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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深度链接”侵犯影视著作权 经营者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4-06-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孙 超
标签: 深度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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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并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网站经营管理人张某用这种“深度链接”的方式为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达941部。日前,张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设立了www.1000ys.cc网站,并在浙江绍兴租用服务器,通过安装相关软件,完成网站和服务器的连接。之后,张某利用www.1000ys.cc网站管理后台,从直接上传作品的“哈酷资源网”加框链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影视作品。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所链接影视作品的点击量,张某还在www.1000ys.cc网站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并通过强制提供QVOD播放软件等方法,为用户浏览、下载上述影视作品提供服务。2010年2月起,张某加入“百度广告联盟”,由“百度广告联盟”在其设立的www.1000ys.cc网站上发布各类广告。至2012年9月5日案发时,张某从“百度广告联盟”获取广告收益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为网站用户提供影视作品的“深度链接”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张某认为,其提供给网站用户的仅仅是种子文件的链接,并非是实际的侵权影视作品的文件,也不是种子文件的制作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开设影视视频分享网站后,从互联网论坛获得了通过采集盗版影片资源建立网站并进行牟利的信息及操作技术,通过“深度链接”的技术定向链接至境外的哈酷资源网,主动采集影片资源,并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然后加入“百度广告联盟”,通过在网站上刊登收费广告获取利益,其主观上具备了营利目的。其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网站获得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性质。经侦查机关抽检、相关权利人目视检测作品内容比对、鉴定机构有效链接测试,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作品达941部,已符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情形。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说法

        不能用新技术钻法律空子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深度链接”作为互联网中的一种技术,它通过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的链接,导致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就会直接跳到具体的内容页,使得用户误以为相关内容在原来的网页,导致对网页内容所有者的误判。而提供“深度链接”服务的网站,可以通过搬运其他网站内容,提高自己网站的点击率。如果“深度链接”指向的文件又是P2P技术支持的“种子”文件,会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带来一定难度,侵权网站也会尝试规避法律制裁而铤而走险。 

        虽然“深度链接”不再是以前赤裸裸的内容复制,然这种暗度陈仓的搬家行为,也是一种传播信息的方式。如果传播的内容违法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既能得到经济利益,又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势必带来网络版权保护环境的进一步恶化。互联网时代应鼓励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但是新技术不应当被用作钻法律空子的手段。对于此类行为,法官认为,必须通过法律进行制裁,从民事保护和刑事打击两方面着手,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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