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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构成复制吗?

发布时间:2016-08-2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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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艺术界,临摹他人作品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据报道,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就曾临摹过很多传世名作。时至今日,不少张大千临摹古人的画作流传于世,有些画作难以分辨孰是原作。这就启发人们联想到另外一个问题:临摹他人尚在保护期的美术作品,会侵犯他人作品的复制权吗?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该条款以不完全列举的方式说明了复制的各种手段,但并没有提到临摹。由于临摹被公认属于一种以复制为目的的行为,因此对于临摹是否构成复制,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笔者注意到,大部分的探讨将“尚未达到复制效果的临摹”和“达到复制效果的临摹”混为一谈,导致观点对立的双方虽然针锋相对,却无法深入交流。笔者按照有无达到复制效果,将临摹他人美术作品分成两类情形讨论。

  第一类情形,尚未达到复制效果的临摹。其指的是临摹之人虽然以临摹为目的,但由于自己的临摹技艺有限导致临摹效果力不从心,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在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显然,这种临摹虽然以再现他人作品的表达为目的,但是却未能实现,实质上是替换成了自己的表达。

  对于这种临摹,可能会产生3个结果:第一,临摹结果过于拙劣,不但与临摹的对象毫无相似之处,而且毫无美感,也没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不但不构成复制,本身也难以构成新的作品;第二,临摹之作明显与原作存在较大区别,但由于临摹者本身的艺术修养和绘画技能,形成了新的独创性表达,使得这一临摹制品虽然不构成复制,但本身却构成了新的美术作品,例如照着一只老虎画出了一张惟妙惟肖的哈士奇;第三,临摹之作与原作存在一些区别,但仍然明显再现了原作的部分独创性表达,那么此时的临摹实质上是部分复制、部分修改,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改编,如果将临摹之作用于商业目的,就可能涉嫌侵犯原作的改编权。

  第二类情形,达到复制效果的临摹。其指的是,由于临摹者高超的艺术天赋和惊人的绘画技巧,导致临摹之作与原作一模一样难以区分。那么,如此惊人的技巧,是否可以认为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形成了新的作品呢?答案是否定的。

  这种临摹过程需要艰辛的劳动和高超的技巧,但劳动的多少或者技巧的高低并不等同于作品的创造性。高仿真临摹的智力活动要求临摹者付出极大的心血,然而,单纯的技艺或者汗水,只要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就不能产生新的作品。例如,将黄永玉的名作按照1:5000的比例精确缩小绘制在一颗黄豆上,的确是一种令人叹为观止的技艺,但是,只要各部分都严格遵守这个比例,那么缩绘者就没有对这种表达作出任何实质性地改动,没有贡献出源自本人的任何新的点、线、面设计。只要具备缩绘技艺,任何人都可以实现同样的结果。而缩绘技艺本身,作为一种技巧,无论多么神奇,也并不是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客体。

  因此,对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进行高精度的临摹,并把临摹画作用于商业活动,就很可能涉嫌侵犯他人作品的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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