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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全国首例市政府撤销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而引发的河南新乡农民贺基定状告市政府的行政案件引起了国内法学界、学术界的密切关注,本报于2006年8 月 2 日以《新乡农民状告市政府“管得宽”》为题进行了报道。2007年3月下旬,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服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双方不服判决,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日前,新乡市获嘉县农民贺基定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真是百感交集,喜忧参半:喜的是这位“爱较真”的普通农民用自己1年多的官司,为全国首例专利纠纷处理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讨到了一个“说法”;忧的是行政、司法部门在为程序、法律适用问题争论得难解难分的时候,专利侵权者则“坐山观虎斗”,继续“侵权并偷着乐”。
专利权人:市政府“管得宽”
2000年,贺基定先后投入自己办企业积累的150多万元,经过13次试验改型终于在2002年研制成功并获得中国专利。2004年7月,该产品被河南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他创办的恒达器材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供不应求。
2006年初,恒达器材厂3名技术人员“跳槽”到该县兴隆机械厂,并开始仿制专利产品“柴油机免摇启动器”。2006年4月,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经过调查口审,认定获嘉县兴隆机械厂构成专利侵权,并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设备、专用模具。
获嘉县兴隆机械厂厂长汪国利不服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但没有在法定期限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
6月下旬,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责令该局30日内重新处理,如有不服,申请人和第三人可在15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基定不顾亲朋好友的劝阻,毅然把新乡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涉及专利纠纷及管辖权问题,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此案被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贺基定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并且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对本案无行政复议的职权;此外,新乡市人民政府认定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专利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于法无据的。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市政府:这事就归我们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围绕新乡市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将专利纠纷处理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以及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理还是行政处罚进行了激烈辩论。
代表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出庭的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辩称,对于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确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此外,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处理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履行陈述、申辩等行政处罚程序,而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市政府作出的撤销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政府可以管,但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这起市政府撤销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处理决定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不同法律有着不同的解释,国内法学专家有着不同的法律理解,2006年1 2月,因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郑州中院中止了该案件的审理,并向最高院、省高院、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一些国内知识产权专家进行请示和咨询。
2007年3月底,郑州中院行政庭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本案第三人可以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法院同时指出,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处理行为不同于行政处罚,可以不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理,新乡市人民政府以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没有履行陈述、申辩等行政处罚程序为由,撤销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责令新乡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依据哪个规则“踢球”
此案同样也引起了法律界、学术界的密切关注。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三宽认为,近年来,对于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理的问题,学术界有着不同的争论,两者适用的法律、程序有着明显的不同。行政处罚要求履行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程序,而专利行政处理则履行的是送达、口头审理、双方举证质证、作出处理决定等处理程序。此案判定“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处理行为不同于行政处罚,可以不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理”。
但一直关注此案进展并参加庭审旁听的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一位执法人员,却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忧心忡忡。他认为,专利案件许多由于涉及技术、取证原因,本来程序就非常烦琐,调处、诉讼周期就非常长,一些专利侵权者就是利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一审、再审地来拖延侵权时间,来乘机变更企业名称、搬迁经营场所或者猛赚一把洗手不干,“金蝉脱壳”,来逃避法律打击。如今,这个判例让地方政府法制办也可以来“插手”复议专利纠纷案件,等于又给了恶意专利侵权者造一道拖延时间的“挡箭牌”,无形之中也给专利执法机关增加了行政执法难度,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难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了。最终可能造成专利执法机关为频繁行政被告而疲于奔命,而专利侵权者却长期逍遥的后果。
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金多才教授认为,当前,随着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类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案件越来越多,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又相对滞后,出现了不同法律“打架”、法律“盲区”等问题。本案中知识产权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分别依据的是专利法和行政处罚法两部不同的法律作出处理决定,这好比两支球队适用着不同的规则“踢足球”,根本踢不到一起。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目前国内要求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并交给有着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专业审判庭来审理的呼声很高,希望有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快知识产权法律的制订、完善以及审判体制改革进程。
当然,最心急如焚的要数专利权人贺基定了。他痛心地说,由于陷入所谓的适用法律问题、程序问题的“泥沼”,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处理决定拖延了1年多没有生效,涉嫌专利侵权人趁机注销了原企业,成立了另外一家企业继续生产涉嫌专利侵权产品。由于专利侵权得不到及时制止,目前贺基定所在的获嘉县在短短1年时间内冒出了大大小小20多家仿制其专利产品“柴油机免摇启动器”的厂家,专利侵权行为更加猖獗并到了几乎失控的境地。
