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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改革开放30年来30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三分之一共10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雪松分别对这些案件进行了逐一点评。
此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这批典型案件还包括专利案件6件、商标案件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3件。
案例一:靳佩芬、海天出版社诉梁海生、中国卓越出版公司等《罗兰小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靳佩芬是台湾作家,其创作了《罗兰小语》一书,深圳海天出版社取得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1990年,被告梁海生从卓越出版社取得了书刊号及印刷手续,非法出版了《罗兰人生小语》一书,内容全部选自原告的作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者的著作权、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据此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对被告采取了收缴非法所得、罚款等民事制裁措施。
法官点评:本案曾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由于侵权事实发生在《著作权法》颁布之前,故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侵权人进行了判决,同时,对被告给予了比较严厉的民事制裁,体现了法院系统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初始阶段即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打击的决心。
案例二:李淑贤诉王滢等《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我的前半生》最早是“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体悔罪材料,后在有关领导的要求下,有关部门及群众出版社在征得溥仪的同意后,指定李文达与溥仪一起对材料进行整理、修改,并正式出版。原告李淑贤以李文达以该书作者的身份公开发表讲话,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溥仪是该书的唯一作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的前半生》从修改到出版都是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的,李文达与溥仪不存在合作创作的事实。且该书由溥仪署名,又是溥仪的自传体文学作品,体现了溥仪的意志,由溥仪个人承担责任,故溥仪应为该书的唯一作者。
法官点评:本案涉及末代皇帝溥仪的作品《我的前半生》,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都非常复杂,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关注。本案已经成为我国具有历史意义的著作权案件。
案例三:王蒙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坚硬的稀粥》是著名作家王蒙创作的文学作品。1998年4月,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建立了“小说一族”栏目,栏目中的文学作品是网友从其他网站上下载后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并通过服务器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用户只要进入被告的网站,即可浏览或下载《坚硬的稀粥》。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是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非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人的作品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无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任何方式的传播使用。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作品在其计算机系统上进行存储并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网络应运而生,对虚拟网络上作品的传播如何审理的问题也摆在了法院面前。本案是我国法院审理的最早涉及网络著作权的案件之一,和王蒙同时起诉的还有张抗抗、毕淑敏、张承志等六位著名作家,因此该案也被习惯简称为“六作家诉世纪互联案”。该案的审理对网络著作权的性质、网络著作侵权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案例四: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托福”试题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主持开发了美国大学、研究生院入学考试以及以英语作为外语的考试,即TOEFL考试。1989年至1999年,原告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考试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1997年8月17日,原告许可被告以非独占性的方式复制协议附件所列的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共20套试题)作为内部使用,但不得对外销售,协议有效期1年。2000年11月和12月间,原告购买了被告发行的TOEFL系列教材。该系列教材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TOEFL试题基本一致。原告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试题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以公开销售的方式复制发行了TOEFL试题,其使用作品的方式已超出了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被告复制并且对外公开销售TOEFL试题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0余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2.2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体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件,其中涉及的试题著作权的保护、损害赔偿等问题也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五: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诉北京出版社等“迪斯尼”卡通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迪斯尼公司是米老鼠、灰姑娘等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并曾许可案外人麦克斯威尔公司在中国出版发行上述卡通形象的画册。麦克斯威尔公司在其权利即将届满之时将所谓出版权等转让给北京出版社下属的少儿出版社,后少儿出版社出版了《善良的灰姑娘》等9本与原告卡通形象完全相同的出版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美国公民的作品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北京出版社在未审查麦克斯威尔公司是否有权转让迪斯尼公司作品出版权的情况下,就与之订立出版合同,且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其主观过错显而易见,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北京出版社等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官点评:本案为较早的涉美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也是我国与美国签订“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后审理的首例涉美知识产权案件,在国内外知识产权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对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至今仍值得探讨。
