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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胜诉 欧意难解专利维权困局

发布时间:2007-07-27 来源:中国医药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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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15日,距离ZL00102701.8号专利全部无效判决整整一个月,胜诉方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却没有太多的喜悦。相反,回味两年来的专利维权历程,委屈和苦涩一直挥之不去。“我们希望把专利纠纷的情况更准确地披露给公众,而不是让吉林天风制药有限公司混淆视听。”石药集团欧意药业行政副总经理李梅说。

  就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判决4天后,吉林天风药业仍然在北京召开研讨会,声称其被判专利无效的ZL00102701.8号专利产品是国内唯一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的错觉并没有因北京高院的判决戛然而止。
  北京专门从事专利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李红团表示,欧意药业在专利上的遭遇在当前国内企业专利纠纷案件中非常有代表性,它不仅让企业对新药、专利这些概念进行重新思考,也体现出知识产权保护双刃剑的威力。尽管欧意药业以胜诉告终,但两年间其在市场推广和企业声誉上蒙受的损失无法估量。

  天风“捉鬼”

  2005年3月7日,当时石药集团下属的三家企业——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华盛制药有限公司和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原告张喜田的民事起诉状,原告依据其“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专利证书、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除原告和美国辉瑞公司外,没有其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具有左旋氨氯地平的方法专利”的检索结果,诉上述三家企业研发、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玄宁)为侵权产品,要求停止侵权。

  “获知玄宁侵权被告,我们都觉得意外,因为玄宁的拆分制备方法与吉林天风药业生产的氨氯地平全然不同。”李梅说。

  据她介绍,玄宁是石药集团1998年开始立项研究的产品,2003年12月5日他们就“一种光学活性氨氯地平的拆分方法”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05年12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2004年下半年玄宁开始在全国铺货,市场销售呈良好的增长势头。

  而原告张喜田原系中国科学院长春化学药物研究所研究人员。2000年2月21日,他申请获得了“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发明专利,专利证号是ZL00102701.8。此后,张喜田以“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专利入股吉林省天风药业有限公司,出任该公司总经理。张喜田认为他享有左旋氨氯地平的制法专利,而欧意药业也制备左旋氨氯地平类药品。欧意必须证明自己的方法不同于原告方法,否则就构成专利侵权。

  2005年8月30日,玄宁专利侵权一审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做出玄宁侵权成立的判决。2006年6月,欧意药业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院。同年11月21日,吉林省高院维持长春一中院判决。

  欧意维权

  “现在看来,张喜田的意图非常明显,就是试图让天风药业利用专利壁垒独享氨氯地平市场。欧意药业的玄宁出现后,天风不能容忍别人分割市场。”一位业内人士说。

  据了解,近10年来,我国高血压病发生率逐年上升,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目前,国内抗高血压市场的主要品种分为利尿剂、β-阻滞剂、钙拮抗剂、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非肽类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抑制剂、复方交感神经阻滞剂等几大类,市场容量已经达一百多亿元的规模,占心血管系统用药20%以上的份额。
  从该市场中居于首位的品种氨氯地平来看,目前国内企业分别开发出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马来酸氨氯地平、甲磺酸氨氯地平和苯磺酸氨氯地平原料药及制剂。而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是苯磺酸氨氯地平的左旋体。与氨氯地平相比,它去掉了无活性的右旋氨氯地平,故副作用更小。美国辉瑞公司拥有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拆分制备专利,其氨氯地平片在中国已于1999年批准上市,属于国家基本药物,被列为医保乙类品种,市场销售强劲,而其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则并未在中国上市。目前,左旋氨氯地平国内生产企业只有吉林天风药业和欧意药业。

  李梅表示,在玄宁市场推广初期,欧意只在国内几个大城市试销,考虑到市场分割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在吉林长春进行销售。“全国的市场很大,在销售区域上我们不想跟天风正面冲突。”

