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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得”作诗,版权归谁?

发布时间:2016-05-31 作者:袁博
标签: 袁博 偶得 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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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近期,一款名为“偶得”的能作诗的小程序刷爆了微信朋友圈。点开这款程序,按要求输入几个字或者一个标题,它就可以据此作出很多首五言诗或者七言诗。更令人惊叹的是,这个“作诗”程序能兼顾平仄、韵脚等规则,具备了很高的专业度和仿真度。然而,由此也引发一个问题:这个“作诗”程序产生的作品,版权归谁?

  版权归用户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用户只输入了几个字或一个标题,这些文字不能体现出足够的表达和达到独创的高度,诗歌的主要部分是由“偶得”创作出来的。另外,不排除其他人输入同样的字或标题而得到同样诗作的情况。版权归“偶得”?答案同样也是否定的。因为“偶得”只是程序,只有人类才可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者。版权归程序员吗?笔者认为,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偶得”的编程机理。

  笔者认为,“偶得”这类程序,由于用户输入的标题或者要求是各种各样千变万化的,编程者不可能事先准备好无数现成的诗歌然后等用户输入后一一呈现,而是采取了大数据的手段,即将古典诗歌中的海量诗句拆成两个字的词或者三个字的词存入数据库,当用户输入标题时,根据标题中的每个字在数据库中检索相应的词组,然后根据程序按照编程好的平仄、韵脚、藏头等诗歌创作规则,随机制作出一首首诗歌。

  如果接受了上述机理,就能明白这些诗歌都是“偶得”程序根据用户输入信息随机产生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是没有版权的,原因在于:首先,这种创作不符合“主观主义”的标准。所谓“主观主义”标准,是指作品的独创性必须有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个人印记,如果创作意图缺失或不足,即使客观上完成了某种艺术成果,也不能认为构成了作品。“偶得”随机的诗歌创作没有体现出编程者的创作思想和灵感,最后得到的作品事实上完全是程序和作者互动产生的结果,编程者在编程时无法事先预知,因此谈不上什么思想的表达或者交流。

  其次,这种创作同样不符合“客观主义”的标准。所谓“客观主义”标准,是强调独创性应立足于作品本身的判断,作者本身的创作意图的多少甚至有无不应该成为作品构成的障碍。它将作品独创性的判断聚焦于作品本身,即创作结果,而不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对于一幅画作,只要具备一定的艺术性,就可以构成作品,即只问结果,不问过程。然而,即使按照“客观主义”标准,“偶得”创作的成果仍然难以构成作品。这是因为,“偶得”实质上是将很多诗歌词组按照一定顺序和规则排列,可以看成是一种汇编作品,由于汇编作品的保护客体是作品元素编排的独创性,并不保护内容,因此相对于其他作品,汇编作品的保护强调独创性的编排,而这种编排自然必须以一定数量的组成元素作为基础才能体现,而用“偶得”创作的诗歌对应的字段数并不太多,而且并没有表现出某种有意义或者有逻辑的编排,因此难以体现编排具有足够的独创性。

  再次,不能向读者有效表达某种思想。前文已经提到,“偶得”虽然在形式上能够完成一首诗歌,但是无论是单句还是整体,事实上都不能有效表达某种思想或者传递某种情感,而在表达上因为词组的随机性令人难以理解,因此也难以构成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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