案例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商务印书馆诉王同亿、海南出版社《现代汉语词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现代汉语词典》是由原告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编纂、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一部词典。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主编、出版发行的《新现代汉语词典》和《现代汉语大辞典》中,以照抄、略加改动或增删个别无关紧要的字等方式,使用了原告《现代汉语词典》的大量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例句是语言所在收集大量材料的基础上,经过创作产生的,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原告语言所依法对具有独创性的释义、例句享有著作权,商务印书馆享有专有出版权。被告《新现汉》、《大现汉》的大量释义、例句与《现汉》的释义、例句相同,连后者中错误的、反映编纂时代特点的也相同,抄袭是明显的。王同亿、海南出版社的行为已构成对语言所的著作权、商务印书馆的专有出版权的侵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王同亿、海南出版社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曾在辞书出版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对制止辞书界抄袭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对净化文化出版市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及理论,对词典中释义、例句是否属于作品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判断作品的抄袭等问题做出了精辟的论述,产生了深远影响。
案例七:美国Autodesk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软件最终用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Autodesk公司就3ds Max 3.0和AutoCAD 2000等5种计算机软件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龙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住宅及公用建筑装饰设计及施工的企业,其未经许可擅自安装并使用3ds Max 3.0和AutoCAD 2000软件共90余套。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utodesk公司是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中国和美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其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被告龙发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安装涉案5种软件用于其经营并获取商业利益,属于商业性使用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龙发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及诉讼支出人民币32250元。
法官点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不仅包括擅自复制、发行等常见行为,还包括软件用户未经许可,商业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本案作为一件典型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件,表明了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最终用户的行为,以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态度。
案例八: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陈兴良是《刑法适用总论》等三部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数字图书馆公司设立的“中国数字图书馆”网站将上述作品上载到其网站,并供用户付费后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图书馆的功能在于保存作品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接触作品的机会,并不构成侵权,而被告的网站虽以数字图书馆的形式出现,但却扩大了作品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扩大了接触作品的人数、改变了接触作品的方式,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保证作者获得合理的报酬,故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我国首例涉及网络“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案。在网络飞速发展的时期,一些企业试图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备、不具体,进行各种侵权行为。本案中法院在透彻分析传统图书馆与被告的所谓数字图书馆的本质差别的基础上,对被告行为的性质做出了准确认定,对规范网络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九: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P2P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是许巍等演唱的《蓝莲花》等53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其从未自行或许可他人将该53首歌曲在网上传播。由被告所有和经营的“飞行网”提供了Kuro酷乐软件,通过该软件可以“点对点”传输方式实现包括涉案53首歌曲的音乐作品传播,且对其中的音乐文件进行了多层次、体系化的分类,提供了多种搜索下载方法及歌曲试听和光碟烧录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网站提供了以“点对点”(即P2P)传输方式实现包括涉案53首歌曲的音乐作品传播平台,该“点对点”技术可以使用户直接搜索并下载其他在线用户存储在“共享目录”下的文件。被告应当知道涉案53首歌曲的来源很可能是未经原告许可而上载的,且未举证证明曾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涉案歌曲利用Kuro软件在网上进行传播,故其具有主观故意。被告对于网络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Kuro软件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侵犯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20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北京市法院最早处理的涉及P2P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之一。网络环境与现实环境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更加复杂多样,既有直接侵权人,也有间接侵权人,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是审判中的难点,本案对被告提供P2P软件行为认定为帮助侵权,并对其给予了严厉制裁。
案例十:郭德纲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郭德纲相声”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原告郭德纲曾接受天津电视台的邀请参加了某节目的录制,并供天津电视台作为电视节目播出。后被告九洲出版公司出版、飞乐影视公司发行的《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光盘中收录了郭德刚创作的《杨乃武写状》等10部相声作品。被告则辩称涉案光盘是从天津艺术中心取得合法授权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获得授权出版发行涉案作品时,并未审查其中含有的作品的作者、表演者与天津艺术中心之间的权利关系,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点评: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逐步完善以及司法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文化以及科学领域的创作者越来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即为权利人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邹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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