“法律如再不发挥效力,我的发明心血就白费了。”贺基定说,“2年多时间,我的企业已经安排县城下岗职工、富余劳力230多人,去年年产启动器5万套,今年有望突破10万套,成为中国最大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生产基地,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有可能毁了这个有着广阔市场发展前景的产业,给地方经济和投资形象带来严重的影响。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双方不服判决,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对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全国首例市政府撤销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而引发的河南新乡农民贺基定状告市政府的行政案件引起了国内法学界、学术界的密切关注,本报于2006年8 月 2 日以《新乡农民状告市政府“管得宽”》为题进行了报道。2007年3月下旬,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服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双方不服判决,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日前,新乡市获嘉县农民贺基定接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真是百感交集,喜忧参半:喜的是这位“爱较真”的普通农民用自己1年多的官司,为全国首例专利纠纷处理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讨到了一个“说法”;忧的是行政、司法部门在为程序、法律适用问题争论得难解难分的时候,专利侵权者则“坐山观虎斗”,继续“侵权并偷着乐”。
专利权人:市政府“管得宽”
2000年,贺基定先后投入自己办企业积累的150多万元,经过13次试验改型终于在2002年研制成功并获得中国专利。2004年7月,该产品被河南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他创办的恒达器材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供不应求。
2006年初,恒达器材厂3名技术人员“跳槽”到该县兴隆机械厂,并开始仿制专利产品“柴油机免摇启动器”。2006年4月,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经过调查口审,认定获嘉县兴隆机械厂构成专利侵权,并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设备、专用模具。
获嘉县兴隆机械厂厂长汪国利不服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但没有在法定期限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了行政复议。
6月下旬,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责令该局30日内重新处理,如有不服,申请人和第三人可在15日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贺基定不顾亲朋好友的劝阻,毅然把新乡市人民政府告上了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涉及专利纠纷及管辖权问题,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此案被移送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贺基定认为,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并且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对本案无行政复议的职权;此外,新乡市人民政府认定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专利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于法无据的。请求依法撤销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市政府:这事就归我们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围绕新乡市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将专利纠纷处理决定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以及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属于行政处理还是行政处罚进行了激烈辩论。
代表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出庭的市法制办工作人员在法庭上辩称,对于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确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对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此外,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处理决定是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履行陈述、申辩等行政处罚程序,而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因此,市政府作出的撤销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政府可以管,但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这起市政府撤销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处理决定案件,在全国尚属首例,不同法律有着不同的解释,国内法学专家有着不同的法律理解,2006年1 2月,因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郑州中院中止了该案件的审理,并向最高院、省高院、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及一些国内知识产权专家进行请示和咨询。
2007年3月底,郑州中院行政庭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本案第三人可以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法院同时指出,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处理行为不同于行政处罚,可以不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理,新乡市人民政府以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没有履行陈述、申辩等行政处罚程序为由,撤销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责令新乡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依据哪个规则“踢球”
此案同样也引起了法律界、学术界的密切关注。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的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三宽认为,近年来,对于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是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处理的问题,学术界有着不同的争论,两者适用的法律、程序有着明显的不同。行政处罚要求履行告知当事人有关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的程序,而专利行政处理则履行的是送达、口头审理、双方举证质证、作出处理决定等处理程序。此案判定“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处理行为不同于行政处罚,可以不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理”。
但一直关注此案进展并参加庭审旁听的河南省知识产权局一位执法人员,却对这个判决结果感到忧心忡忡。他认为,专利案件许多由于涉及技术、取证原因,本来程序就非常烦琐,调处、诉讼周期就非常长,一些专利侵权者就是利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一审、再审地来拖延侵权时间,来乘机变更企业名称、搬迁经营场所或者猛赚一把洗手不干,“金蝉脱壳”,来逃避法律打击。如今,这个判例让地方政府法制办也可以来“插手”复议专利纠纷案件,等于又给了恶意专利侵权者造一道拖延时间的“挡箭牌”,无形之中也给专利执法机关增加了行政执法难度,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难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了。最终可能造成专利执法机关为频繁行政被告而疲于奔命,而专利侵权者却长期逍遥的后果。
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金多才教授认为,当前,随着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类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案件越来越多,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又相对滞后,出现了不同法律“打架”、法律“盲区”等问题。本案中知识产权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分别依据的是专利法和行政处罚法两部不同的法律作出处理决定,这好比两支球队适用着不同的规则“踢足球”,根本踢不到一起。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目前国内要求将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并交给有着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专业审判庭来审理的呼声很高,希望有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加快知识产权法律的制订、完善以及审判体制改革进程。
当然,最心急如焚的要数专利权人贺基定了。他痛心地说,由于陷入所谓的适用法律问题、程序问题的“泥沼”,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处理决定拖延了1年多没有生效,涉嫌专利侵权人趁机注销了原企业,成立了另外一家企业继续生产涉嫌专利侵权产品。由于专利侵权得不到及时制止,目前贺基定所在的获嘉县在短短1年时间内冒出了大大小小20多家仿制其专利产品“柴油机免摇启动器”的厂家,专利侵权行为更加猖獗并到了几乎失控的境地。
“法律如再不发挥效力,我的发明心血就白费了。”贺基定说,“2年多时间,我的企业已经安排县城下岗职工、富余劳力230多人,去年年产启动器5万套,今年有望突破10万套,成为中国最大的柴油机免摇启动器生产基地,但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有可能毁了这个有着广阔市场发展前景的产业,给地方经济和投资形象带来严重的影响。希望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双方不服判决,均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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