水法减排专项计划,大力发展自主先进技术产业,造福于社会。
何珂非常忧虑地说,直至现在,国外脱硫技术垄断还在被政府强化。比如,2004年珠海发电厂一期政府招标,招标书明确写有“脱硫关键设备整套工艺技术应从国外引进”的字样;2005年福州可门发电厂一期政府招标,依然要求“脱硫关键设备和工艺技术应从国外引进”;2008年我国政府援建斯里兰卡燃煤电站项目海水脱硫工程招标提出,投标方应与拥有海水法脱硫技术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外国公司合作参加本工程的投标与可能的承包工作。而招标方建议投标方选择的合作外国公司,赫然包括涉嫌侵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日本富士化水。
何珂说:“官司打得很艰难,以致我们天天想放弃,但没有回旋余地。我觉得我们所面对的困难,不仅是法律的、制度上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与弱国心态抗衡。说中国人从外国引进技术,好像都是正常的,说外国公司侵犯中国技术,很多人就一下变得警觉了。实际上,我们听到了各种各样的耻笑,我们一定要把这场知识产权保卫战打到底,否则就没有办法生存发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委托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现判决被告日本富士化水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61.24万元人民币;责成被告华阳公司,按两台机组的实际使用年限,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每年24万元。
一直关注此案进展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认为:“武汉晶源专利维权一案,从法律层面看,好像是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权益之争,但实际上是产业之争,是知识产权层面的技术之争。晶源胜诉的关键在于拥有核心技术专利。”
吴汉东强调,这起案件,尤其值得关注。应该把我国一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企业的发展,摆在一个优先考虑和重点扶持的战略地位。知识产权问题,很多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
专利维权之举始于7年前
武汉晶源是我国首家减排二氧化硫专业公司。围绕解决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这个高难问题,这家公司经过多年自主研发,于1995年12月22日提出“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并于1999年9月25日获得中国专利授权。
1997年,台塑美国公司独资设立的华阳公司全资建设福建漳州后石电厂,在购进日本富士化水的“镁法”脱硫设备后,发现常年需要消耗的镁矿石原料,福建本地根本无法供应,怎么办?
“据台塑人讲,争议半年之久,由王永庆拍板,选用武汉晶源技术进行改造。”武汉晶源有关人士介绍说。
于是,武汉晶源应外商请求,为后石电厂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令武汉晶源没想到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在未征得武汉晶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用武汉晶源当时已经依法公开的专利技术方案,改造后石电厂的脱硫设备,并于1999年投入运营,华阳公司因此而节省原料转化的发电利润,每年高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在连续发出律师函提出警告却无效的情况下,2001年9月,武汉晶源把日本富士化水、华阳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100万元。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武汉晶源又把损失赔偿额提高至7600万元。
是否是公知技术成为争议焦点
耗时7年,此案一审判决才下来。
庭审围绕着武汉晶源的“海水法”火电脱硫是公知技术还是专利技术,展开了激辩。
福建高院一审认为,被告日本富士化水以自己实施的是公知技术为由作不侵权抗辩,其就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实施公知技术的完整方案。但在被告日本富士化水提供的文献资料中,均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
在审理期间,福建高院曾委托中国科技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组织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报告认定,日本富士化水对后石电厂的技术改造方案,与武汉晶源专利技术方案等同。
2004年12月,日本富士化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武汉晶源专利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明确维持了该专利。就此,日本富士化水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行政诉讼,在一审败诉之后,接着在北京市高院打二审,2007年8月,北京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明专利侵权案审理,法律规定没必要因出现专利无效请求而中断,事实上福建高院在此期间也没有中止审理。但有业内专家指出,此案一审耗时太长,不排除福建高院其实是在等待北京两级法院的确权结果。
据悉,原被告现都已提出上诉。
脱硫产业可怕的空心化现状
“估计二审时间,不会再像一审拖这么长。”武汉晶源副总裁何珂满怀期待地说。
国家发改委2006年产业清点,全国41家脱硫企业,除武汉晶源外全部依赖外国技术。但这7年来,尽管拥有火电脱硫核心基础发明专利,武汉晶源的“海水法”技术实际是被边缘化,几乎被排斥在市场之外。为什么呢?
据介绍,目前世界上可以大规模应用的火电脱硫成熟技术主要就是两种:一种是武汉晶源自主创新的资源节约型的“海水法”,另一个就是传统进口的高耗能的“石灰石法”。漳州后石电厂是“海水法”脱硫成功运用的范例。
好处明摆着,但因为官司牵扯,华阳公司不愿承认武汉晶源技术的应用业绩,致使武汉晶源不能参加国内火电脱硫市场的竞标(我国火电脱硫行业准入标准要求必须有成功应用业绩)。而涉嫌侵犯“海水法”专利的日本富士化水,却因后石电厂“业绩”,成功打入中国市场。
据2008年4月发布的环保部1号公告介绍:截至2007年底,全国投运的燃煤脱硫机组装机容量为26557万千瓦,其中有条件使用海水法脱硫的约为33%,但截至目前仅有3.9%的工程采用了海水法,其余29.1%都采用高消耗型的进口工艺,造成每年多消耗淡水1.1亿立方米,矿石440万吨,产生废水废渣2000多万吨。
浙江某电厂,建于四面环海的岛上。由于采用“石灰石法”脱硫,每年消耗高达500万立方米的淡水需要依靠高成本的海水淡化来解决,几十万吨矿石需从七八百公里外运入,而且每年产生的上百万吨废水废渣,在不断危机及海岛生态。
鉴于传统火电脱硫的巨大能耗,国家近年来实行的环保补贴每度电1.5分根本不够,需要地方再补贴0.6分才能持平。就是这样,也不乏有人一手拿补贴,一手闲置脱硫设备。2007年9月,国家发改委官员在武汉召开的一次会议上披露,全国已建成火电脱硫投入运行率不足30%。
促请国家设立海水法减排专项计划
一审胜诉,尽管只是阶段性的,但武汉晶源副总裁何珂表示:“有信心打赢二审。”
他同时迫切地呼吁,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启动实施的大背景下,借着武汉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试验区的东风,根据我国已有的《国家海水利用专项规划》,国家应进一步设立海水法减排专项计划,大力发展自主先进技术产业,造福于社会。
何珂非常忧虑地说,直至现在,国外脱硫技术垄断还在被政府强化。比如,2004年珠海发电厂一期政府招标,招标书明确写有“脱硫关键设备整套工艺技术应从国外引进”的字样;2005年福州可门发电厂一期政府招标,依然要求“脱硫关键设备和工艺技术应从国外引进”;2008年我国政府援建斯里兰卡燃煤电站项目海水脱硫工程招标提出,投标方应与拥有海水法脱硫技术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外国公司合作参加本工程的投标与可能的承包工作。而招标方建议投标方选择的合作外国公司,赫然包括涉嫌侵犯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日本富士化水。
何珂说:“官司打得很艰难,以致我们天天想放弃,但没有回旋余地。我觉得我们所面对的困难,不仅是法律的、制度上的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与弱国心态抗衡。说中国人从外国引进技术,好像都是正常的,说外国公司侵犯中国技术,很多人就一下变得警觉了。实际上,我们听到了各种各样的耻笑,我们一定要把这场知识产权保卫战打到底,否则就没有办法生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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