  然而,欧意的良好愿望在天风看来却动了其奶酪。据说,原告张喜田为在长春立案,通过电话购得玄宁,并从当地药店获得假发票。随后将欧意告上法庭。

  据李红团透露,欧意被告上法庭后非常被动。在吉林被判产品侵权后,玄宁在各地招投标中纷纷落选,企业的声誉受到不利影响,迫不得已,欧意走上维权之路。

  2005年3月21日,中奇、欧意两家公司在充分咨询有关专家,并对张喜田专利进行全面研究后,以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三款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张喜田专利无效的申请,并于2005年11月5日进行了口审。

  2006年4月5日,复审委作出第7955号审查决定,接受企业的部分观点,宣布张喜田专利部分无效。2006年7月,中奇、欧意两家公司和专利权人张喜田均不服复审委作出的第7955号审查决定,同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前两者要求ZL00102701.8的专利全部无效,而后者则要求维持专利全部有效。
  2006年9月22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案子焦点集中在权利要求与辉瑞文件相比是否有创造性上。

  众所周知,辉瑞已经于1995年申请左旋氨氯地平拆分制备专利,专利号为ZL95192238.6。欧意认为,张喜田存在明显抄袭行为,即用DM鄄SO-d6替换DMSO。经过法庭辩论和调查审理,2006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810、849号行政判决,撤销复审委第7955号审查决定,ZL00102701.8号专利全部无效。2007年6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对于此案的判决结果,研究专利纠纷案件的杨先生指出,张喜田的专利拆分用的手性试剂是酒石酸,拆分用的手性助剂是六氘代二甲基亚砜(DMSO-d6),与辉瑞之前的专利采用酒石酸加二甲基亚砜(DMSO)相比,就是等同替代。辉瑞旋氨氯地平专利中所说的光学纯度更好、收率更高的优点在采用天风药业左旋氨氯地平类似的鉴定手法下是不可能重现的。不难推断,天风公司生产时实际用的也是二甲基亚砜(DMSO),否则生产成本将是天价,而且产品也不安全。

  “双刃”发威

  “左旋氨氯地平纠纷暴露出我国在新药、专利等概念上存在模糊地带,使得真正具有技术含量和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市场推广中处于被动。”北京思普润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程增江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究竟什么是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专利法实施细则有没有相关内容?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律师王为表示,如果两种物质的结构和功能并无明显区别,后者是利用前者且无需同行业技术人员的创造劳动制备而成;又在本案专利方法申请日之前,已经有成熟产品销售,便可确认实施本案专利方法所得到的产品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因而不适用专利法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的制造方法系来源于其专利方法,故应驳回诉求请求。

  王为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和反诉专利无效的诉讼。该诉讼不能说是恶意的,因为天风药业是在有专利权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具有合法依据,目的是维护专利的独占权利。该案的特殊性,即2006年11月21日长春法院先判决专利侵权,2007年6月15日北京法院后判决专利无效。”

  李红团则表示,最后判决虽然以欧意胜诉告终,但是由于没有经济方面的追溯性,欧意两年来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应有补偿。“如果欧意在专利保护方面再专业一些,重视一些,就应该在申请专利的同时,扫清障碍,先打掉专利而不是被起诉侵权后再维权,这样做难度会大得多。”

  一项由天津药物研究院承担的医药企业知识产权调查抽样结果显示:本土企业开发一项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的技术时,首先考虑申请专利的单位占68.2%。认为应该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起来的占9.3%。总体上,中国企业对申请专利热情并不高。

  调查分析认为,影响企业申请专利积极性的主要因素依次是:国家打击侵权不力;企业维权成本太高;投入到产出的周期太长,投入风险大;专利产品不一定能成为核心竞争力产品,对企业盈利影响较小。概括起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的现状是:创新和专利人才严重缺乏,资金投入不足且分散,专利与企业的盈利不一定成正比。

  事实上,企业对专利保护意识不足、地方部门在评判专利上概念模糊都使欧意玄宁市场受挫。而从天风药业来说,未来的真正挑战并不是国内企业而是辉瑞公司,一旦辉瑞在中国销售左旋氨氯地平,遭遇侵权诉讼的将是天风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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