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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状告单位侵犯专利权

发布时间:2007-11-3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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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供电局退休职工王某认为,单位使用其专利却未支付相关费用,要求其支付专利使用费50万元。近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知识产权侵权案。

  王某诉称,他于1996年8月获得防窃电电表和用于电表箱的防窃电电路板两项专利。当时单位比较感兴趣,遂经报批列为单位1997年度科技工作计划项目。1997年5月,被告和4370厂商定联合开发原告的专利技术;同年10月,依据原告专利技术制造的防窃电新产品出炉。随后,原告与4370厂签订协议,约定实施专利和支付使用费等事项。

  1998年6月,被告与4370厂联合制造的专利新产品经山西省经贸委鉴定验收准予批量生产。随后,被告下属单位、建筑设计部门及用户均使用了该专利产品。按审计部门当年的审计报告测算,被告每年至少可增加100多万元电费收入;到2006年年底,被告制造、销售、使用专利技术的直接收益在1000万元以上。然而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专利使用费,原告多次要求也无果。2002年3月,原告向山西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申请;今年8月27日,山西省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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