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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亦是品牌资源

发布时间:2014-06-16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作者:杜鹃
标签: 大北农 D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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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经过: 

        2005年9月26日,安徽省阜阳市大北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阜阳大北农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邵根伙FYDBN及图”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产品为:饲料。发现该商标与北京大北农公司在先注册的“DBN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并且侵犯北京大北农公司董事长邵根伙的姓名权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大北农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提交了商标争议申请。经过审查,商评委裁定撤销了“邵根伙FYDBN及图”争议商标的注册。阜阳大北农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眼评析: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以及证据逻辑均比较明确,商评委和法院的理由十分充分。 
        首先,从两家企业的规模和知名度来看,北京大北农公司是一家拥有1.3万余名员工、1200多人的核心研发团队、60多家生产基地、80多家子公司和2000多家养猪服务中心的农业科技企业集团。2010年,大北农挂牌上市,成为中国农业行业市值最高的农牧企业之一。邵根伙现任北京大北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同时担任中国农学会农业产业化工作委员会副理事长、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副会长、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种业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届常委。社会知名度很高。而阜阳大北农公司是一家以经营猪饲料为产业的企业,与北京大北农公司属于同行,但其成立时间远晚于北京大北农公司,企业规模也较小,其对于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邵根伙理应知晓。 
        其次,争议商标中FY可理解为“阜阳”拼音首字母缩写,但争议商标中“DBN”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识记部分“DBN”文字构成相同。再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由此足以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符合《商标法》应不予核准注册的规定。 
        而从企业经营和品牌打造而言,这个案件具有比较好的警醒价值和意义。 
        打造自身品牌首先要有商标保护意识。有不少企业家存在认识误区,以为企业名称是专有的。其实并非如此,企业名称与商标不尽相同。商标分为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只有经过商标注册,才具有排他性。因此,企业名称与商标并不是统一概念。 
        企业应该积极进行商标注册。我国实行自愿注册和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是否将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取决于使用人的意愿,经过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后,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虽然可以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但其使用人并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非是驰名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人以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核准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在后申请商标。商标之于企业就像面部之于人,我们建议企业在发展初期就要有积极注册自己独有的商标,避免被他人抢注,损害企业的利益,让商标随着企业的发展为更多公众熟悉,助推企业品牌的打造。 
        还要注重对企业领导人姓名权的保护。可以考虑将企业领导人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作为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标志之一,同时也能避免领导人姓名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恶意使用在产品上,甚至注册使用在一些容易使人产生不良联想的产品上的情况,给企业领导人本人及企业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甚至造成企业经济上的损失。 
        一旦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企业应该及时的收集对方恶意侵权的证据材料,并且及时向有权机关提起保护申请,不能放任这种侵权行为蔓延,以免错失最佳的维权机会(一般来说,商标注册满5年后,除非驰名商标,否则难以维权成功)。北京大北农公司的维权经历值得广大企业借鉴,正是有这样的维权意识,北京大北农公司发现侵权行为后立即开始搜集证据材料,经过一系列的争议,最终成功撤销他人“邵根伙FYDBN及图”商标注册,既保护了自己的“DBN”注册商标,又维护了企业领导人邵根伙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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